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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2017年第(1)期

2017年06月26日15:39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13年度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投標書》及項目組工作安排,現將項目組2016年度工作情況做一總結,以便上報有關部門和項目組成員存閱。

2016年度,在項目組所有成員尤其是各子課題負責人、民國新聞專題史研究叢書的分冊作者及特約撰稿專家的共同努力下,項目組較好地完成了在《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組2016年度研究工作計劃要點》中提出的各項任務,具體情況如下:

一、如期召開了項目組第三次工作會議

“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組第三次工作會議於2016年8月20-24日在湖南師范大學舉行。項目組核心成員:倪延年、王潤澤、張曉鋒、何村、艾紅紅、萬京華、方曉紅、白潤生、李建新、徐新平、韓叢耀、劉 亞、李秀雲、張立勤,劉繼忠和王會(新華通訊社新聞研究所編輯)參加了會議。鄧紹根因公請假。項目首席專家倪延年教授主持了會議。會議交流了各子課題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討論了下一步工作的主要安排,進一步明確了最終成果《中華民國新聞史》的框架結構。本項目子課題“民國南京政府中期的新聞業”負責人、渤海大學何村教授向會議請求關於不再擔任子課題“民國南京政府中期的新聞業”負責人和本項目最終成果5卷本《中華民國新聞史》第4卷主編,會議決定同意接受何村教授關於不再擔任子課題“民國南京政府中期的新聞業”負責人和本項目最終成果5卷本《中華民國新聞史》第4卷主編的請求﹔同時決定聘請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軍事新聞系博士生導師劉亞教授擔任本項目子課題“民國南京政府中期的新聞業”負責人和本項目最終成果5卷本《中華民國新聞史》第4卷主編。會議同意首席專家倪延年教授關於聘請何村教授擔任“民國創立前后的新聞業”子課題的第二負責人,協助首席專家完成項目組的有關工作。

二、按計劃召開本項目編纂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編纂委員會第二次會議2016年8月20-24日和本項目組第三次工作會議在湖南師范大學舉行。參加項目組第三次工作會議的全體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學術顧問兼項目編纂委員會主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吳廷俊先生主持。本次會議首先討論通過秘書處提交討論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書本式研究成果審稿工作規范(討論稿)》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成果的撰稿規范(討論稿)》﹔然后討論逐個分冊討論了《民國時期的新聞廣播業》(艾紅紅)、《民國時期的新聞通訊業》(萬京華等)、《民國時期的少數民族新聞業》(白潤生)、《民國時期的新聞教育》(李建新)、《民國時期的新聞學術研究》(徐新平等)、《民國時期的新聞管理體制》(方曉紅等)、《民國時期的新聞業經營》(張立勤)、《民國時期的中外新聞交流》(倪延年)等分冊,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詳情見《會議紀要》)。

三、成功承辦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學術論壇

中國新聞史學會、南京師范大學主辦的第三屆民國新聞史研究高層論壇於2016年11月11-13日在南京師范大學舉行。會議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尹韻公研究員,中國新聞史學會名譽會長、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執行會長、北京大學國家戰略傳播研究院院長程曼麗教授,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鄧紹根教授和南京師范大學人文社科研究院副院長張曉鋒教授分別作了《紅星何以能夠照耀中國:兼論中國新聞史研究》、《從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清末西方傳教士及其報刊出版活動》、《民國“新聞自由”概念史:從新名詞到關鍵詞》、《偶像與鏡鑒:新記<大公報>視野下的“孫中山”(1926-1928)》的專題演講,受到與會代表的一致好評。 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廈門大學、四川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國傳媒大學、暨南大學、上海大學、新疆大學、新華通訊社、第二歷史檔案館及中國文化大學(台灣)、法國國家科研中心歐洲政治活動研究所等數十所高校科研院所的8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論壇。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南京師范大學民國新聞史研究所(本項目秘書處)具體操辦了這次研討活動。會議籌備組於2016年2月發出征文通知,到2016年7月底共征集到論文72篇,經過兩輪評審選出62篇論文編成會議論文集《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由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在論壇舉辦前出版。項目秘書處在承辦論壇過程中,具體承擔了會議通知發布、與中國新聞史學會聯系、組織落實會務,延請專題報告專家、論文征集、參會論文評選、會議論文集編輯校對等工作。《中國社會科學報》網、江蘇社會科學網、中國傳媒與教育在線教育聯盟等網站對本次會議作了報道,擴大了本項目及本屆論壇的社會影響。

四、積極參加學術界交流,擴大本項目的學術影響力

本項目組成員在推進本項目研究的同時,注重把研究工作中產生的研究成果積極投入學術交流,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由學術界主辦或協辦的中外新聞史方面的學術會議主要有:中國新聞史學會和暨南大學主辦的“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暨第二屆新聞傳播學學會獎頒獎典禮”(暨南大學,2016年6月24-26日)、中國新聞史學會、南京師范大學主辦的“第三屆民國新聞史研究高層論壇”(南京師范大學,2016年11月11-13日)、“脈絡與洞見:中國新聞史的個案研究及其超越——第二屆中國新聞史青年學者論壇”(華中科技大學,2016年11月18-20日)、遼寧大學承辦的第五屆新聞史論青年論壇暨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年會等。項目組成員積極參加了上述學術會議,一方面進行了學術成果的交流,同時也有效地擴大了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的社會影響。如項目組成員倪延年和王潤澤應邀在“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上分別作了《論民國新聞史研究的現實意義和應循原則》和《文化對外傳播與國家形象構建的經驗與突破——中國孔子學院成立11年的探索》的大會主題發言﹔項目組成員白潤生教授在“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論壇”作了《王靜齋與〈伊光〉月報》和《一部濟世育人的好書——〈阿良評說三國〉評介》的論文演講﹔項目組核心成員劉繼忠在“中國新聞史學會自由投稿論壇”作了《“建國”與“救國”的糾葛與合流:國民黨“負重”抗日輿論研究(1928-1937)》的論文演講﹔又如項目組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程曼麗教授和項目組核心成員鄧紹根、張曉鋒應邀在中國新聞史學會和南京師范大學主辦的“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上分別作了《從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清末西方傳教士及其報刊出版活動》、《民國“新聞自由”概念史:從新名詞到關鍵詞》和《偶像與鏡鑒:新記〈大公報〉視野下的“孫中山”(1926-1928)》的大會主題演講﹔項目組核心成員:倪延年、韓叢耀、艾紅紅、何村、余玉、李建新、萬京華、譚林茂、王會、王潤澤、劉繼忠、李秀雲、白潤生、鄧紹根等人的論文被論壇組委會錄用收入會議論文集《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並在分論壇作了論文演講﹔項目組核心成員王潤澤教授以“中國新聞史學會副會長”身份向大會致開幕詞,鄧紹根以“中國新聞史學會副秘書長”身份作了會議總結﹔再如在中國新聞史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華中科技大學合辦的“脈絡與洞見:中國新聞史的個案研究及其超越——第二屆中國新聞史青年學者論壇”上,本項目顧問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方漢奇教授向大會作了視頻致辭,本項目組核心成員王潤澤以“中國新聞史學會副會長”身份向大會致辭、本項目顧問兼編纂委員會主任、華中科技大學吳廷俊教授向大會作了《唯物史觀的學理堅守:對方漢奇先生新聞史觀的理解》的主題演講﹔項目組核心成員王潤澤、劉繼忠、齊輝、操瑞青等在分論壇做了論文演講、項目組核心成員倪延年、吳廷俊、王潤澤等應邀擔任了分論壇的評議專家。項目組成員、天津師范大學李秀雲教授應邀參加第五屆新聞史論青年論壇暨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年會時應邀擔任分論壇評議專家。項目組成員的學術交流活動既促進了“民國新聞史”研究成果的學術交流,也擴大了本項目研究的社會學術影響,收到了預期的效果。

