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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交易:產業創新與政策回應

——中國大數據交易合規性調查報告

齊愛民 胡麗2018年01月25日08:04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大數據交易:產業創新與政策回應

表:2011—2016我國大數據交易市場規模及增速 數據來源:易觀國際數據

圖:我國大數據交易面臨的主要困境

編者按

剛剛過去的2017年,中國智庫不負重托、蓬勃向上﹔已經到來的2018年,新型智庫的新氣象新作為值得期待。

作為2017年12月20日舉辦的“2017中國智庫治理暨思想理論傳播高峰論壇”重要內容,2017CTTI來源智庫精品成果發布會上,8項研究成果從眾多備選中脫穎而出,獲評“2017CTTI年度精品成果”。自本期開始,本版將陸續推出這些成果。從中,我們能夠窺見CTTI來源智庫的年度智慧版圖,甚至整個中國智庫界的年度智力貢獻。本期特邀您一同展望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的發展前景,觸摸產業痛點、品味睿智見解,在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的咨政建言中感受智庫力量。

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以數據為基礎,以人工智能為主要驅動力的新型經濟形態正在蓬勃發展。為積極落實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關於大數據交易的要求,推動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和數字中國建設,中國智庫索引(CTTI)來源智庫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課題組對我國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華中大數據交易所和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進行了實地調研,分析了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交易模式,並形成本調研報告。課題組從調研中發現了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的發展前景和產業痛點,並針對七大發展困境為我國數據交易市場提供六大政策建議。

我國大數據交易的發展現狀

2011年至2014年這四年間,我國大數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大數據的市場規模增速穩定,每年均保持在20%以上。2015年,大數據市場規模已達到98.9億元,同比增長30.7%。2016年,大數據市場規模增速迎來高潮,達到45%,市場規模繼續擴大,超過160億元。(見右表)預計2017年至2020年,大數據的市場增速穩定。

我國主要的大數據交易平台分布在西南、華中和華北地區,均屬於國內第一批崛起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這三個交易平台因其重要性和戰略性,成為本次課題組調研走訪的重點。通過對報告中所列舉數據的分析,不難發現當前我國大數據發展現狀:

中西部:發展勢頭強勁,產業發展進入良性循環。首先,中西部地區是國內最早規劃並實施大數據產業發展的地區。其次,建設大數據交易平台,中西部地區具有強大的地理區位優勢。中西部地區生態氣候條件好,良好的空氣質量、涼爽的氣候,以及穩定的地質條件為信息網絡設備提供了較高的“安全系數”。最后,重視企業對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是中西部地區建設大數據交易市場的重要經驗之一。

東部地區:依托經濟優勢,聚集效應開始顯現。東部沿海地區是我國經濟發展高地,科技水平高,市場潛力大,勞動力資源豐富,為大數據交易平台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條件。就目前而言,以北京、上海、廣州為中心向四周輻射,形成以京津冀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為集團樞紐的沿海大數據走廊格局,是東部地區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的最大特點。由於經濟實力雄厚,東部地區通過地方政策支持,以引進大數據相關頂尖人才和創業團隊、建設大數據產業園並落地大數據產業項目、培育擁有關鍵技術和應用能力的企業等方式,努力推動大數據發展與經濟發展有機結合,力爭成為全球大數據創新中心。

我國大數據交易面臨的困境

在實地調研中,課題組發現,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還處於初級探索階段,雖然得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7個問題成為大數據交易發展的障礙(如右圖所示),包括:各類數據主體缺乏共享理念﹔數據交易平台定位不明﹔數據交易缺乏統一標准﹔數據法律屬性與歸屬存在爭議﹔交易規則理論亟待創新﹔缺乏跨學科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不足﹔政府數據分類不明,存在交易風險。

