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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權利配置研究中期檢查報告

2017年12月11日15:50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一、研究進展情況

1.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

“自然資源權利配置研究”是是2015年第二批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首席專家屈茂輝教授、博士,責任單位為湖南大學。本課題共包括4個子課題,分別為:①自然資源所有權及其行使權的配置研究﹔②自然資源管理權配置研究﹔③自然資源利用權配置研究﹔④自然資源權利保障體系研究。

目前該項目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良好,按照研究計劃和課題設計有序開展研究,及時舉行項目開題報告會,精心組織調研和建設基礎數據庫、參與智庫建設工作。首席專家屈茂輝教授對課題研究的具體開展、研究成果的發表、研究活動的召開、研究經費的分配、子課題之間的協調,課題組成員的溝通交流等作了統籌安排﹔結合學校支持建設的計量法學數據庫,初步建成了自然資源法(含規范性文件)數據庫、自然資源案件數據庫﹔將本課題內容納入兩個國際研討會議題。各子課題按照原定計劃有序開展課題研究資料的進一步搜集整理、中國自然資源實踐情況調研、組織召開小型研討,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截至今年7月的初步統計,本項目成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9 人次,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13 人次,全國性學術會議18人次,《民法總則》草案意見座談會5人次,其他相關座談會10人次,已完成研究報告(初稿)3 篇、學術論文6篇,發表學術論文 1 篇(另有3篇錄用),提交民法典物權編相關部分立法建議3份、《土地管理法》修改意見1份,現有研究成果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

(2)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子課題一:自然資源所有權及其行使權的配置研究

①組織調研:課題組組織研究人員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陽市、懷化市、婁底市、邵陽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鄉市、江西省新余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江蘇省南京市、福建省晉江市、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進行調研,具體了解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情況,對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實際的行使主體進行客觀的了解,特別是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試點地方的有關初步情況。

②搜集外文資料和國內研究資料:組織課題組研究人員搜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自然資源法資料,每個國家安排專人負責搜集整理。國內研究資料收集由專人負責。

③聯合召開小型研討會1次,參加各類研討會、座談會11人次。

④基於建立的數據庫、收集的資料開展研究,完成研究報告1篇、學術論文2篇、智庫成果1篇(已投國家社科規劃辦成果要報)、內參文稿3篇。

子課題二:自然資源管理權配置研究

①組織調研:課題組組織研究人員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陽市、懷化市、婁底市、邵陽市、長沙市的瀏陽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鄉市、江西省新余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江蘇省南京市、福建省晉江市、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進行調研,具體了解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權的情況。

②搜集外文資料和國內研究資料:組織課題組研究人員搜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自然資源法資料,每個國家安排專人負責搜集整理。國內研究資料收集由專人負責。

③計劃10月召開小型研討會1次(已於6月發出通知),參加各類研討會、座談會4人次。

④基於建立的數據庫、收集的資料開展研究,完成研究報告(初稿)1篇、學術論文1篇、法律修改建議及其他智庫成果3篇。

子課題三:自然資源利用權配置研究

①組織調研:課題組組織研究人員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陽市、懷化市、婁底市、邵陽市、長沙市的瀏陽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鄉市、江西省新余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江蘇省南京市、福建省晉江市、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進行調研,具體了解這些地方自然資源物權性利用權和債權性利用權的情況,特別是湖南、江西等地以探代採等情況。

②搜集外文資料和國內研究資料:組織課題組研究人員搜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自然資源法資料,每個國家安排專人負責搜集整理。國內研究資料收集由專人負責。

③基於建立的數據庫、收集的資料開展研究,完成研究報告(初稿)1篇、學術論文2篇、立法建議意見2篇。

④本子課題的一個內容獲得省智庫立項支持。

子課題四:自然資源權利保障體系研究

①組織調研:課題組組織研究人員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陽市、懷化市、婁底市、邵陽市、長沙市的瀏陽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鄉市、江西省新余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江蘇省南京市、福建省晉江市、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進行調研,具體了解這些地方領導干部生態環境評價考核指標體系、《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情況等。

