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在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記者就憲法修改中監察委員會有關內容採訪了中央紀委副書記肖培。他認為,憲法修改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憲法修正案草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
記者:此次審議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您認為意義何在?
肖培:黨的十九大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根據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這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舉措。“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這句話包括三個方面內涵:“黨統一指揮”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統一領導﹔“全面覆蓋”要求監督監察職能覆蓋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權威高效”要求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我們創設的國家監察體制,源自於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源自於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重大創新。憲法修正案草案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對我們黨全面從嚴治黨經驗的深刻總結。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使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記者:如何理解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有利於豐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肖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憲法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責,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這次憲法修改,決定由人民代表大會組建一個專司國家監察的國家機構,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有效監察。各級監委和紀委合署辦公,通過日常監督、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統一,推動監督監察常規化、常態化,把人大監督做實做細,強化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了“讓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這是對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彰顯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記者:如何理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
肖培:如何跳出歷史周期率,是我們黨始終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在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條件下,不斷增強黨自我淨化能力,保証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們黨既要完善自我監督,又要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監督,這體現了我們黨在進行社會革命的同時一以貫之推進自我革命的使命擔當。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既是黨的機構,又是國家機構。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干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和互補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實現監督全覆蓋。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空白”,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的問題,真正把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利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記者:憲法賦予監察機關職權后,如何繼續探索深化監察體制改革?
肖培:憲法修正案、監察法草案審議通過,國家監察委員會組建完成,監察體制改革才進入深水區。在實踐中,還面臨著一系列需要深化探索實踐的問題,比如,如何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實現人員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高度融合、將監察職能向基層延伸、授予派駐機構部分監察職能、構建權威高效體制機制、實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司法體制改革有機對接、提升紀檢監察干部政治站位和業務本領等等。我們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以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為契機,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鞏固壓倒性態勢、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