各類數據主體缺乏共享理念

大數據時代,企業的雲計算使用需求顯著增多。但在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之下,數據的開放和共享卻遠遠跟不上市場的發展,無法滿足數據交易的需求,導致數據交易規模的擴大受到限制。這主要體現在,擁有大量數據的主體如政府、互聯網企業運營商以及科研機構等缺乏進一步開放共享數據的理念。目前的數據開放共享,以及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數據交易,僅僅處在數據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數據交易主體對於提高數據市場的流動性,實現交易市場的平台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缺少統一的共同理念,數據交易平台的功能優勢無法有效發揮,數據交易的范圍和內容具有局限性。

數據交易平台定位不明

數據交易平台的定位深刻影響著數據交易平台的發展。確定交易平台的市場定位是關鍵之舉。針對具體的市場定位,立足於特定的地域和群體,有助於數據交易平台判斷行業發展趨勢,探尋市場機遇。同時,數據交易平台為實現自身的完善,適應大數據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離不開精准的平台定位。數據交易平台在數據交易市場中的核心定位,是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在數據交易市場中,能夠獲得成功的往往是通才型的數據交易平台,以及滿足特定市場的專家型數據交易平台。

數據交易缺乏統一標准

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尚處於起步階段,國內目前還沒有任何機構和組織制定跨區域、跨行業的大數據交易標准,各大數據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也存在差異。盡管各大數據交易平台已經制定了一些交易規則,但這些規則都只是對大數據管理和交易的原則性規定,沒有進行具體和細化,多為“一類一策”。這樣的數據交易規則具有適用范圍小、分類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陷,並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推廣和實施的條件。

數據法律屬性與歸屬存在爭議

在數據交易過程中,確定數據的法律性質與歸屬具有重要意義。該問題目前在國際社會上也沒有達成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並未明確數據的內涵和歸屬。法律性質和權屬上的不確定將有礙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在未來,項目團隊將以我國現有的產業現狀為基礎,通過理論分析,為建構符合我國國情的數據權屬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交易規則理論亟待創新

商品的價格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與此類似,數據的價值決定了數據的定價。但是,相比於商品流通,數據交易容易面臨無法制定定價規則的問題。另外,現有的定價理論無法適用於數據的定價,也是導致定價規則難以制定的原因之一。根據大數據交易平台對大數據定價問題的回答來看,大數據的實時性、品種、時間跨度、深度、完整性、樣本覆蓋等都是影響大數據價格的因素。由此可見,數據的價值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在不同的時刻、不同的地方,依據不同的挖掘程度、不同的受眾都會有不同的價值,因此,數據定價問題需要與經濟學專業人才合作,制定合理的定價標准,從而推動大數據交易的有序化發展。

缺乏跨學科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不足

大數據專業人才匱乏是阻礙大數據交易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數據作為朝陽產業,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價值則需要由專業的大數據人才經數據挖掘、分析、統籌而獲得。這些技術均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且在大數據交易的各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因而,應用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等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相關的多學科復合型人才成為大數據人才市場熱門。政府主導,高校和企業配合,建設產學研三位一體的大數據專業人才培養基地,是大數據產業孵化,滿足大數據專業人才市場需求的必經之路。

政府數據分類不明,存在交易風險

大數據時代,提高政府數據開放程度,激發數字經濟活力,打造數字政府,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做法。政府掌握了大量數據,如果將這些數據“深藏閨中”,將是一種資源浪費。而政府作為公務機關參與數據交易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參與交易之前,政府對數據的分類不明確。對於不同種類的數據,應該經過不同程度的脫敏程序,才能進入數據交易市場,成為交易的客體。其次,政府參與數據交易過程的監管力度不到位。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督職責,但是在現實中,政府數據的脫敏、清洗、交易等關鍵環節缺少高效暢通的內部監督渠道。最后,政府進行數據交易后的糾錯機制不完善。由於政府數據交易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因此面對交易后當事人的投訴和異議,政府部門缺乏高效的應對處理機制,未來有待構建體系化的糾錯和追責制度。