五、產出了一批有影響的前期研究成果

項目組成員在既抓緊本項目研究,又通過參加學術會議進行學術交流的同時,還積極撰寫民國新聞史研究的論文在專業刊物上發表,這些論文成果對於擴大本項目在學術界的影響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項目首席專家倪延年撰寫的論文《論民國前國人的對外新聞交流及其特征》發表權威專業期刊《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上。發表在《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5年第8期上的《論民國新聞史業的起源、發展歷程及歷史評價問題》一文,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進行的2015年度全國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遴選中成為入選的10篇“2015年度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之一(遴選對象為全國2015年出版的165種專業報刊上發表的10831篇論文)。此前承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07年度重點項目“中國新聞法制發展史研究”的最終成果《中國新聞法制通史》(6卷8冊)在江蘇省第十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中獲得“新聞與傳播學科”的唯一的“一等獎”。項目子課題“民國時期的新聞教育”負責人李建新教授的論文《民國時期上海新聞教育的史論理析》發表於專業權威刊物《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年底期﹔論文《民國時期新聞教育思想的多元呈現》發表於《學術交流》(C刊)2016年第5期﹔項目子課題“民國時期的新聞管理體制”(子課題負責人方曉紅教授)組成員高山冰的《妥協的自由: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新聞事業管理體制研究》發表在專業權威期刊《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項目子課題“民國時期的新聞學術研究”(子課題負責人徐新平教授)組成員李秀雲的《20世紀三四十年代左翼報人的新聞理論——從〈文藝新聞〉到〈新聞記者〉》發表在《學術交流》(C刊)2016年12月5日期﹔論文《試析杜紹文的新聞學理論建構》發表於中國新聞史學會會刊《新聞春秋》2016年5月期﹔項目子課題“民國時期的新聞廣播”負責人艾紅紅教授的論文《鐵蹄下的“協和”之音:略論抗戰時期日偽電台的廣播演講》發表於中國新聞史學會會刊《新聞春秋》2016年第1期﹔項目子課題負責人劉繼忠的論文《國民黨敗退大陸的傳播學思考——以蔣介石戰略傳播思想為中心》載《北大新聞與傳播評論》第10輯(2016年版)。

六、秘書處運行正常,編發《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

在2016年度,項目秘書處運行正常,主要承擔了項目組成員之間的聯系、溝通和信息發布、交流﹔第三屆民國新聞史研究高層論壇征文、評審及會務工作,項目組核心成員經費報銷等事務,保持了秘書處和項目組成員之間信息交暢通。

2016年度,秘書處為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及時匯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工作的最新進展,也便於項目核心成員及時了解團隊有關方面的研究進展,繼續編印項目組內部信息刊物《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2016年1月至12月共編發5期——年初計劃每季度編發1期共4期,因為需及時反映第三屆民國新聞史研究高層論壇的有關情況,於2016年11月增加編印了該年度第5期(總20期)。

以上只是秘書處根據已掌握的信息起草的項目組2015年度工作情況小結。請項目組各位核心成員尤其是各子課題負責人、民國新聞專題史研究叢書分冊作者及特約撰稿專家對該初稿進行修改、補充,充實信息和提出建議。

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日

年度成果通報

國家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組成員

2016年度研究成果匯總通報

(初稿)

為了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本項目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現根據各位向秘書處匯總或秘書處通過其他途徑獲知的有關信息,將本項目組成員2016年度 “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成果作一初步匯總通報。一是便於各位補充完整(請2016年產出成果但還沒有被收錄在本期通報中的項目組成員,盡快把有關信息反饋到秘書處,以便秘書處能完整掌握有關信息),二是便於在此后進行的中期評估工作中全面完整地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本項目研究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一、“民國創立前后的新聞業”(課題負責人:倪延年﹔

課題第二負責人:何村)

1、倪延年:《論民國前國人的對外新聞交流及其特征》,載《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

2、倪延年:《論民國新聞史業的起源、發展歷程及歷史評價問題》(《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5年第8期)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2015年度全國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遴選中入選 “2015年度新聞傳播學優秀論文”(10篇之一)。

3、倪延年:《論民國新聞史研究的現實意義和應循原則》,在“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廣州,暨南大學,2016.4.)作主題報告(之一)。

4、倪延年:《論民國前外國人對華新聞交流及特征》,在“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上分論壇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5、劉泱育(課題組成員):《“服務”因何等於“為善”:以方漢奇為個案的文化社會學詮釋》,“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6、王繼先(課題組成員):《 “星野”之源——馬星野筆名之考証》,“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7、張朋(課題組成員):《陳獨秀與中共早期新聞體制的創建》,“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1、何村(課題第二負責人)、葉俊:《抗戰時期海外華文報刊與國內新聞業的關系》,“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演講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二、“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新聞業”(課題負責人:王潤澤)

1、王潤澤:《文化對外傳播與國家形象構建的經驗與突破——中國孔子學院成立11年的探索》,在“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廣州,暨南大學,2016.4.)作主題報告(之一)。

2、王潤澤:“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評議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3、余玉(課題組成員):《多彩與多姿:陳冷的“時評”內容及風格論析——以上海〈時報〉“時評”為例》,“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三、“民國南京政府前期的新聞業”(課題負責人:張曉鋒﹔

實際承擔者:劉繼忠)

1、張曉鋒:《偶像與鏡鑒:新記〈大公報〉視野下的“孫中山”(1926-1928)》,,“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主題演講(之一),2016年11月,南京。

2、張曉鋒:“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評議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1、劉繼忠:《〈中外月刊•新聞界〉新聞學話語的糾葛與調和》,載《全球傳媒學刊》(清華大學),2015年第4期。

2、劉繼忠:《國民黨敗退大陸的傳播學思考——以蔣介石戰略傳播思想為中心》,載《北大新聞與傳播評論》(第10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3、劉繼忠:《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執行副主編),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0月。

4、劉繼忠:《總理崇拜與主義灌輸:〈中央日報〉總理紀念周報道研究》,“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5、劉繼忠 趙佳鵬(研究生):《倉促應戰:抗戰前國民黨反日國際宣傳戰研究——以“九一八事變”為中心》,在“第二屆中國新聞史青年學者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與研究所、華中科技大學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2016年6月24日)分論壇演講。

6、劉繼忠、閆潔(研究生):《 “國難”語境下國民黨青年新聞人民族主義話語探析(1936-1937)——以〈中外月刊•中國動向〉為考察中心》,在“第五屆新聞史論青年論壇”(北大新聞學研究會,吉林大學 主辦,2016年9月24日)分論壇演講。

7、劉繼忠:《 “建國”與“救國”輿論的糾葛與合流:國民黨負重抗日輿論研究(1928-1937)》,在“抗戰時期新聞傳播問題高層論壇”(華中師范大學,2016年4月16日)分論壇演講。

8、劉繼忠:《國家民族主義輿論動員的策略與實踐研究(1928-1937)》在“中國新聞史學會新聞傳播思想史研究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三屆中外新聞傳播思想史高峰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新聞傳播史研究會,南京大學,2016年3月5日)”分論壇演講。

9、劉繼忠:《抗戰前十年國民黨新聞媒體的受眾認知與宣傳效果探析》,在“第四屆傳播視野下的中國研究論壇”(上海《學術月刊》)、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暨南大學,2016年11月25日)分論壇演講交流。

