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小妹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36條,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增寫入憲法第一條第二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一個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的統一性。把這一理論創新成果充實進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之中,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科學表述和完善發展國家根本制度與國體、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黨的領導地位,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是我國憲法的題中應有之義。現行憲法在序言中回顧總結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奮斗歷程和根本成就,宣示“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確立了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此次憲法修改,在序言確定黨的領導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在總綱中增寫“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把黨的領導由宣示性、綱領性的序言式敘述,上升為具有法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憲法規范,使憲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內在地包含“禁止破壞黨的領導”的內涵,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供了憲法依據,為懲處反對、攻擊、破壞、顛覆黨的領導的行為提供了憲法保障,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行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和國體,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此次憲法修改,從社會主義制度本質屬性的角度更加科學、全面地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體。一方面,最本質特征是一個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開辟者、領導者和推動者,黨的領導是當代中國最大的國情、最大特色和最本質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因此,在憲法總綱中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對黨的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統一性的深刻認識,也是對國家根本制度和國體的科學表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在黨的領導下開創和發展起來的,也隻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繼續推進。如今,我們走進新時代、開啟新征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從根本上還是要依靠黨的領導。憲法總綱關於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的規定,為新時代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