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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杰:婦女史研究須辨析文本差異

焦杰2018年03月05日08:4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婦女史研究須辨析文本差異

作者單位:陝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是史學研究得以展開的兩大基石,兩種材料的相互驗証是史學家考訂史實的有效方法。然而,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我們常常發現,對於同一歷史事件或人物群體的敘述,兩種文獻的記載並不完全一致,乃至南轅北轍,這種情況亦不鮮見。這種現象在有關女性的文獻資料上表現得較為明顯。因此,我們嘗試以唐代姬侍婢妾的相關文獻為例,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加以分析,並借此進一步探索其對中國古代婦女史研究的方法論意義。

兩種文獻乖離呈現

唐代,蓄養姬侍婢妾的風氣非常流行,她們的存在往往是滿足男主人聲色耳目之欲,以及為權貴們的宴飲聚會助興佐歡。傳世文獻關於姬侍婢妾形象的記載多側重於容貌與技藝,突出其以色藝事人的特點。例如代宗時,權相元載有一寵妾名薛瑤英,“能詩書,善歌舞,仙姿玉質,肌香體輕”﹔德宗時,徐州節度使、禮部尚書張建封有愛妾名盼盼,美麗擅歌舞,酒宴酣暢之際常“出盼盼佐歡”。盡管生活在仕宦豪門的得寵姬妾,其衣食奢華堪比皇家,然而在傳世文獻裡,姬侍婢妾的社會和家庭地位非常低下,命賤如蟻,個人命運亦較為悲慘。姬妾以色事人,色衰愛弛時往往被掃地出門,或因各種原因被男主人欺凌致死,更有甚者,在特定的時刻,還會成為夫主向朝廷表示忠義的犧牲品。《舊唐書·忠義傳》載,雍丘守將張巡遭安祿山叛軍圍困,城中糧盡,“巡乃出其妾,對三軍殺之,以饗軍士”。此外,中唐以前上層社會懼內之風盛行,主妻以殘忍手段迫害姬侍婢妾致死的事件亦不鮮見。

然而,在以墓志資料為主的出土文獻裡,姬侍婢妾的生活狀態和家庭地位與傳世文獻有所出入。首先,墓志對她們的記載在贊美姿色才藝的同時,更重人品性情。如《前邢州刺史李肱兒母太儀墓志》記載,陳太儀“妙通音樂,曲盡其妙,兼甚工巧……處身有道,事長待幼,各盡其禮”。中唐宰相李德裕任義成軍節度使時,其妾徐氏病卒,他親自撰寫墓志,盛贊其“有絕代之姿,掩於群萃﹔有因心之孝,合於禮經。其處眾也,若芙蓉之出蘋萍,隨和之映珉礫﹔其立操也,如昌花之秀深澤,菊英之耀歲寒”。其次,出土墓志中鮮見姬侍婢妾飽受虐待或迫害致死之事。在一些沒有主妻的家庭裡,姬侍們成為事實上的家庭主婦,打理家政,處理各種人際關系,並得到家族的認可。如《唐前申州刺史崔君故側室上黨樊氏墓志銘》記載,樊氏“內和外敬,志潔誠端,承正室之蘋蘩,主賓館之饋遺,胤緒昌矣,姻族賴之”。即便在有主妻的家庭裡,姬侍婢妾與主妻亦可和睦相處,如《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銘》記載,這位王夫人不僅允許女奴為其夫侍寢,而且“以己之珍玩之物,俾自選以寵與之”,以至其夫在墓志中對其“寬容柔順恤下”的襟懷大加褒揚。

敘述分歧反映文本特點

兩種有關唐代姬妾的文獻所反映的分歧和差異,與史料的性質和敘事特點有關。

首先,傳世文獻的史料來源大體有三類:一類是唐代國史,如《舊唐書》《新唐書》等。其中的人物傳根據行狀、家傳而寫,記載傳主生平經歷,主要是政治、經濟、軍事等重大事件,間或涉及日常生活,從中可以看到王公大臣們私人生活的記載。一類是耳聞目睹或道聽途說,如《朝野僉載》《唐闕史》《北夢瑣言》等,這類文獻或雜記名人軼事,或記奇趣異事,故多見男人與姬侍婢妾的風流雅事。一類是抄摘前人文獻而成,如《本事詩》《唐詩紀事》《雲溪友議》《太平廣記》等,而被抄摘的文獻本身可能來自前兩類。有些文獻既抄摘國史或檔案文獻,也記錄了作者耳聞目睹或道聽途說之事,如《因話錄》等。無論以上史料來源如何,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以記載上流社會和名人軼事為多。王公貴族、達官顯宦之家姬侍婢妾成群,對於他們來說,姬妾不過是供其尋歡作樂的玩物,因此委身豪門的姬妾或是免不了色衰愛弛的薄命下場,或是因才色而橫遭慘禍。