10、劉繼忠:《訴諸公理與弱勢牽制:國民黨反日國際宣傳戰研究——以“九一八”事變為中心》,在“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中國新聞史學會,暨南大學主辦,2016年8月)”分論壇演講。

11、劉繼忠:“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主持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四、“民國南京政府中期的新聞業”(課題負責人:劉亞)

1、劉亞:“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主持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五、“民國南京政府末期的新聞業”(課題負責人:艾紅紅)

1、艾紅紅:《鐵蹄下的“協和”之音:略論抗戰時期日偽電台的廣播演講》,載《新聞春秋》,2016年第1期。

2、艾紅紅:《“史家辦報”與“史家”辦報》,“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演講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3、艾紅紅: “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評議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4、馮帆(課題組成員):《儲安平“文人論政”思想探析》“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演講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六、“民國時期的新聞通訊業”(子課題負責人:萬京華)

1、萬京華:《中國人在境外開展通訊社業務之歷史考察》,“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2、譚林茂(課題組成員):《民國時期在華外國通訊社發展歷程及雙重歷史作用》,“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3、王會(課題組成員):《申時通訊社業務發展及運營管理研究》,“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七、“民國時期的少數民族新聞業”(子課題負責人:白潤生)

1、白潤生、陳春麗:《抗日戰陣時期的少數民族報刊》,載《青年記者》2016年第1期﹔另收入哈艷秋主編:《“勿忘歷史:抗戰新聞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廣播影視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

2、白潤生:《匯集正能量 同筑中國夢----在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2015年年會及新媒體與民族文化傳播論壇閉幕式上的講話》,載《新聞論壇》2016年第1期﹔

3、白潤生:《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時期少數民族語言的廣播事業(1931--1049)》,載《中國廣播》,2016年第6期﹔

4、白潤生、荊琰清:《王靜齋與《伊光》月報》,載《青年記者》,總534期2016年8月(上)。

5、白潤生 荊琰清:《意識的覺醒 時代的桎梏——論民國時期少數民族新聞業發展的得失》,“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6、白潤生:《我與方漢奇先生三十余年的師生情誼---祝賀方老師九十華誕》,載《新聞愛好者》,2016年第11期。

7、白潤生:《現代少數民族報刊在民國北京政府時期興起的歷史根源》,載《新聞春秋》,2016年第3期。

8、白潤生:《媒體融合是民族地區傳統媒體轉型發展的必由之路》,載《新聞論壇》,2016年第5期。

9、白潤生:《王靜齋與<伊光月報>》,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中國新聞史學會 暨南大學主辦)“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論壇”分論壇宣講交流。

10、白潤生:《試論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少數民族新聞業(1916--1928)》,第六屆“中國報刊與社會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安徽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主辦)作主題發言,2016年7月16--17日。

11、白潤生:第五屆新聞史論壇暨北京大學研究會年會(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和吉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主辦,2016年9月24--25日),分論壇主持專家。

12、白潤生 荊琰清:《意識的覺醒 時代的桎梏——論民國時期少數民族新聞業發展的得失》,“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13、白潤生:2016年中國新聞史學會學術年會(中國新聞史學會 暨南大學主辦)“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論壇”分論壇主持專家。

14、白潤生:《試論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少數民族新聞業(1916--1928)》,第六屆“中國報刊與社會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安徽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主辦)作主題發言,2016年7月16--17日。

15、白潤生:第六屆“中國報刊與社會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安徽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主辦,2016年7月16--17日)主持點評主題發言論文。

八、“民國時期的新聞管理體制”(子課題負責人:方曉紅)

1、方曉紅:“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主持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2、虞文俊(課題組成員):《沙俄統治下“關東州”新聞事業及其管制——兼談日俄戰爭中的新聞戰》,載《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年第11期(25000字)。

3、高山冰(課題組成員):《妥協的自由: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新聞事業管理體制》,載《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10000字)。

4、操瑞青(課題組成員):《 “有聞必錄”的流行與現代新聞觀念的萌生》,載《新聞界》,2016年第9期(13000字)。

5、虞文俊(課題組成員):《日本在旅大租借地未完成的新聞立法——〈關東州及南滿洲鐵道附屬地出版物令〉之解析》,載《新聞界》,2016年第13期(15000字)。

6、張弢(課題組成員):《境內與域外:清末民初的新聞事業與關不住的國門》,“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7、姚瑤、庄曦(課題組成員):《從〈印刷附律〉之爭看上海租界新聞管控中的權與謀》(10000字),“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8、曾來海(課題組成員):《試論民國時期報業廣告經營的理論研究》,載《新聞春秋》,2016年第1期(14000字)。

9、曾來海(課題組成員):《試論民國時期報紙多樣化促銷與推廣的營銷思想》,“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九、“民國時期的新聞學術研究”(子課題負責人:徐新平)

1、李秀雲(課題組成員):《20世紀三四十年代左翼報人的新聞理論——從〈文藝新聞〉到〈新聞記者〉》,載《學術交流》,2016年12月出版。

2、李秀雲(課題組成員):《試析杜紹文的新聞學理論建構》,載《新聞春秋》,2016年5月出版。

3、李秀雲、吳雲柯(課題組成員):《抗戰時期左翼人士的新聞理論探討——以〈新聞記者〉為中心的考察》,“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4、李秀雲:“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評議專家,。

5、李秀雲:第五屆新聞史論青年論壇暨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年會(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 吉林大學主辦,2016年9月),分論壇評議專家。

十、“民國時期的新聞教育”(子課題負責人:李建新)

1、李建新:《民國時期上海新聞教育的史論理析》,載《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年第3期。

2、李建新:《民國時期新聞教育思想的多元呈現》,載《學術交流》,2016年第5期。

3、李建新:《謝六逸新聞教育思想的史論理析》,“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4、李建新:“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分論壇評議專家,2016年11月,南京。

十一、“民國時期的圖像新聞業”(課題負責人:韓叢耀)

1、韓叢耀、蘇渝:《意識形態架構下的媒介景觀——以〈時事新報〉圖像新聞為例》,“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2、韓叢耀:“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評議專家。

十二、 “民國時期的在華外國新聞業”(課題負責人:鄧紹根)

1、鄧紹根:《民國“新聞自由”概念史:從新名詞到關鍵詞》,“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主題演講(之一),2016年11月,南京。

2、鄧紹根:《中國新聞界代表團與1921年世界報界大會》,“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分論壇演講交流。收入《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11月。

3、鄧紹根:“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 南京師范大學主辦,2016年11月,南京)大會總結報告。

年度工作計劃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組

2017年度研究工作計劃要點

(初稿)

項目秘書處

根據國家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關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研究的要求和“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研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項目組2017年研究工作計劃要點。

一、召開項目組第四次工作會議

計劃在2017年8月下旬召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組核心成員第四次工作會議。根據項目組第三次工作會議的建議,第四次項目組工作會議的地點初步定在安徽黃山學院。會議主要議題初定為交流自第三次項目組核心成員會議以來各子課題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包括特約研究專題分冊書稿的修改進度、特約專題稿撰寫中的共性問題以及最終成果《中華民國新聞史》撰稿中的疑難等,重點研究本項目最終成果《中華民國新聞史》(5卷本)撰寫過程中遇到的疑難,明確下一階段工作進度安排。