②搜集外文資料和國內研究資料:組織課題組研究人員搜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自然資源法資料,每個國家安排專人負責搜集整理。國內研究資料收集由專人負責。

③基於建立的數據庫、收集的資料開展研究,完成研究報告(初稿)1篇、學術論文1篇、調研報告2篇。

2.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組織調研。就國內自然資源權利的結構及其配置的立法狀況、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實地考察,掌握了大量一手資料,課題組先后組織到湖南省常德市、岳陽市、懷化市、婁底市、邵陽市、長沙市的瀏陽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鄉市、江西省新余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江蘇省南京市、福建晉江市、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進行實地調研。

搜集資料。課題組組織研究人員通過外文數據庫、國外研究人員相關資料的搜集等方法,掌握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自然資源法資料,並已經開始了整理、利用工作。

收集自然資源國內立法和裁判文書,納入了首席專家主持建設的計量法學數據庫。

召開研討會。首席專家將本課題內容納入了其主持的兩個國家會議:①社會經濟發展與民法典制定,2016年10月13-15日,長沙﹔②亞太法律論壇,2016年10月28-30日,長沙。子課題負責人薛剛凌教授出席中意環境行政法國際研討會(2016年11月12日,北京),劉保玉教授出席第二屆擔保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2016年5月21-22日,南京)。同時,課題組各子課題研究人員赴全國各地參加有關自然資源法的研討會,子課題一還聯合北京城市學院眾城智庫召開小型研討會1次,把握和交流關於自然資源法律問題的最新前沿信息。

3.成果宣傳推介情況

課題組始終按照招標公告的要求,牢固樹立問題意識和創新意識,重點突出智庫成果同時不忘研究成果的發表。項目組先后在《改革內參》發表文稿4篇,其中1篇為調研報告,完成智庫成果5篇,向國家社科規劃辦《成果要報》投稿1篇,學術期刊公開發布論文1篇、決定錄用論文3篇,提交法律修改意見1份、民法典物權編建議意見2份。

課題首席專家屈茂輝教授完成論文《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法理與規則——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為中心》(《法學研究》2017年第6期擬發),組織項目組成員唐雙娥副教授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提交意見1份,2017年1月12日還專門受邀從環境法學角度對《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出意見,提出要“建議體系化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已投《成果要報》)。

子課題負責人崔建遠教授作為民法典物權編起草負責人、劉保玉教授積極將研究成果在立法草案中反映,提出建議意見3份,參加各類相關座談會8人次,擴大了項目前期成果在立法領域的影響力。

子課題負責人常紀文研究員和項目組成員吳春岐教授,結合本項目,緊扣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的部署,在《改革內參》發表成果5篇,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研報告》發表成果2篇,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學習時報》發表文章3篇。

課題組成員唐雙娥副教授和裘麗副教授在《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發表論文“灘涂物權制度的困境及出路”,分析了我國現行灘涂物權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引入濕地概念以解決目前困境的學說。

課題組與人民出版社就項目成果出版簽訂了出版合同。

二、研究成果情況

1.崔建遠主持(屈茂輝、劉保玉參與討論):民法典物權編立法建議稿(內部試擬稿)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民法典物權編條文及立法理由,共6章265條。充分體現中央政策,吸收我國現有立法和司法經驗,在土地、礦產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以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充實完善現有規定。

學術價值:系統整理物權法學說,發展既有物權法理論包括自然資源物權理論,在諸多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理論與制度。

社會影響:作為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的工作任務之一,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起草民法典物權編起到重要參考作用。

2. 常紀文:用綠色描繪美麗中國新畫卷(光明日報,2016 年8 月12 日第8 版)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高度,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歷史維度,強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領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是對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在中國特色生態文明發展領域的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國特色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自信和道路自信。生態文明制度保障不斷完善。如果說《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是指導我國全面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頂層設計文件,那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則是統籌生態文明領域各項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具有全局性、綜合性和指導性。在此基礎上,中共中央還出台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生態文明實踐不斷推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環境保護紅利得以釋放,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取得積極進展,生態文明建設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旺盛生機和光明前景——而這,必然會堅定全社會持續、深入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與信心。

