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進展情況
1、課題開題與子課題進展情況
該項目的立項時間是2015年11月,課題組正式啟動項目是2016年2月,截止中期檢查,課題研究執行的實際時長16個月。計劃擬定的課題完成時間為5年。
目前,課題總體研究進度與工作量接近總計劃的五分之一,比計劃略有推延。課題總體的資料收集已基本能滿足各子課題具體章節寫作的需要,但該課題有其特殊性,與國家的互聯網立法密切關聯,而自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網絡行為”這一互聯網立法宗旨與目標以來,互聯網規范與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及規章相繼出台,如《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此外,《民法總則》、《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有相應條款涉及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這些動態的、開放的互聯網立法特征都要求課題時刻吸收新的資料,並對原有的研究思路與研究內容做適當的、必要的微調,所以,研究計劃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文本及司法執法的個案資料收集具有一定的開放性,項目執行一定程度地受到高密度的網絡監管立法實際狀態的影響。
由於各子課題負責人在已經過去的一年多時間能夠騰出的時間不同,有些子課題的進度比較快一些,如子課題二“網絡公共性表達的‘侮辱’‘誹謗’侵權與責任類型研究”、子課題三“互聯網涉私性表達與隱私理性保護研究”,基礎性的准備工作已經完成,正在形成階段性成果,並分章節開始寫作。其中子課題二的最終成果即學術著作一本有望在2018年底正式出版。子課題三的最終成果學術著作預期在2019年1月份出版。子課題一“《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司法理念及制度層面強化網絡監督權的作用研究”、子課題五“危機事件的知情權救濟與網絡謠言追責研究”的研究進展相對滯后一點,樣本案件材料收集尚在進行之中,訪談工作已經陸續開展,預計年底完成主要材料准備工作,隨后集中形成階段性成果。子課題四“互聯網安全中的淫穢色情內容治理與責任研究”的進度介於子課題二、三與子課題一、五之間,主體性的案例材料與國外相關法律已基本收集,問卷正在測量過程中。最終成果可在2019年9月份出版。
2、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2016年11月,子課題三“互聯網涉私性表達與隱私理性保護研究”、子課題四“互聯網安全中的淫穢色情內容治理與責任研究”的兩組問卷在線上、線下分別進行試測、正式問測,子課題三的問卷線下測試採取立意抽樣選擇一線城市2、二線城市8個、三線城市6個,子課題四的問卷線下測試採取隨機抽樣選擇了10個城市,其中省會城市3個、地級市7個。問卷具體發放對象另有細則。
項目負責人及三位子課題負責人就子課題二“網絡公共性表達的‘侮辱’‘誹謗’侵權與責任類型研究”、子課題四“互聯網安全中的淫穢色情內容治理與責任研究”、子課題五“危機事件的知情權救濟與網絡謠言追責研究”的具體問題進行專家訪談,共走訪了11位相應領域的專家學者與行業人士,獲得近60小時錄音資料。
3、學術會議與學術交流活動
原定於2017年5月初的開題報告會因邀請的專家時間安排有沖突,經兩次變更日期,未能如期舉行。經課題組商量,開題報告會與2017年9月擬召開的“互聯網與表達權的法律邊界研究”重大項目專題研討會合並,會議正在組織中。
項目首席專家圍繞項目相關內容,參加國內學術研討會9次,做大會主題發言6次,分論壇發言3次,PPT內容均顯示項目名稱、編號。課題組的多名成員也多次參與了類似主題的國內學術研討會。
4、成果宣傳推介情況
首席專家所在學院網頁及學生媒體公號對項目立項及項目擬開展研究的主要內容作過介紹。《今傳媒》雜志2017年第4期的“中華傳媒人物專訪”對封面人物陳堂發的訪談,用比較多的篇幅就該重大項目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心得及預期目標等內容作了介紹。由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主編的《治學例話——全國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品鑒(第三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在收集的陳堂發論文《新媒體涉私內容傳播與隱私權理念審視》(獲“第三屆全國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中的作者“寫作體會”有專門文字介紹該重大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人民網及客戶端轉載了該項目階段性研究成果3篇論文,在部分學者微信群裡有對3篇論文的轉發推介。新聞記者雜志網及客戶端該項目的1篇論文亦被學界多個微信群轉發。