二、召開編纂委員會第三次工作會議

計劃在2017年8月左右召開項目組編纂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與項目組第四次工作會議合並舉行)。會議主要內容是:1、審定《民國時期的新聞廣播業》、《民國時期的新聞通訊業》、《民國時期的少數民族新聞業》、《民國時期的新聞教育業》、《民國時期的新聞管理體制》、《民國時期的新聞學術研究》和《民國時期的新聞業經營》﹔2、審讀《民國時期的外國在華新聞業》(鄧紹根)、《民國時期的軍事新聞業》(劉亞)和《民國時期的圖像新聞業》(韓叢耀),並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以便會后經過修改后達到出版的要求。3、討論有關特約專題負責人提交討論的《中華民國新聞史》(5卷本)部分特約專題稿﹔4、審讀本項目最終成果《中華民國新聞史》(第一卷)初稿,討論本項目最終成果《中華民國新聞史》(5卷本)的有關問題。

三、繼續編發《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

為便於項目組成員之間交流相關信息,同時向國家(省、學校)有關部門匯報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秘書處自2013年12月編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進展《情況通報》(2014年5月改名《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以來,至今已編印了《情況通報》4期,《研究動態》16期。在項目組成員交流信息、溝通情況,刊載前期成果,增強項目組凝聚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本項目研究工作的實際進展,秘書處決定繼續按照每三個月編發一期的計劃,2016年實際編發5期《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第5期為“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專輯”)。

四、積極產出本項目的前期研究成果

本項目團隊在提交給全國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競標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13年度重大項目(第二批)“中華民國新聞史”投標書》中承諾,本項目在研期間,項目組成員將結合項目研究撰寫發表不少於50篇學術論文。根據這個約定項目組核心成員每年至少應發表一篇與本項目直接相關的論文,以便作為本項目成果申請驗收結項。在報刊上發表與本課題研究相關論文,請注明“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13年度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編號:13&ZD154),以便國家有關部門在接收本項目成果申請結項驗收時確認。

五、積極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近年來,中國新聞史領域的研究更趨繁榮,學術交流活動更為頻繁。諸如中國新聞史學會和南京師范大學合辦的“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中國新聞史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和華中科技大學合作主辦的“中國新聞史青年學者論壇”、安徽大學近代報刊和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和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聯合主辦的“近代報刊與社會發展論壇”、上海史量才研究會主辦的史量才研究論壇以及中國新聞史學會各專業分會主辦的專題研究會議等,建議項目組核心成員及各子課題組成員結合本項目的研究進展,把前期成果撰寫成專題論文,用本課題經費以本項目組成員(成果)的名義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以求不斷擴大本項目研究的社會和學術影響力。

六、協助做好第四屆民國新聞史研究高層論壇的有關工作。

根據201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第二批)“中華民國新聞史”投標書的承諾,本項目在研期間將組織或承辦兩次以“民國新聞史”為主題的高水平學術研討會,計劃的時間分別為2015年和2018年。截至到2016年底,以本項目組秘書處為主要力量已分別承辦了中國新聞史學會、南京師范大學主辦的第一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2014年11月,收到征文62篇,評審錄用42篇出版會議論文集《民國新聞史研究:2014》)、第二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2015年5月,收到征文68篇,評審錄用48篇出版會議論文集《民國新聞史研究2015》)和第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2016年11月,收到征文71篇,評審錄用60篇出版會議論文集《民國新聞史研究2016》)。在這三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籌備和舉行期間,項目秘書處承擔了會議征文接收、應征論文評審、會議論文集編輯,大會報告專家的約請、會議代表接待的組織等工作任務。在學校的高度重視、學院的鼎力支持以及全體項目組成員的積極參與支持下,“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在促進學術交流、凝聚和培養民國新聞史研究隊伍、擴大本項目學術影響等方面收到了預期的效果,逐步成為國內新聞專題史研究的一個重要品牌性平台,超額完成了承辦兩次全國性學術會議的承諾。

據悉,中國新聞史學會和南京師范大學將繼續主辦“第四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自第四屆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起將改為由南京師范大學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承辦工作,南京師范大學民國新聞史研究所(“中華民國新聞史”項目秘書處)將協助做好有關工作。之所以如此,一是由於本項目研究工作已全面進入著作成果的撰寫和修改階段,項目組成員必須集中業余時間精力進行書稿的撰寫和修改工作﹔二是部分項目組成員因為單位教學研究任務比較繁忙,多次向秘書處建議放緩舉辦“民國新聞史高層論壇”的節奏,三是因為秘書處成員的調整,工作力量有所變化。項目秘書處竭誠希望項目組子課題(特約專題)負責人積極撰文應征並熱情組織子課題成員撰文應征,支持民國新聞史高層學術平台建設和運行。

以上只是秘書處的初步設想,項目組的各位專家如有更好的意見和建議,請予以補充完善,以便定稿時更加充實和豐富,更加適合本項目研究工作進展的需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秘書處工作通報

關於調整《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編發時間的通報

項目秘書處自2013年12月編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研究進展《情況通報》(2014年5月改名《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以來,至今已編印了內部交流及對外匯報性工作刊物20期(其中《情況通報》4期,《研究動態》16期)。在項目交流信息、溝通情況,增強項目組凝聚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鑒於國家社科規劃辦公室在《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第二批)立項通知書》中關於“課題組每年至少要提交1-2份《工作簡報》,內容包括開題情況、研究進展、階段性成果、會議介紹、學術交流、社會影響等信息,需同時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檔,將選登我辦網站”的規定和本項目研究進展的實際需要,秘書處決定在2017年度把《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季刊)改為半年刊,原則上每半年編發一期,一般在每年的1月和7月左右編發。一般情況下第1期的內容主要為項目組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第二期的內容主要為項目組的年度工作會議有關文件。如有需要,秘書處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加編發期數(如2016年原計劃編發4期,實際編發了5期),所賦予的期數納入統一的《民國新聞史研究動態》編號。

特此通報!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民國新聞史”

秘 書 處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前期研究成果通報

論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揚棄與進步

倪 延 年

(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10097)

【摘要】孫中山領導創建“中華民國”是以資產階級共和為國家政治體制的近代國家,而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清帝國”則是封建君主專制的古代國家。在兩種不可調和的國家政體更迭過程中,中國新聞業態的發展軌跡並沒因辛亥革命勝利、中華民國建立、清政府被推翻徹底割斷,而是在民國特定社會環境和新聞業發展規律作用下經過“揚棄”實現了時代性“進步”。本文比較了民初新聞業態在主旨、結構、功能等方面與清末新聞業的差異,分析了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揚棄”的具體方面﹔探討了民初新聞業態較清末新聞業態歷史性進步的主要內涵。

【關鍵詞】 ①民國新聞史﹔②清末新聞史﹔③新聞業態研究

引 言

“民國初年”(以下簡稱“民初”)是特指從孫中山在南京領導創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到由南京臨時參議院選舉的第二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因復辟稱帝失敗后去世前的這段時間。“清末”則是指自清政府1901年1月29日發布“變法上諭” 到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的1912年元旦前的十余年間。作為在“一定社會條件下” 發展起來的民初新聞業與其發展“歷史基礎”的清末新聞業有什麼關聯?它們有哪些想通和相異之處?民初新聞業態較清末有哪些歷史性進步?就是本文探討的問題。

一、民初新聞業態與清末新聞業態之比較

孫中山領導創建的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是與以往數千年間封建王朝政府有本質差異的資產階級共和中央政府。民初新聞業態一方面有與清末新聞業態的鮮明本質差異,同時又與清末新聞業態存有割不斷的聯系。既有相互聯系又有本質區別,這就是民初新聞業態和清末新聞業態的基本現實。新聞業態主要是由新聞行政業態、新聞法制業態和新聞媒介業態等組成的新聞業物化表現形態。

