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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輝 謝冬:法治思維的內在邏輯

2017年09月20日14:5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正確認識和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研究”負責人、課題組成員,浙江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杭州電子科技大學基地教授、講師

所謂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程序性為紐帶、權利義務為判斷准則、公平正義為判斷終點的邏輯思維推理方式。相應地,法治思維的內涵從邏輯維度上包含相互統一的四個方面內容,即合法性思維、程序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和公平正義思維。

所謂合法性思維,即各級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行政措施的採取、重大決策的制定等一切治國理政的實踐活動都要求合乎法律,在法律規范內進行,不能忽視或躍過法律。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內涵就是將法律作為判斷合法性、處理事務等一切行為的評判准則和唯一依據,合法性是法治的本質屬性。在現代社會中,保持法律的一致性、連貫性、穩定性是法治的品格,特別是在形式上要合乎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是一種必然,否則難以取得形式的權威。

一要合乎法律文本規定。法律的制定要遵守《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規范,同時,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級也不同,在進行立法、司法、執法行為、法律解釋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應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原則,確定依據和適用的法律。

二要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現有的法律體系還在不斷完善中,由於社會實踐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現有的法律涵蓋不全或者出現概括、規定模糊等情況。因此,當某一領域法律存在欠缺,應根據法律原則、法治精神去填補法律漏洞、選擇適用法律。

法治的本質意味著法律至上、憲法至上,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接受、認同憲法和法律並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職權。因此,合法性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邏輯起點,它為程序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和公平正義思維提供了基礎前提。

程序性思維要求各級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在法定程序及權限內實施治國理政行為。首先,公權力需要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著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行政獎懲等也必須遵守一定的公開、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權利,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威望,因此,司法要遵守程序,立法也要遵守程序。同時,程序重於實體,實體相對於程序而言更具有目的性,但法治強調程序正義甚於實體正義,因為法治根本任務在於規范約束公權力。

其次,程序要正當。程序正當性來源於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公開等。程序中立性要求不偏袒、不包庇,要求完全依據法律規定,體現公平公正。程序理性要求結合實際,立足於整體和局部、系統和部分的全面決斷,避免片面隨意性。程序排他性強調法律程序對法律結果產生的唯一有效性。同時,程序要求符合效率原則,應當有所實現,要有合乎法律的最終結果,並且向程序參與者公開。立法、司法、執法行為都要依據相應的法定程序,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現,容易導致不合法、缺乏公平正義、損害人民權利的錯誤裁決。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程序性思維的重要性,它將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和公平正義思維科學嚴謹地有機統一起來,它以連接紐帶的角色貫穿在整個邏輯體系始末。

權利義務思維是以權利義務作為設定人與人、人與社會關系的准則。法律主要通過權利義務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保障人民享有合法權利,促進社會各方面和諧發展。首先,從權利義務視角分析和調整社會關系。法治中國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各個層次都能進行有效管理。權利和義務及其關系的構建,對國家公職人員識別權利義務的基本類型和特點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不是虛無縹緲的,它明確規定公民具有廣泛、平等、真實的權利,且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政治保障和物質保障。因此,在法律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都要求公平行使、公平配置、公平設定、公平保護公民的權利。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國家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應從權利和義務的維度分析、認識社會關系,從調整和平衡權利義務關系的視角制定法律、推進改革、作出決策,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利和穩定社會關系。

其次,認真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國家公職人員要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的權利,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必須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避免主觀性、隨意性。既要避免不作為、無作為,也應防止胡作為、濫作為,讓認真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成為自覺行為和價值認同,以更好地處理社會矛盾、調整社會關系。

權利義務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准則,它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法治中國的建設、全方位綠色發展的布局。因此,權利義務思維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整個邏輯體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以准則的形式滲透於合法性思維、程序性思維、公平正義思維的各個方面,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堅持以權利義務思維為邏輯准則,毫不動搖加強權利義務思維的建設。

公平正義思維,即公權力以追求、維護公平與正義為價值尺度。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大力建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機制,逐漸形成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社會正義、政治正義、法律正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証人民平等參與、同等成長權利。

樹立公平正義思維,一要合乎法律。合法是法治思維的邏輯起點,與公平正義思維首尾呼應。公平正義的實現前提是合乎法律,法律通過在充分調研、科學分析、搜集民意、審視國情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定程序進行制定並生效,在本質上避免了法律的片面、失衡與不公正。因此,各級國家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必須合乎法律、依法而行﹔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和具體體現,僭越法律的行為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二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保証了實體公正的實現,並與實體公正保持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程序公正對於避免隨意決策、化解社會矛盾、減少利益沖突、防止權力濫用、樹立公職人員形象、提高政府威望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三要平等對待。權利與義務的相當性,要求反對優待,反對給予同等條件者的不平等待遇,不允許對任何社會關系中處於劣勢地位的主體有歧視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保障。

隻有在合法的基礎上、程序正當的過程中和權利義務明確時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公平正義思維處於法治思維邏輯體系的終端,是法治思維的邏輯終點。

(責編:王瑤、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