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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真:君子之道“智”“仁”“勇”

周可真2017年10月11日08:59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君子之道“智”“仁”“勇”

  君子文化不僅是儒教文化之精華,而且是中國傳統文化之精華。

  儒家學說中關於君子的人格理論有一個歷史發展過程。在孔子創立儒家學說時,君子被描述為介於聖人與小人之間的一種人格。《論語》對此有種種具體描述,諸如“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小人反是”“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后進於禮樂,君子也”“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等等,不勝枚舉。而第十四篇《憲問》中的一段描述最能反映孔子對君子的人格定位:“子曰:‘君子道者三,我無能焉:仁者不憂,知(智)者不惑,勇者不懼。’子貢曰:‘夫子自道也。’”

  按子貢的理解,這段話是孔子的自謙之辭,即在孔子自己看來,他在“智”“仁”“勇”三個方面都還做得不夠好:“智”方面的欠缺是尚未達到無惑,“仁”方面的欠缺是尚未達到無憂,“勇”方面的欠缺是尚未達到無懼。孔子的這些自我評判表明,他是從“智”“仁”“勇”三個方面來評價一個人是否達到了君子標准的。從現代心理學角度來解讀,“智”“仁”“勇”乃是孔子對君子所作出的周全的人格定位,它們分別對應於現代心理學所講的“知”(認知)“情”(情感)“意”(意志)。按孔子的思想,君子的人格特點就在於:認知上達到“智”,情感上達到“仁”,意志上達到“勇”。換言之,孔子所謂君子,用現代心理學術語來說,就是心理素質全面發展的人。

  自子貢提出“仁且智,夫子既聖矣”、孟子提出“聖人與我同類者”“聖人之於民,亦類也。出於其類,拔乎其萃”和“人皆可以為堯舜”的觀點以后,儒家的君子概念和聖人概念不再有本質性區別,實際上都是指本於人性自覺採取一種符合人性的生活方式的人。這種人性自覺包括兩個方面:對自己來說,是自我意識到自己應該做一個區別於禽獸的文明人﹔對自己與他人的關系來說,是認識到他人與自己是同類,因而同自己一樣也應該做一個區別於禽獸的文明人,並且自己應該和他人共同努力來創造人類的文明生活。在后一種意義上,人性自覺包含著對他人的愛,正是基於這種愛和由這種愛所產生的對他人的責任感,才會有應該和他人共同努力來創造人類文明生活的道德意識。對於儒家來說,將自己對他人的愛轉化為成人成己的道德實踐,這是君子的人生境界﹔而當這種道德實踐從日常生活領域轉入國家政治生活領域,成為治國者“化成天下”的“人文”實踐時,它就不只是君子的人生境界,也是聖人的治理境界了。也就是說,君子境界和聖人境界之間並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屏障,它們在本質上是同一的,都是成人成己的道德實踐,只是其“成人”的外延有大小之別——在聖人境界中,“成人”的外延擴展至全天下,其“成人”是“成天下之人”,然其實質還是為了使包括自己在內的天下之人都脫離動物界而以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或者說使天下之人都擺脫野蠻狀態而進至文明境界。

  要之,孔子之后,儒家學說所倡導的君子境界和聖人境界本質上是同一境界,其差異只是由於具體實踐條件不同所造成的現象性差異或形式上的區別——聖人境界是特定實踐條件下由君子的“為仁”轉化而來的“為聖”——“以禮義之文,化成天下”的“為仁”。這種形式的“為仁”所達到的“成人”——“天下歸仁”,既是“為仁”者體現其臻於“內聖”的人生境界,也是“為仁”者體現其臻於“外王”的治理境界。這也意味著君子和聖人都可以被理解為“智”“仁”“勇”兼備的文明人。

  從現代認知心理學角度來看,在認知過程中,“智”所涉及的是事實關系,它表現為事實判斷﹔“仁”所涉及的是價值關系,它表現為價值判斷﹔“勇”所涉及的是行為關系,它表現為行為判斷。其中,行為判斷是認知過程的最高階段,是根據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來作出行為決定。行為判斷之得當與否,取決於事實判斷的正確與否和價值判斷的合理與否。故行為判斷是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集中反映與綜合體現。這意味著“勇”集中反映與綜合體現著君子人格特征。

  根據孔子“見義不為,無勇也”的解說,“勇”的含義就是“見義而為”,其意義要素包括“義”和“為”,而“義”是“勇”的核心意義,“為”之為“勇”是由“義”決定的,當且僅當“義為”時,才是“勇”。

  孟子有雲:“仁,人心也﹔義,人路也。”荀子則謂:“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也。”“無正義”的意思就是“人不行正路”。按荀子“禮”“法”並重的思想,他所謂“無正義”實際是指行為不合“禮義”“法度”。《韓詩外傳》卷五中的“正義”(“耳不聞學,行無正義”)以及《史記·游俠列傳》中的“正義”(“今游俠,其行雖不軌於正義,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也都是指人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行的規則。要之,“正義”的基本意義就是“人應遵守的行為規則”。具體而言,“正義”又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制定人應遵守的行為規則所依據的一定原理或原則(屬於價值范疇),一是依據一定原理所制定出來的某些相互關聯的具體行為規則(屬於制度范疇)。在儒家看來,前一種意義的“正義”就是孔子所謂“人而不仁,如禮何”的“仁”,后一種意義的“正義”就是“克己復禮為仁”的“禮”。進而言之,“仁”是正義原則,“禮”是正義標准。就其二者的關系而言,作為正義原則的“仁”是“禮”的價值依據,作為正義標准的“禮”是“仁”的制度表現。准此,在“智”“仁”“勇”的關系中,“見義而為”的“義”應是指作為“仁”的制度表現的“禮”之所宜。所謂“勇”,就是行其“禮”之所宜。按孔子“克己復禮為仁”的觀點,如此依“禮”行事乃是“仁”的行為表征。

  “見義而為”之由“見義”到“義為”,這個過程還包含被稱作“權”的活動。“權”字的本義為秤砣(《廣雅·釋器》:“錘謂之權。”),引申為稱量物品輕重的秤:“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漢書·律歷志上》)進而派生出稱量物品輕重之義:“權,然后知輕重。”(《孟子·梁惠王上》)知輕重者,心中有數也,是“權”含有把握分寸之意。由是衍生出在度的范圍內靈活應變之義。《孟子·盡心上》有雲:“子莫執中。執中為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其中“權”的含義與“執一”相反:“執一”是舉一而廢百,“權”是舉一反三、以一統眾。《日知錄·艮其限》雲:“學者之患,莫甚乎執一而不化,及其施之於事,有扞格而不通,則忿懥生而五情瞀亂,與眾人之滑性而焚和者,相去蓋無幾也。”孟子反對“執中無權”,顧炎武反對“執一不化”,其指事不同而意實相通,都是強調了一種靈活變通的精神。《孟子·離婁上》:“淳於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這裡,“男女授受不親”之“禮”和“嫂溺,援之以手”之“權”都在“見義”之“義”(宜)的范圍之內。“見義而為”的“勇”既要守常而行“禮”,又要變通而達“權”,如此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是君子“仁”且“智”的表現,也是君子為人處事的特點。

  綜上所述,所謂君子,就是“智”“仁”“勇”兼備的文明人。君子的人格特點是“見義而為”,其體現於為人處事,就是既恪守原則又靈活應變的文明生活方式,此乃君子文化的本質特征。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