一、民初與清末新聞行政業態之比較

新聞行政業態主要是指社會(政府)對社會新聞業實施行政管理的機構或組織體系,即政府通過建立特定管理功能行政機構實施新聞業社會化管理的組織形態。

(一)民初的新聞行政業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民國)暫行報律》規定“新聞雜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發行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注冊,或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呈明,咨部注冊”。可知民初新聞行政業態由國家層面“民政部”、地區層面“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及地方層面“執行機關”等組成。

1、臨時政府內務部。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中央“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內務部部長程德全在“內閣簡任員名單”中位列第六,職責是“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若舉公益及行政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 內務部下設承政廳(辦公廳)、警務局、民治局、土木局、禮教局、衛生局和疆理局等機構。其中“警務局第二科”職掌“關於集會、結社、聚眾事項”和“關於出版著作、新聞雜志事項”。 即民國臨時政府新聞出版政策法令的制定、發布和執行由內務部負責。

2、地方高級官廳。《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即在中央政府(民國臨時政府)之下設省級政府管理地方事務。辛亥武昌首義爆發后,全國雲起響應。在革命黨人及開明士紳籌劃下,各地紛紛宣布“光復”,成立“中華民國XX(省)軍政府”(如“鄂軍政府”、“江蘇軍政府”、“大漢四川軍政府”等)。“就近高級官廳”大致是指各地省級政府。

3、地方政府。是比省政府低一級的地方政府。辛亥革命前,除在京師、省城有新聞報紙出版發行外,在一些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中等城市城市也有新聞報紙出版。由於這些城市和省城有一些距離,所以對當地新聞報紙實施“即時性管理”責任就由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履行。民初成立的軍政分府應可歸為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如江蘇鎮江軍政分府、鬆江軍政分府,四川重慶軍政分府等,具體履行對當地新聞報紙“即時性管理”責任。

(二)清末的新聞行政業態

清廷憲政編查館所上《憲政編查館奏考核報律折》中稱“如蒙俞允,擬請飭下民政部,通飭各省一體遵行。” 《大清報律》規定“凡開設報館發行報紙者,應開具下列各款(略),於發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該管地方衙門申報本省督撫,咨明民政部存案” 可見清末新聞業行政業態由國家層面的朝廷“民政部”、地區層面本省“督撫(署)”及地方層面“該管地方衙門”組成。

1、朝廷民政部。清政府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的詔諭稱“巡警為民政一端,著改為民政部。”即把原來巡警部改稱為民政部。民政部主管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區劃、警務治安、戶口管理、風尚習俗、災荒政務、移民事務、土地管理、官辦土木工程、醫藥衛生、宗教寺廟、喪葬事務及編審圖志、管理文物等。新聞報紙屬編輯出版范疇,故歸“民政部”管轄。清廷民政部對報刊的管理限於“存案”——即“各省督撫”批准后呈民政部“存檔備案”。

2、各省督撫。對新聞報紙創辦實際履行批准責任的是“各省督撫”。“督撫”是指“總督”、“巡撫”,均為清朝全權主持一省或多省地方事務的高級官員。“督撫”設有“督撫署”,即總督或巡撫辦公機關。“總督”有點類似建國初期的大區(如東北、華北或華東地區)主官。“巡撫”一般是朝廷派出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取“巡行天下,撫軍安民”之意。清朝巡撫也主管一省軍政、民政。所以《大清報律》以“督撫”稱之。

3、地方衙門。對新聞活動履行日常管理責任的“各該管衙門”(亦稱“該管官署”)。“各該管衙門”實際包括當地(縣治)巡警官署和地方官署。《大清報律》規定“每日發行之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十二點鐘以前﹔其月報、旬報、星期報等類,均應於發行前一日午十二點鐘以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 《欽定報律》規定“每號報紙,應於發行日遞送該管官署及本省督撫或民政部一份備查”﹔“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保值不得登載”﹔“犯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至呈報之日止,該管官署得以命令禁止發行”和“犯第十八條之罪者,至繳足保押費之日止,該管官署得以命令禁止發行” 。《大清報律》或《欽定報律》實際執行者是“各該管衙門”(“該管官署”),具體職責是負責報紙“發行前的內容審查”、“發行當日的接受報紙樣品備查”及“命令”違反報律規定的報紙“禁止”“發行”。

二、民初與清末的新聞法制業態之比較

民國成立后,孫中山領導的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十分注重對新聞業的法制化管理,用實際行動勾勒出了完整的民初新聞法制業態。

(一)民初的新聞法制業態

孫中山領導下的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在不長的時間內就建立起比較完整但不完善的新聞法規體系。這個新聞法規體系主要包括:

1、憲法性質的基本法律。即《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規定國家性質、政府組成、國土疆域及人民權利等內容的“章程”。該“約法”草案於1912年1月5日由各省代表會代理參議院擬定並開始審議。以林森和王正廷為正副議長、李肇甫為全院委員長的南京臨時參議院 審議后於 3月8日“全案通過”,臨時大總統孫中山3月11日“合行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共和國、中華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機構採取“三權分立”原則﹔明確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方面自由的權利和有關義務,是“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獻”。

2、綜合性的新聞法令法規。含有與新聞活動相關條文但不是專為新聞活動制定的法令法規。1912年1月28日成立的南京參議院先后通過了59項議案 。其中直接與新聞活動有關的綜合性法令法規有臨時政府內務部2月7日頒布的《著作物呈請注冊暫照前清著作權律分別核辦通告文》和3月17日頒布的《大總統通令開放疍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私權文》。前者宣布“著作物注冊給照,關系人民私權。本部查前清著作權律,尚無與民國國體抵觸之條,自應暫行援照辦理”。 后者“一體享有公私權”包含原本遭到歧視的社會公民同樣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自由民主權利”。孫中山在《(大總統)令內務部取消暫行報律文》中指出“尋繹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憲法所應稽,無取特立報律,反形裂缺。” 可見孫中山設想的新聞法制體系由“憲法”、“出版法”和“報律”三個層次組成。其中“出版法”也應屬“綜合性的法令法規”,不僅覆蓋“新聞報刊”,還覆蓋“圖書、小冊子”等的“出版”。

3、專門的新聞法規。專門為規范新聞活動制定頒行的法令法規。民初專門新聞法規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規范社會新聞活動的法令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臨時政府內務部制頒后被孫中山以“大總統令”方式明令“撤銷”的《民國暫行報律》和1912年3月孫中山發布的《大總統令交通部核辦報界公會請減郵電費文》 。另一部分是規范作為臨時政府“喉舌”《臨時政府公報》運作活動的有關法令。如《公報暫定門類》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公報局發行令草案》 、《公報局官職令草案》 及《公報局官制》 等。

4、地方新聞法規。由地方政府制頒並在特定區域內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地方法規。民初一些地方軍政府(都督府)制定頒行的與新聞活動有關的地方法令法規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在各地政府頒行的“臨時約法”、“憲法大綱”、“都督府條例”、“政府暫行條例”及“臨時議會章程”中明確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自由和民主權利 。二是頒行與新聞活動有關的法令法規。如四川的“大漢四川軍政府”1912年1月制頒《大漢四川軍政府報律》共37條 。四川軍政府發布的《嚴禁毆辱報館示(布告)》宣布“言論自由”系“報館天職”,報館“有時議論失當,或者記載不實”應按“報律”予以“勒令更正”或“告官處置”等“懲戒”,絕不應“動輒辱罵毆打”﹔明確禁止“違法任意”的“非文明面目”,並“嚴辦絕不姑息”。