出土墓志所載的姬侍婢妾大多委身於社會中層群體,她們的夫主通常結婚較晚,大都在博取功名以后(多在三十至四十歲間)。這類男子在正式婚配之前,出於生育及生活需要而先行納妾,因此對他們來說,納姬娶妾更看重人品、女德和持家能力。如果夫主一直未能婚配,姬妾就成為事實上的家庭主婦。如《唐故颍川陳氏墓記》記載,墓主陳蘭英“在柳氏十有七年,是非不言於口,喜怒不形於色,謙和處眾,恭敬奉上,而又諳熟禮度,聰明干事”,因其夫柳知微“位卑祿薄,未及婚娶,家事細大,悉皆委之”。有的妾是主妻去世后所納,她們的情況與這些婚前所納之妾無多大差別。中層社會男子財力有限,不像豪門大戶那樣姬侍成群,對他們來說,姬侍婢妾的作用並不在侍宴佐歡,而是執婦道、備中饋、生兒育女,因此他們往往能善待姬妾,乃至相敬如賓、相守終老。

其次,傳世文獻的撰寫者大多晚於被記錄者,即使當時人記當時事,兩者之間亦鮮有直接聯系,所以通常不需要為尊者或親者諱,往往據實而寫。即便為吸人睛目或有夸大成分,但所記仍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唐代社會情況。比如,姬侍婢妾受主妻虐待之事大多發生在中唐以前,這與當時上層社會婦女悍妒和男子懼內風氣比較流行是一致的﹔姬侍婢妾受寵時錦衣玉食,但夫主翻臉無情,則置其於死地,也與夫主與姬侍婢妾的主奴關系相吻合﹔年輕貌美的姬侍婢妾會受到其他男主子的迫害與性侵,甚至被瓜分嫁賣,也與當時姬侍婢妾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墓志的敘事手法與傳世文獻截然不同。墓志內容與碑文大致相同,主要記載志主一生經歷,包括郡望、祖先世系、仕途履歷、宗教信仰、人品學識、婚姻和生卒年等。女性墓志體例與男性墓志大體相同,但相對簡單,多為婚姻、生育和家庭生活。墓志的作者通常為志主的親屬或朋友,有的是丈夫為妻妾所寫,有的是父親為子女所寫,有的是子侄為姑舅所寫,有的是延請朋友代寫。這種書寫特點決定了墓志帶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存在為尊者、親者諱的可能。因此,一些不利於名節的言辭自然不會被寫入墓志。

除了明確記載夫主未迎娶正妻的墓志以外,大多數姬侍婢妾的墓志都未提及她們與主妻的關系,即便提及,也是雙方和諧共處、各安其事。事實上,“姬人常婦所惡”是唐代的社會現實。墓志和傳世文獻都曾提到,唐代士子婚娶之時,如果妻子出身名門,姬侍婢妾們通常會被遣送出門。因此,墓志中對妻妾關系的隱沒和美化,聯想唐代的社會現實,恐怕為親者或尊者諱的因素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此外,殘害姬侍婢妾並不是值得稱道的事,擅自處死也有違法度,更不宜“秉筆直書”。

婦女史研究應該本土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不同性質的文獻資料對唐代姬妾群體的記載雖然並不完全一致,但仍體現出一定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這既需要我們對史料本身進行充分的辨析和考察,也要求我們注意婦女史研究中的性別差異。

婦女史的興起本是西方女權主義學者的一種探索,意欲從中尋找婦女受壓迫的原因。因此,婦女史的書寫既關系到對婦女歷史的認知,也涉及對人類未來社會的建構和思考。婦女史研究先后出現了父權制、社會性別和權力關系、群體與個體差異、身份認同、話語、經驗、主觀能動性和口述史等理論,通過不同角度對婦女受壓迫的原因進行探討,其目的都是希望通過歷史敘述來為現實中女性地位的變革提供各種可能的路徑。近年來的婦女史研究中,主觀能動性和口述史相當受到推崇,相關研究或聚焦於婦女的生活體驗、情感、生活狀態及家庭關系,或關注她們利用特定的倫理關系和身份對掌控權力的男性施加影響,進而影響歷史,或探究女性如何在父權制社會中謀求最大利益。研究的內容大到政治經濟文化,小到社會生活,包括家庭和家族體系更新過程中的細微變化等。事實上,這些研究方法與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社會性別平等。但是,由於社會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的差異,西方的婦女史理論並不能完全契合中國古代婦女史研究。

從對不同文本中的姬妾記載所呈現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來看,對中國古代婦女史的研究,必須充分關注中國歷史和古代婦女群體的復雜性和本土性特征。以唐代姬妾群體為例,她們既是古代男子的性配偶乃至玩偶,也是父系血緣家族繁衍的補充方式﹔她們命運的乖離呈現,既與古代嫡庶分明的禮法制度有關,又與她們所屬的社會階層乃至個人生活際遇有關﹔歷史文本對她們的記述,既有秉筆直書的一面,亦有曲筆隱含的一面。因此,中國古代婦女史研究不能完全追隨西方的價值和理論,而應該對中國古代社會結構和歷史背景、婦女的社會和家庭角色乃至歷史文本的性質和敘事特征進行有機結合,才能貼近歷史真相。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唐代墓志中女性資料的整理與研究”(12BZS029)階段性成果)

(責編:王瑤、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