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從我們眾所周知的P2P、眾籌,到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余額寶、微信支付,再到目前比較流行的網絡消費金融等,可以說互聯網金融已滲透到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相比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是“智能金融”,是依靠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的“新業態金融”,是以互聯網為載體、大數據為依據的一種新型的信貸模式,其不僅具有投資門檻低、交易成本低、投融資便捷等優點﹔而且還可以利用大數據為客戶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真正做到以客戶為中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壟斷,並成為傳統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促進了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資金的有效流動,為小微企業、普通民眾的投融資打開了一扇窗,有利於實現普惠金融。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互聯網金融“數字化”“虛擬化”“線上運作”的特征使其在交易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網絡系統安全、信息不對稱、違約成本低等問題,再加上金融逐利的特性,容易產生道德風險。比如,在支付、理財和融資三大領域發生的資金挪用、個人信息泄露等現象就是道德失范的表現。互聯網金融的道德風險威脅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但很難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來消除,金融倫理作為調整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的一種方式,其基礎性作用理應得到重視。所以,要做到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就需要構建公平、誠信、互惠的互聯網金融倫理。
公平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保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促進了金融資源的公平配置,但其自身的發展也要有公平的環境。隻有在一個公平的金融市場中,人們才會遵守市場秩序﹔隻有在一個眾人遵守的市場秩序中,那些倫理缺失和淪喪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和企業才會被市場淘汰。所以,公平的互聯網金融倫理不僅能夠保障個人利益的實現,也能有效防范損害他人利益等問題的發生,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誠信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所有交易行為都依托於特定的互聯網金融平台,而平台和數據隻掌握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手中,投資方與融資方之間信息不對稱,投資方很難了解自己投入資金的去向,投資決策完全基於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任。因此,要獲得投資方的信任,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具備良好的信譽。融資方要想從平台融得資金,除了經濟實力之外,也必須依靠誠信。依靠誠信,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得投資資金,融資方取得融資資金,資金通過循環不斷流動創造利潤。如此,互聯網金融企業才能夠持續生存發展。
互惠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原則。金融的本質是資金的逐利,互聯網金融亦如此。人人皆為“利”來,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如果使用不正當或不合理的手段,損害了投資方的利益,不僅投資方會因不信任而收回投資,互聯網金融企業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譴責,違約成本急劇上升。所以,必須建立互惠的互聯網金融倫理,促使企業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顧及他人利益,做到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底線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所以,要建立“公平、誠信、互惠”的互聯網金融倫理,必須做到“自律”和“他律”並舉,通過“他律”促進“自律”﹔通過“法律創造倫理”。
“自律”是不受強制力控制的,僅靠倫理道德規范這種軟性手段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需要教育和引導,通過輿論宣傳和倫理道德教育,使人們發自內心地接受道德約束。倫理道德教育不能隻靠宣講,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形式的道德教育,使其明白隻有遵守倫理道德,企業才會生存發展,另一方面要讓其清楚了解違約、違規的利害關系,讓其明確違約的責任和成本。
“他律”是指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硬性手段來約束行為,進而培養守規矩、講誠信、講道德的習慣。道德習慣的養成要靠“自律”,靠內心的自制力。但在面對利益的誘惑時,“自律”難免會受到環境的影響,需要通過“他律”得“自律”,即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形式強制性保証其“自律”的實現。就當前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而言,急需以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制定投資者資金的第三方的存管制度,健全對互聯金融機構的資金賬戶安全監督、資金來源合法監督和資金運用的程序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是建立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欺詐行為﹔三是加快建立並完善民間征信體系,促進民間借貸平台低成本共享中央征信系統,強化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管控﹔四是建立有效的懲罰制度,通過懲罰使互聯網企業明確交易行為的底線。
(作者:孫麗,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