(二)清末的新聞法制業態

“仿行憲政”后清政府的新聞法制包括:具有憲法性質的基本法律﹔中央政府頒行的綜合性法律﹔中央政府部門頒行的專門法令法規(即“行政規章”)﹔地方政府制頒的地方性新聞法規等。

1、憲法性質的基本法律。清政府1906年9月1日頒布“預備立憲”上諭,以“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為基礎宣布“預備立憲”。1908年8月27日,清廷頒布由憲政編查館擬定的“中國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 《欽定憲法大綱》。其主體是14個條款的“君上大權”,所附9個條款《臣民權利義務》規定“臣民於法律范圍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算是“恩准”了“臣民”在清廷“法律范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自由。至於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看不出與新聞業有何關系。

2、綜合性法令法規。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刊行的《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刑律•盜賊類”的“造祅書祅言”條規定“凡造讖祅書祅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若私有祅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其下三款分別對“妄布邪言,書寫張貼”、“凡坊市肆賣一應淫詞小說”和“各省鈔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行為的處罰做了規定,被后世學者稱為“最初有關報紙的法律” 。“預備立憲”中清廷先后制頒的《大清印刷物件專律》、《著作權章程》及《違警律》和《新刑律》等法律,都因其含有與新聞活動相關的條文,故均屬與新聞活動有關的“綜合性法令法規”。

3、專門的新聞法規。清末專門新聞法規主要有1907年9月5日由清廷民政部奉“依議”聖旨頒行的《報館暫行條規》,同年12月由清廷電報總局修訂頒行的《電報總局傳遞新聞電報減收半價章程》﹔1908年3月14日清廷民政部奉“依議”聖旨頒行的《大清報律》及1911年1月29日清廷民政部“遵旨”頒行的《欽定報律》 等。

4、地方性的新聞法規。清末地方性新聞法規主要有1906年5月30日清廷廣東南海縣令虞汝鈞制定公布並要求“所屬各報一律遵行” 的《南海縣自訂報律八條》 。京師巡警總廳1906年10月16日“奉巡警部命令訂立”公布生效的《報章應守規則》及清廷兩廣總督周馥1907年1月8日公布的《自訂報律三條》等。

三、民初與清末的新聞媒介業態之比較

新聞媒介業態是指社會生活中各種新聞媒介現實存在的物化表現狀態,是新聞媒介相互競爭或補充達成基本均衡后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構成特定時期社會新聞業態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

(一)民初的新聞媒介業態

孫中山領導創建的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即進入政府機關籌組階段。盡管其實際運作的時間隻有三四個月,但民初的新聞媒介業態已基本成型。主要有如下幾個部分組成:

1、政府新聞報刊。這一階段的政府媒介主要是臨時政府總統府公報局負責編印出版發行的《臨時政府公報》。臨時政府總統府公報局由著名革命黨人馮自由、但燾為負責人 。公報局“掌管編纂臨時政府公報”,但燾主編﹔由“專理印刷官用文書、票薄及公報”的總統府印鑄局“印刷科” 負責印刷。該報宗旨為宣布臨時政府的法令,發表臨時政府中央和地方政事,內容包括法制、咨文、令示、紀事、電報、什報、告白(廣告)及正誤等,文體主要有:令、咨、批、示、公布、呈、狀、諭、照會等。 1912年4月5日停刊,共出58冊。除了中央政府編纂出版《臨時政府公報》外 ,浙江軍政府於1912年1月在杭州創辦的《浙江軍政府公報》、廣西都督府於1912年2月創辦的機關報《廣西公報》、由《四川軍政府官報》1912年3月改辦的《四川都督府政報》及辛亥后成立的新疆新伊大都督府1912年2月22日創辦的機關報《新報》等也屬於所辦新聞媒介。

2、民營新聞報刊。民營新聞媒介主要是指那些由不在政府擔任官職的民間人士憑借非政府的民間資本創辦並獨立經營的新聞報紙。例如1912年1月10日由尹厚田出任經理創辦的《商業日報》,就是一份“以報道商業新聞為主” 日報﹔1912年1月27日在四川成都創刊的《西成報》則是由黃體珊、嚴繩武、煙雨樓、邢雨蒼等個人集資創辦的民營報紙。由於中國社會生活中新聞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在中國報界很難看到向西方國家那種所謂“純新聞”的報紙。

3、政黨新聞報刊。在清朝政府時期,由於“黨禁未開”,所以政黨報刊大多以私人“民營”的面目申請登記注冊和出版發行,如曾風行一時由於右任領銜的《神州日報》及“豎三民”等。南京臨時政府是民主共和政府,清廷的“黨禁”惡規自然廢除。所有公民均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自由和基本人權。國民參與政治的熱情高漲,政黨團體辦報成為一種時尚,政黨新聞報刊成為民初新聞媒介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突出標志。如有章太炎出任社長於1912年1月4日創刊的中華民國聯合會的機關報《大共和日報》(后相繼成為統一黨、共和黨、進步黨機關報)﹔1月7日由湖南國民黨人創辦的《漢口民國日報》﹔1912年1月20日在南京創刊的中國社會黨機關報《人報》﹔1912年1月21日在上海創刊的中華民國工黨機關報《覺民報》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在上海創辦的機關報《神州女報》﹔1912年2月1日在上海創辦的中國社會黨機關報《社會日報》、1912年2月20日創刊的民社言論機關《民聲日報》、1912年2月25日在四川成都創刊的統一黨機關報《公論日報》以及1912年3月8日在上海創刊的自由黨機關報《民權報》等等。

4、外國宗教及在華報刊。民國成立前后的外國宗教報刊的變化不大,依然是按照或政治性或宗教性的兩個方向分化。而背后站著政府影子的外國在華報刊則是表現出兩個不同的態勢,老牌的英美德法等國在外國在華報刊處於不溫不火的狀態,既沒大的發展也沒明顯低落。而沙俄和日本的在華報刊則出現急劇發展的態勢,且在同一地區爭奪影響力的勢頭很明顯。“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統治,沙俄視之為瓜分中國的良機。在哈爾濱出版的俄國報刊,極力為其吶喊助威,充當沙俄擴張政策的輿論工具” 。日本人藤原鐮見主編的日文《新支那》周刊則於1912年3月在北京創刊,后來又增出《新支那日報》等等。

5、新聞紀錄電影。由武昌首義后發生的反清戰事,給新聞電影紀錄片的產生提供了“天賜良機”。在北京豐泰照相館於1905年3月拍攝了譚鑫培表演的《定軍山》中的《請纓》、《舞刀》和《交鋒》三個藝術紀錄片段后的1911年11月,產生了中國早期電影紀錄片中最重要的一部作品,即由上海著名雜技魔術表演家朱連奎組織攝制的反映辛亥革命戰斗情景《武漢戰爭》(1911),比較詳盡地記錄下了1911年10月27日起義軍與清軍在漢口大智門車站的激烈爭奪戰、11月12日武昌起義軍佔領漢口、攻打漢陽的戰斗, 11月16日起義軍自漢陽反攻,二次收復漢口等戰斗 的鏡頭,由此開了中國新聞紀錄電影的先河。在后來的二次革命中,上海亞細亞影戲公司拍攝了新聞紀錄短片《上海戰爭》,記錄了上海革命軍1913年7月攻打南市高昌廟制造局和吳淞炮台的真實過程 。借助攝影機和電影膠片記錄重大新聞場景的新聞紀錄影片走進了民初新聞媒介業態的“相框”,正式成為其中新的一員。