學術價值:本文闡述了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體系、制度發展和實踐成就,尤其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對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在中國特色生態文明發展領域的重大理論貢獻。

社會影響:文章發表后,光明網同時發表電子版,被鳳凰網、新疆亞歐網、中國理論網等眾多網絡轉載。對深入學習理解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充分認識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人類文明發展規律,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動中國綠色發展道路,有著積極的作用。

3. 屈茂輝等: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法理與規則——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為中心(《法學研究》2017年第6期擬發)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物權法》第45條第2款的但書條款,為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留下了制度口袋,但我國其他法律卻沒有明確賦予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限,而從現行立法和實際情況來看,地方人民政府卻客觀上存在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部分權能的情形。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具有正當性:地方是國家的組成部分,無論何種國家結構形式,地方均通過一定的方式行使國家權力﹔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乃地方人民政府性質所決定﹔所有權的權能結構使得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具有可能性﹔單一制國家的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更具有當然性。科學構造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制度體系,一是要明晰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基本理念,二是要劃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限范圍,三是要盡快對土地、草原、礦產、水、森林等方面的法律進行修改,對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具體規則作出明確規定。

學術價值:本文以自然資源現行法律法規為分析對象,提出並論証了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正當性理論,首次實証分析我國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狀況,印証了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政策的正確性,提出了在法律上系統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具體意見。

4.吳春岐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與自然資源確權(《改革內參》2017年6月23日)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制度被提出的,是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背景、定位、意義與現狀﹔晉江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調研報告﹔關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試點經驗的幾點思考﹔國外自然資源登記制度特點及啟示。

學術價值:本文闡述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理論、國外經驗,分析總結了試點區域的經驗,提出了推進該工作的建議。

社會影響: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有助於國土資源部形成一套完整的確權登記流程與操作規范,補充完善登記辦法,為我國全面建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鋪平道路。

5.屈茂輝:建議體系化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成果要報》報送成果)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應盡早在法律上系統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一是將中央政策盡快轉化為法律,使制度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二是解決我國實踐缺乏法律支撐的困境。三是解決上位法缺位地方立法肆行的實踐難題,使自然資源法律制度體系化,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四是有效防止地方利益至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精神,在《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自然資源單行法中,緊接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規定之后,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依照其規定。” 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地方政府宜明確為縣(旗)、市(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如果某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會影響到其他縣市對這一資源的開發利用,則該自然資源所處的縣市可代表行使國家所有權,如果某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可能會影響到其他縣市對這一資源的開發利用的,需要以這一自然資源所處地域的共同上級政府為所有權行使的主體。

學術價值:第一次明確提出在法律上系統規定縣(旗)、市(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深化和發展了現有國家所有權理論。

5.唐雙娥、裘麗:灘涂物權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灘涂所有權客體的邊界不清晰﹔可設立灘涂用益物權的范圍也不明晰﹔設立灘涂用益物權時存在與水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利用關系如何理順的問題。濕地不僅是環境與資源法上的概念,也應進入民法領域。將灘涂作為濕地,能劃清灘涂所有權客體的邊界,解決灘涂用益物權設立時的困境。生態系統角度下的濕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資源,對水體深度有明確要求,水生野生動植物是其內在的組成部分。將濕地概念納入民法,能解決這些困境。對濕地奉行保護優先的原則,使得隻有在未納入保護地的灘涂上才能設立用益物權,劃清了可設立灘涂用益物權的邊界。

學術價值:首次在學術上提出以濕地替代灘涂的學說,是獨到的原創性成果,豐富了現有物權法和自然資源法理論。

社會影響:該學說有望被立法所採納,將有力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課題組供稿

(責編:王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