我國大數據交易的政策環境

大數據是繼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之后信息技術融合應用的新焦點,是信息產業持續高速增長的新引擎,將引發各領域、各行業生產模式、商業模式、管理模式的變革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及人們生活方式產生深刻影響。信息技術與經濟社會的交匯融合引發了數據迅猛增長,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加快大數據部署,深化大數據應用,已成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

國際背景

縱觀全球,在大數據領域,早在2012年,美國就發布了《大數據研究與發展計劃》,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美國奧巴馬政府將其稱之為“未來的新石油”。歐盟在2015年出台了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在澳大利亞,政府信息管理辦公室在2013年8月發布了《公共服務大數據戰略》,以“數據屬於國有資產,從設計著手保護隱私、數據完整性與程序透明度”等原則出發,推動公共行業利用大數據分析進行服務改革。在日本,安倍內閣於2013年6月發布了“創建最尖端IT國家宣言”,全面闡述了2013年至2020年間以發展開放公共數據和大數據為核心的國家戰略,強調“提升日本競爭力,大數據應用不可或缺”。

國家政策

就我國而言,自大數據概念興起后,就受到政府以及企業界的高度關注。大數據作為能夠與社會各行業深度融合的技術,在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行政管理成本,促進消費升級方面擁有巨大的應用空間。我國在國家層面一直在加強大數據產業的政策支持,加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導向,可以說已經為大數據創新創造了良好氛圍與有利條件。

中央有關部門為扶持和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發布了許多政策性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促進大數據發展重大工程的通知》,農業部《農業部關於推進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的實施意見》,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促進國土資源大數據應用發展的實施意見》,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快中國林業大數據發展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政策文件從頂層設計到具體實施,對從全局到各個領域的大數據發展規劃作出部署,為我國大數據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地方政府政策

自國務院發布《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以來,各地方政府積極響應並制訂了區域性的大數據發展計劃,包括:《北京市大數據和雲計算發展行動計劃(2016—2020)》《廣東省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2016—2020)》、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方案》《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湖北省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2016—2020年)》《江蘇省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上述規劃文件均表示要積極擁抱大數據技術,並結合本地區的特點著力打造大數據綜合試驗田、創新示范區、大數據中心和雲服務平台等。

從大數據建設階段來看,大數據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重點,目前貴州省率先完成了大數據基礎設施的建設。從政策文件的發布時間來看,貴州省政府在《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發布之前就於2014年2月公布了《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走在了全國前列。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我國大部分省市已經制定大數據發展規劃,以推動數據交易產業的發展。

未來展望

從未來趨勢來看,全球都在發力大數據產業,不同於美國的以市場創新為主的發展模式,我國在大數據產業發展中應當同時注重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導。作為技術后發型國家,通過政府的扶持盡快縮小與國際社會在大數據技術創新上的不足是實現彎道超車的重要方式。我們可以看到,國家高度重視大數據產業發展,國務院、工信部都出台了大數據發展規劃,習近平總書記從更加宏觀的角度強調了大數據戰略對於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支撐。

推進我國大數據交易發展的六大路徑

從我國大數據交易的發展現狀出發,針對大數據交易中出現的困境,結合我國大數據產業發展政策,課題組提出六大建設路徑。

以大數據交易所(中心)為基礎推進數據交易

大數據交易所(中心)的交易模式是目前我國大數據交易的主流建設模式,該模式主要採用國資控股、管理層持股、主要數據提供方參股的混合制方式,既保証了數據的權威性,擴大了參與主體范圍及領域范圍,也激發了數據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和交易市場的活力。數據交易所(中心)是數據交易的重要載體,可以促進數據資源整合、規范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增強數據流動性。

推進以數據交易所(中心)為基礎的數據交易,是促進數據流通的重要舉措。隨著國家和地方政府大數據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大數據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大數據交易所(中心)這種數據交易模式,可以真正實現數據交易平台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制定數據交易規則