6、新聞通訊社。在武昌首義前不到20天的1911年9月22日,中國報界俱進會在北京舉行的第二次常會討論通過了“設立各地通信社案”。1912年3月,湖北通訊社在武漢成立,社址在武昌芝麻嶺,冉劍虹主持,是湖北地區的第一個通訊團體 。1912年6月4日,中國報界俱進會在上海召開的特別大會上討論通過“設立新聞社案”等提案﹔6月9日“發起通訊社問題”決議認為“吾國報界急宜設法組織一通訊機關,互相通信,俾各報館得以低廉之價得至確之新聞,以供讀者之用。” 此后,各地新聞通訊社以噴薄之勢發展。僅以1912年為例,就有7月在湖南省會長沙創立的湖南通訊社、李卓民8月31日在上海創立民國第一通訊社、陶鑄10月在杭州創立民國新聞社﹔楊公民11月1日在廣州創辦的公民通訊社和11月在廣州成立的展民通訊社等 。

二、清末的近代新聞媒介業態

自清廷發布“變法”上諭及“預備立憲”后,清末新聞業態中的近代化報刊發展很快,到“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前基本上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近代新聞報刊體系。清末的近代新聞媒介業態主要包括官辦新聞媒介、民營新聞媒介和宗教新聞媒介。

一、官辦新聞業

清末官辦新聞業主要是清朝中央政府部門及各行省官署的政府官報。清末近代官報肇始於維新派人士創辦的《強學報》改歸官辦后由朝廷官書局出版的《官書局報》和《官書局譯報》﹔中夭於因汪康年拆台和戊戌變法失敗,在《時務報》基礎上改辦但實際改辦未成的《時務官報》﹔再起於北洋軍閥首領袁世凱在天津創辦《北洋官報》(《直隸官報》),由此帶動各省地方官署官報的興盛(如《湖北官報》、《南洋官報》及《湖南教育官報》、《直隸教育官報》等)﹔頂峰為清廷考察政治館1907年11月5日創辦“專載國家政治文牘”的《政治官報》﹔尾聲是1911年8月24日為適應“新官制”內閣成立由《政治官報》改辦的《內閣官報》,直至清政府倒台。

二、民營新聞業

由於商品經濟不發達,民族資產階級投資興辦新聞報紙,把創辦新聞報紙作為投資生財途徑的興趣不大,因而清末民營新聞業還沒形成氣候,一些私人新聞報紙背后實際站的還是當朝官員或官府。鴉片戰爭后一批仁人志士奮起抗爭,文人論政,警醒國人﹔保國存種,自立自強成為文人報效祖國途徑之一。自康梁創辦北京《萬國公報》、上海《強學報》、湖南《湘報》(《湘學報》)及澳門《知新報》后,政治人物創辦代表非官方立場的新聞報刊迅速出現。由於清廷“黨禁”未開,反對朝廷的政黨團體不能公開合法創辦報刊宣傳其政治綱領。無論是康有為、梁啟超,還是孫中山、黃興,都是在清廷鞭長莫及的沿海或港澳地區,甚至到日本、美國創辦反對清政府(或太后)的政論報刊。興中會《中國日報》及中國同盟會《民報》以推翻封建專制的清朝政府為政治訴求,成為代表當時民意的先進新聞媒介代表。從報刊創辦者不在政府任職,運行經費不由政府提供或資助,辦報宗旨與政府立場相對立等角度認識,把非政府政治派別創辦的新聞媒介視為“民營新聞業”似乎也未尚不可。

三、宗教新聞業

清末宗教新聞業主要包括教會團體經營的新聞業和教會人士出資由他人出面經營的新聞業。早年的教會報刊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生態變化出現分化,一部分更加“教會化”(如上海天主教會的《聖心報》等)成為“特定人群(信教徒)的特定信息媒體(教會出版物)” 。另一部分則趨向“政論化”(如林樂知創辦的《中國教會新報》,后改名為半教會式的《教會新報》,再改名為政論性刊物《萬國公報》,最后成為英美在華基督教組織廣學會機關報《萬國公報》),實現從“傳布聖音,拯救中國人靈魂”到“傳播西方科學技術,清除(中國人)高傲和排外觀念” ,再到“傳播西方價值觀,影響中國執政者”的辦報宗旨轉變,林樂知1907年5月去世7月即停刊。宗教團體或教會人士出資由他人出面創辦經營新聞報紙的代表是天津《大公報》。該報由英斂之的天主教友、資本家柴天寵和天主教主教樊國梁等“願設報館”,並“集股本萬元甘為賠墊”,邀英斂之“主持其事”, 1902年6月17日在天津創辦《大公報》,在英斂之主持下一直出版到中華民國建立后,於1916年出售給該報股東之一王郅隆。

四、清末外國在華新聞業

外國人在華創辦最早的近代報刊是由旅澳葡萄牙人立憲派首領巴波沙少校1822年9月12日在澳門創辦的葡文報紙《蜜蜂華報》。第一份在華出版的近代化中文報刊是1833年8月1日馬禮遜、郭士立等在廣州創辦的《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 1850年8月3日英國商人奚安門 在上海創辦英文《北華捷報》。1861年11月19日英商字林洋行發行中文周報《上海新報》,於1868年2月1日改為日報。英國商人美查1872年4月30日在上海創辦《申報》。爾后美、法、德、意、瑞士、日本和沙俄等國各式人等紛紛來華辦報。其中部分屬於投資經營性質(如《申報》),另一部分則以新聞活動為媒介為本國利益服務(如天津英文《天津星期西報》) 。從“辛丑和約”簽訂到民國成立前后,外國在華新聞業整體上呈逐漸減弱態勢,但在局部地區(如東北地區)影響力仍在上升,甚至出現過外國報紙以新聞言論干預中國內政的情況。

二、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之理性揚棄

通過上述對民初新聞業態和清末新聞業態的比較后,我們認為:盡管清廷終結時我國已基本形成近代新聞業態雛形,但在清廷封建專制統治下,中國政治生態既無“政治民主”又無“民族平等”,使中國新聞業徒有“近代新聞業”表象而不具基本內核。中華民國創立前后,辛亥革命運動中迅速傳播的反對民族壓迫,爭取民族解放,各民族平等,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民主思潮,不但順乎當時主流的民心民意,而且符合國家民族根本利益,因而為民國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理性“揚棄” 奠定了社會意識基礎。民初新聞業態是在對清末新聞業態“揚棄”后形成的。這種理性“揚棄”主要包括主觀性“拋棄”和客觀性“保留”兩個方面:

一、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拋棄”

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主觀性“拋棄”主要是借助“民主”、“共和”和“人權”等資產階級政治學理論和思想解放社會潮流,“拋棄”了清末新聞業態中逆時代潮流、反社會進步的“封建”因子。

首先是民初新聞業態徹底“拋棄”了清末新聞業態中一以貫之數百年的“君權意識”。無論是《報章應守規則》還是《報館暫行條規》,或者是《大清報律》和《欽定報律》,“不得詆毀宮廷”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配置”,目的在於維護“至高無上”的封建君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徹底否定了清廷“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的執政合理性,聲明“國家”是由“人民”所組成,“主權屬於人民”而不是屬於皇帝,並且隻有代表民意的參議院才能“決議宣布”諸如憲法、出版法以及“報律”等新聞法令。

