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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益:16世紀以來的通俗文學與一般宗教生活

2017年08月09日17:40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十六至十八世紀中國社會一般宗教生活與通俗文學”負責人、南京大學教授

16世紀以降,“制度性宗教”和“叢散性宗教”融合普化成“社會一般宗教生活”,經歷了流布、傳承和不斷強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新興的文化現象——“通俗文學”起到了異乎尋常的建構作用。這種建構作用,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顯著証明。

通俗文學建構作用的內在邏輯

通俗文學是以通俗小說為主的,包括說唱文本如寶卷、道情、彈詞、民間戲劇演出腳本,以及故事型經文、仙佛傳記等在內的書寫文本。通俗文學的本質特性有三:一是“世俗性”,亦即內容世俗、受眾廣泛﹔二是“商品性”,亦即通俗文學作品在本質上是一種商品,其撰作、生產和流通是為了滿足社會需要並以獲利為旨歸的商業行為﹔三是“普化性”,亦即通俗文學作品具有廣泛的傳播性,同時也擁有影響整個社會的巨大力量。通俗文學的以上本質,既決定了它隻有在社會物質文明得到較大發展、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社會生活的精神需要趨於迫切以后才能呈現出興盛的面貌,也決定了它對社會特別是普遍共享的倫理道德觀念必然發生建構性作用。

具體而論,通俗文學建構的內在性決定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通俗文學作者的社會屬性。歷史地看,16—18世紀絕大多數的通俗文學作品已經無法確認作者或真實的創作者,極少數能知姓名者如馮夢龍、凌濛初、鄧志謨、董說等,生平詳情也已不為人知。可以肯定的是,無論通俗文學的真實作者是書商或其雇佣寫手,還是不第士子或落魄文人,他們都屬於社會的中間階層:既接近於民眾從而具備強烈的世俗性,又以文化水平和最低一級的“士子”身份自覺維護傳統倫理。通俗文學是社會中間階層的創造,在主客觀兩方面都成功地達成了大、小傳統的溝通融會,因此也就必然具有摶合整體社會觀念的效果。

二是通俗文學的創作、生產與社會一般宗教生活之間存在著深層的結構性互動:通俗文學作品與社會一般宗教生活的需求相關,在很大程度上是應乎這一需求的直接產物。16世紀末興起的“神魔小說”類型和與之相應的商業化編刊熱潮,典型地反映了通俗文學與宗教生活之間存在著需求和響應的深層互動關系。

三是通俗文學作品可以得到深入傳化。通俗文學作品雖然是書寫文本,但可以通過讀者的中介作用,改編或演化成民間表演的藝術形式,從而向不識字的廣大庶民進一步流化。民間表演最綜合的藝術形式是戲劇,鄉村戲劇的主要類型即“迎神賽會”、“社火”所包括的各種儀式性表演,如“儺戲”以及“目連戲”、“社戲”等。它們的內容均在不同程度上來自通俗文學作品,承載著通俗文學的核心價值,實施著通俗文學深入傳化的功能。

通俗文學對社會倫理價值的建設與強化

宋以降精英思想開始了一種轉向,以所謂“新儒家”、“新禪宗”和“新道教”代表的儒家傳統和新興義理化宗教共同推進了一種新型的“入世的”宗教倫理精神,並影響到社會一般層面。至於16—18世紀,這種影響發生了重大推進,新的倫理精神極大地作用於社會一般觀念,社會文化共同體得到了持續加固。此一時期興盛的通俗文學,是形塑、加強同時又承載、傳化新的倫理精神的主要力量。

宋元以后通俗文學的核心主題中,“因果報應”這一觀念逐步進階為社會一般宗教生活中最普遍的觀念。明中期以來的通俗文學作品(同時還有善書、功過格、寶卷、童蒙課本等)更加具有教化的目的性,又非常緊密地貼近生活,更重要的是將“宿世之報”改造成“現世之報”,因果報應觀念隨社會教化目的進一步得以強化,從宗教性模式走向世俗性模式,並借以無數“變泰發跡”、“姻緣和合”的動人“世情”故事展現出來。通俗文學重新構建的“因果報應”觀念與“新禪宗”、“新道教”和“新儒家”的思想同步演進,既有對當時興起的商業的肯定以及對勤苦致富、公平競爭的提倡,也批判了一味逐利的不良風尚﹔既強調士農工商各盡其分,又始終以“讀書”為高﹔一方面崇奉神靈、祈福禳過,另一方面也反對淫祀邪教,並對腐朽的制度宗教予以批判。通俗文學所建設、強化的新型倫理觀念固然未能突破傳統,但畢竟呈現出一種內在張力,表現出理念的進步。

通俗文學對“神”及“神系”的構建

“神”是宗教的關鍵性因素,也是不同文化中宗教特殊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國古代社會一般宗教生活中的“神”是一種“共時—歷時”性的多神體系,始終處於“多樣—統一”、“地方—全國”、“變遷—選擇”等各種不同范式的變化之中。16世紀以降社會一般宗教生活中的神祇體系,同樣是由通俗文學承載、整理、建構並普化的。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俗神”的選擇與塑造,二是“神祇系統”亦即“萬神殿”的整理與新構。

“俗神”是指全國性或較廣大地區性的民間祠祀之神,它們來源多方,主要在民間得到發展確立並得到社會的普遍承認﹔“俗神”獲得較大影響后,又往往被普化的佛、道教所吸收。中國社會最偉大的“俗神”如觀音、關公、媽祖、文昌、真武、閻羅、濟公等等,無一不是通俗文學的“子女”。尤其重要的是,它們並不是某種淵源有自的歷史因素自然嬗變的結果,而是社會一般觀念進行選擇的產物,正是通俗文學扮演了實施這一選擇的角色。

宋元以來的“新禪宗”和“新道教”都傾向於宗教倫理與世俗倫理的融合。至明中期,純粹的宗教義理建設基本停止。原本雜糅無緒的神祇集合在客觀上被社會一般宗教生活所選擇,必然也就導致了一個整理並重新構建的需要。通俗文學出於滿足社會需要的本質動機,通過吸納、選擇、建構和新創,並以其流傳、接受和教化的優勢,在范圍廣大、方言歧異、地方文化及區域信仰多元、一般宗教生活叢生繁雜的近世社會中,以及在宗教義理化趨於停歇、傳統經藏蠹於深閣的局面下,使社會一般宗教生活的神祇系統實現了高度的同一。杰出的通俗小說如《西游記》《封神演義》等,集中體現出這樣一種偉大的創造。

文學反映人生、反映社會,但同時文學也是一種建構的力量。16世紀以降,通俗文學的建構,核心是對社會一般宗教生活的價值理念進行整理、摶合並進行重構式的闡釋,同時予以傳流、普化,從而反作用於社會一般觀念。其中最為優秀的作品,不僅在過去,而且在現在和將來仍然會發揮著這樣一種巨大的作用。

(責編:實習生、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