就項目研究階段性所得為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的博士生開設講座2次、碩士生講座2次、本科生講座1次,南京大學“5•20學術活動月”面對全校學生開設學術講座1次。此外,項目負責人結合項目研究內容,為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系統、網絡信息服務從業者開設專題講座5次,聽課對象近兩千人次。
二、 研究成果情況
1、危機事件中脫離真相或事實的網絡謠言因為強烈歸因心理支配而難以避免,該類謠言區別於其他類型謠言,其承載著特殊價值,即它是基於公眾利益訴求的知情權的直接反映。基於合理、合法利益的訴求或保護而產生的知情權,應該屬於憲法性權利,在法益衡量中理應處優先地位。危機事件中的謠言應以行政處罰為主,且充分考量官方渠道信息公開是否及時、透明的因素,謠言處罰應以信息封鎖行為的處罰為要件。對於確由保守秘密的實際工作需要而不公開信息,政府應承擔舉証責任以証明拒絕告知的合理性。對謠言的刑事懲治隻宜作為謠言治理的補充手段,刑事責任的追究應該設置苛刻條件,謠言后果足以明顯威脅危機處置措施的有效性,或者謠言已經演變為典型政治意識形態屬性的反國家利益、主權利益輿論,而言論后果性質的判斷應依據“多數人標准”。(《危機事件中網絡謠言的理性追責問題》,《今傳媒》2016年第10期)
2、地方權力治理網絡批評性言論的策略近年來已從形式主義套用“誹謗”、“誣告陷害”轉為缺乏實質性解釋地集中適用“尋舋滋事”。“尋舋滋事”的正確適用有賴於法條實質性解釋, 對於網絡批評性言論,無論施加行政責任的“尋舋滋事”還是科處刑事責任的“尋舋滋事”,都必須基於合理的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尋舋滋事”行為的追責均有規定,但執法實踐中,由於缺少適用精確限制原則,辦案人員採取限縮或擴張性解釋具有很大程度的隨意性,網民對其行為后果所應承擔何種責任存在不確定性。實質解釋論主張,對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必須以保護法益為指導,考慮行為所導致的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及程度,使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擴大解釋,以實現處罰的妥當性。對違法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使行為的違法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對責任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使行為的有責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禁止尋舋滋事行為所保護的法益是抽象的“社會秩序”,而社會秩序的修復程度主要取決於被批評的公權力主體對真實信息的公開與事件真相的澄清,執法實踐中對言論導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則更多地出於缺少事實根據的主觀認定。(《網絡批評性表達不應過度援引“尋舋滋事”追責》,《新聞記者》2016年第9期)
3、互聯網技術賦權徹底性與網絡環境特殊性,使得淫穢色情內容的治理成為互聯網安全的重要事項。在從嚴或從寬確立適度法律責任問題上,立法應該有工具理性、價值理性何者優先的考量,施加嚴格責任更符合社會公正。對於互聯網因其具有的特殊工具效用與社會經濟發展價值是否應該獲得法律責任上的特殊豁免,西方國家實際上已經表現出否定的趨勢。在懲治網絡淫穢色情內容的具體責任設定方面,一是應當區分故意、過失兩種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搜索服務提供商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二是強化地方網絡監管部門未盡責的行政責任,三是嚴懲利益鏈上非法得利的主體,四是施加網站採用技術詳細顯示注冊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互聯網安全中的淫穢色情內容治理嚴格責任問題》,《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
4、與一般的實害犯罪類型不同,網民針對地方公權力不當行為的批評作為公眾輿論形態對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並非必然產生即刻的、現實性危害,責任追究應嚴守“實害性結果”標准,以體現權力應有的謙抑品質﹔地方權力意志使懲罰要件“虛擬化”,即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所指缺乏確定內涵且成為案件“公訴化”理據,是權力缺乏謙抑性的另一表征﹔“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缺乏應有的辨析,即失范的網絡批評表達所致社會危害性並非必然等同於不可恢復的社會關系損害,亦是權力乏謙抑品質的體現。(《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17年第5期)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