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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磊: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契合性

2017年12月27日08:04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契合性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我國商事立法完善”首席專家、天津師范大學教授

法律法規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具體規則,在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與踐行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運用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這裡的法律法規當然包括各個部門法,其中,商法也不例外。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融入商事法律制度,首要一點是找到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契合性。筆者認為,對於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契合性,可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理解。

首先,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部門,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內在的契合性。商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的部門法律,與其他法律一道肩負著構筑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使命,與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相一致,充分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層面的法治。同時,商法作為直接以保障營利為宗旨的部門法,對於促進社會成員創造財富和推動國家繁榮昌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法中調整各利益相關者權利保護與企業治理的諸多制度安排,對於增進社會主義民主尤其是經濟民主、推動物質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提升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均具有重大意義。這使得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層面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保持著緊密的關聯性。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新時期“兩步走”戰略,“在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被確立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奮斗目標,要實現這一偉大目標,無疑需要包括商法在內的各個重要領域的法律發揮作用、提供支撐。

其次,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內在的契合性。商法的本質是市場規則。其不僅規定了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市場主體設立、經營、變更、終止的法律規則,而且還規定了法人財產權、股權、職工參與權等各類市場主體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利﹔不僅規定了為公司提供融資渠道的証券法律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風險防范和保障的保險法律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支付工具的票據法律機制等一系列市場交易機制,而且規定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權利與商法目標實現的法律責任機制。這些規則,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考察整個商事立法,如何保障市場主體的自治並對其進行合理的限制是一條貫穿始終的主線,同時也是我國進行商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線索。就此言之,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層面的自由有著緊密的聯系,能否真正體現自由是我們審視商法制度是否為良法的一個重要標准。而要實現市場主體的自治,必須充分尊重每個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在企業治理制度中注重強調同類投資者權利的平等保護、在企業終止制度中重視各方主體對於清算事務的平等參與等,無不在倡導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層面的平等在我國商事立法中的直接反映和具體體現。當然,商事法律制度亦不能脫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公正與誠信的指引:隻有維護市場交易公平、公正,才能切實保障市場主體預期利益如期實現,最終增進交易的效率﹔隻有引導每個市場主體始終秉持誠信理念開展各種市場活動,誠實不欺、守信踐諾,才能使市場主體之間建立起信任,確保市場健康運行、安全有序。因此,公正與誠信應當成為蘊含於商法規范中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則。

最后,商法作為私法的屬性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內在的契合性。與民法一樣,商法同屬私法范疇。所謂私法,意指規范私主體權利義務、保障私主體利益實現的法律制度。與公法規范主要體現國家強制不同,商法等私法規范以私主體的意思自治為其基本理念。正因如此,自治性成為商法的首要特征,對商事行為效力的判斷往往亦將是否體現商事主體的自由意志作為重要標准。但是,必須看到,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沒有限制的,單純強調商事主體的自由自治,不利於建立合理的商事秩序。一方面,每個商事主體所蘊含的利益主體比較多元,涉及的利益關系比較復雜,如果僅僅注重商事主體的自由,尤其是投資者的自由權利,無疑很難周全地保護商事主體所關涉的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導致利益保護上的失衡﹔另一方面,商事主體在開展活動的過程中,不能僅僅從該主體自身的自由角度審視,而應關注到如何確保對方當事人預期利益的順利實現,確保交易的安全有序。因此,能否公平保護各方利益的均衡實現,促進市場法治秩序的形成亦是商法的重要任務。由是觀之,商事立法本身亦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正與法治。

厘清商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契合性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和認識我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更為准確地把握其精神實質和基本內涵,從而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執行相關規范﹔而且有助於我們自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去透視與檢討我國現有商法規范的優勢與不足,更好地指引我國進行商事立法改革,推動各項商事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為全面深化市場體制和機制改革提供堅實有力的制度保障。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