數據交易規則如同數據交易的路徑指向燈。然而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尚屬於起步階段,數據交易平台設計、數據定價和交易模式、運營體系、交易准入機制等一系列的必要環節,在國際上尚無先例可循,隻能立足於現實,根據我國基本國情進行自主創新,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交易規則。

數據交易有線上和線下交易兩種,無論是哪種,隱私問題、數據定價都是最為核心的問題,課題組贊同以交易所(中心)為媒介的成員主體之間通過交易平台進行在線的數據交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數據交易安全。在定價問題上,不同種類的數據受各個因素影響程度不一,在數據交易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採用平台預定價、協議定價、拍賣定價、實時定價、固定定價等不同定價方式實施交易。

明晰數據交易中的產權問題

大數據交易是將數據作為一種所有物進行的交易,其中必然涉及數據的產權問題,包括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而產權問題的核心是數據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對數據的歸屬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我國大數據交易在實踐中面臨著產權不明的法律風險。

課題組根據理論分析得出如下結論: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確立了數據的財產保護,對其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其次,在法律性質上,數據應當是一種有別於傳統的物、知識財產的新型財產權利客體,課題組認為應當是數據權的客體﹔最后,在權屬上,源數據的所有人享有對數據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構建數據安全保障法律機制

隨著雲計算技術、射頻識別技術(FRID)、社交網絡等技術在網絡上的發展,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國已經出台了《網絡安全法》及相關配套制度,但是仍需細化該法律的實施,避免大數據交易風險、規范大數據交易行業,為我國大數據交易市場的發展營造健康安全的環境。

我國應從民法中的數據確權、合同法律制度、侵權責任構成和歸屬,刑法中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行政法上的信息公開、數據治理等規定來全面構建數據安全保障法律機制,為數據交易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確定數據交易中的政企權責

數據交易是整個大數據產業皇冠上的明珠,數據沒有交易就沒有價值。但是,大數據交易也存在著較大風險,這就愈發顯示出在數據交易中明確政府和企業各自權責、保証數據交易安全的重要性。

大數據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強有力的推動,在數據交易中政府應明確自身角色定位,在其權力、職能、責任范圍內,充分發揮引導作用,推動大數據交易發展。企業是大數據時代的最大獲益者,可利益是一把雙刃劍,這就要求企業在數據交易中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監督

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大數據產業蓬勃發展,數據交易愈發頻繁。但整體而言,我國大數據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並未形成完整的交易規范體系。在實踐領先於法律監管的現實面前,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出發,加快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監督。

首先,應當鼓勵《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等行業自律規范的制定﹔其次,政府在此過程中應當發揮積極引導作用,對於不合理的商業活動採取約談等方式予以糾正,對於重要交易制度召集各方利益群體開展聽証,以確保交易規則的公平合理﹔最后,通過建立監管系統,對交易平台、交易活動、平台會員、交易對象進行實時記錄,從而盡可能創造大數據交易平穩健康發展的生態。

結語

大數據時代,數據的資產價值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可,以數據為基本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成為各國產業發展的重點,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數字中國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並提出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大數據戰略,為企業創新提供了優越的政策環境。

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數字中國是我國新時期經濟發展的新使命,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核心在於數據自由流通,而數據交易就是實現數據有序流通的關鍵一環。在數據交易市場的探索中,產業創新必須要與國家政策、法律規范相契合,在實現經濟發展的同時守護市場秩序和公平正義。

智庫名片

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成立於2015年9月,由網絡法與大數據法學者齊愛民教授擔任院長,是全國首個高等院校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戰略研究基地。研究院2016年成功入選首批CTTI來源智庫。

研究院以網絡法、電子商務法、大數據法基本理論為指導,以“科研創新,服務社會”為理念,以網絡空間與大數據法治為研究重點,深度參與《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重大立法活動,成功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作者:齊愛民 胡麗 單位: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

(責編:王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