其次是民初新聞業態徹底“拋棄”了君主專制體系中封建皇權和皇帝至高無上統治地位的“奴才意識”。清朝沿襲自秦始皇以來形成的封建君主專制統治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欽定憲法大綱》)的社會運行規則,隻有“皇帝”一人是“主子”,主宰滿朝文武和天下臣民的生殺予奪,“奴才”毫無“人權”可言。孫中山一反數千年封建做法,以“大總統”身份發布“通令”宣布開放“閩、粵之疍民、浙之惰民、豫之丐戶,及所謂發功臣及披甲家為奴,即俗所謂義民者,又若薙發者並尤倡隸卒等”,“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若選舉、參証等,私權若居住、言論、出版、集會、信教之自由,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人民成了“民國”的主人,自然享有主人的權利。

第三是民初新聞業態徹底“拋棄”了清廷剝奪或限制民眾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專制意識”。清末新聞業態隻有官府掌握自由出版的權力,其他人要創辦發行報紙,首先要符合朝廷規定的“條件”,然后向官府“呈請申報”,接著是“附繳保押費”,更重要是無論是報紙還是月報、旬報、星期報均須在“發行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其任何一條都可限制報紙創辦發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16個方面“自由”和“權力”,且“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須“參議院”議決宣布法律。

最后是民國新聞業態徹底“拋棄”清廷對新聞人的新聞活動權利乃至基本人權肆意蹂躪的“高壓做法”。《大清報律》規定凡載“詆毀宮廷”、“淆亂政體”及“損害公安”之語的報紙“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情節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 《大清律例》規定“凡造讖祅書祅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1903年的新聞記者沈藎被杖斃事件充分說明清廷對新聞人的殘酷。“臨時約法”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等自由,孫中山在得知臨時政府內務部頒行《(民國)暫行報律》被新聞界一致“卻還”后,宣布“暫行報律”“自無法律效力”, 這一舉動“真正體現了民國臨時政府對人民新聞自由權的切實尊重和保護” ,與清廷做法有天壤之別。

二、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保留”

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保留”是特指客觀上保留延續了清末新聞業態中已經存在且符合時代民主進步精神、符合新聞事業發展內在規律、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民主”性因子,使這些在清末新聞業態中已經出現的積極因素在民初新聞業態中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民初新聞業態對清末新聞業態的“保留”主要有:

首先是民初新聞業態保留延續了清末新聞業態的媒介基本格局。民初新聞業態仍然保留了政府(官辦)新聞業、民營新聞業及宗教、外國在華新聞業的基本格局,盡管這一格局的內涵在民國這一特定社會環境下出現了新的變化,但由政府(官辦)和民營兩個不同社會屬性媒介類型支撐的新聞業態主體結構事實上保留延續下來了。

其次是民初新聞業態客觀延續保留了清末由國家(政府)建立行政管理系統對新聞業實施日常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建立起中華民國自上而下的新聞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管理機制。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盡管存在時間不長,但也建立起了從臨時大總統府、參議院、內務部、官報局、各省政府(就近高級官廳)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軍政分府)的行政管理體系。

其次是民國新聞業態保留延續了清末“明定新聞法令”的做法。朝廷明定法令法規、政府依法管理新聞活動,與“民可由使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及封建專制統治相比,無疑是時代和社會的歷史性進步。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並由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了具有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政府內務部頒行《(民國)暫行報律》及宣告在民國民法典編成之前援用清政府時期的《著作權章程》﹔由革命黨人主導建立的各地省級政府也制定頒行地方的新聞法令法規,把政府對新聞業的規范要求公布於世,既便於新聞人知法守法,更便於社會各界依法監督政府施政。

再則是民國新聞業態中客觀延續了清末開始出現對社會新聞業“依法管理”的做法。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由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向社會昭示中華民國國民“享有言論、出版、刊行以及集會、結社等自由”﹔《(民國)暫行報律》向社會昭示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禁止新聞媒體散布“流言煽惑”,宣布“關於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發行人、編輯人並坐以應得之罪”的基本態度﹔大漢四川軍政府的《嚴謹毆辱報館示》不但明確禁止“毆辱報館”,且昭告各界對“違法任意”行為將“嚴辦絕不姑息” 。布法與眾,依法管理﹔違法懲處,一視同仁。

最后是民初新聞業態延續保留了清末新聞法令中“年滿二十歲以上、無精神病和褫奪公權或現在停止公權 等情事”的人民“得充報紙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即“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做法。民國臨時政府內務部頒行《(民國)暫行報律》規定准許國民在把“發行及編輯人姓名”等“向本部(即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呈明注冊后”即得以出版發行“新聞雜志” 。《大漢四川軍政府報律》規定“未經以私罪處監禁以上之刑”的公民得“充報紙出版、編輯、發行人”的規定,昭示四川軍政府禁止那些“為私人利益和行為被國家政府治罪”者擔任“發行人和編輯人”,而對那些“為大眾、大眾利益觸犯舊政府的法律被朝廷治罪(即‘公罪’)”的人則具有擔任新聞報紙“發行人、編輯人”的資格,表明軍政府在處理辦報人資格方面與清政府根本對立的政治立場。

新聞業態中的“民主”性因子出現在清末,並不是封建專制的清朝政府之本意,而是清政府“無意插柳柳成行”的意外之舉,是當時社會環境對新聞業態發展脈動的被動“適應”,本質上是新聞業自身發展內在規律的作用。因此盡管民初國家政體相較清末已發生根本變化,但由於新聞業自身發展內在規律運行的“不可逆性”,所以在封建君主專制的“清末”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具有“民主”因子的新聞現象,在資產階級共和政體的“民初”仍然得以延續保留,成為中國新聞史發展的文化紐帶。

三、民初新聞業態較清末新聞業態的歷史進步

清廷在1912年2月12日發布《清帝退位授袁世凱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諭》宣布“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 ,標志辛亥革命實現了“不僅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統治,而且結束了統治中國幾千年的君主專制制度,在中國大地上樹起了民主共和國的旗幟” 之目標。民國南京臨時政府“進一步通過立法手段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建立起與西方先進國家接軌的自由新聞體制”, 使得民初新聞業態獲得清末新聞業態絕不可能的歷史性進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民國臨時政府徹底顛覆了清廷對官報以外新聞報刊“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 、“妄登邪說,煽惑人心” 、“有礙邦交,妨害和平” 等負面社會功能定位,打碎了封建專制社會的“言禁”舊習。不但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清醒認識到“報紙代表輿論,監督社會,厥功甚巨”,特別強調“此次民國開創,南北統一,有賴報界同心協力竭誠贊助” ,上海都督陳其美也認為《時事新報》所載“對民軍行為進行嚴厲批評”的時評《危言》“非但無反對之意,且足為各處民軍之砭石。此后正當時時由此箴規,庶足以保言論自由,俾為政者得聞其失”, 又在《民權報》申請注冊“稟帖”批示中表明“不患在朝之多小人,而患在野之無君子﹔不患政權之不我操,而患無正當言論機關以為監督。《春秋》作而亂臣賊子懼,輿論張而專制政體消。” 可見民初執政者對新聞媒介社會功能的基本判斷與清末當政者對新聞媒介社會功能定位之天壤之別。民初新聞報刊得到迅速發展。在武昌起義后半年時間裡,全國報紙由100家增至500家,總銷量數達到4200萬份。這兩個數字都超過了歷史最高紀錄。

第二是徹底廢除了清廷對政黨機關報“逆黨播散謠言,刊布逆報,誣謗朝廷,淆亂國是,黨邪丑正,樂禍幸災,專以煽惑天下” 的敵對性定位,打碎中國封建專制社會沿襲數千年的“黨禁”桎梏。民初的“政黨之名,如春草怒生,為數幾至近百” 。為表達政黨的政治訴求並力求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獲得更大話語權,凡是有條件的政黨都不遺余力創辦出版機關報。在清廷“黨禁”下以私人報紙面目發行的新聞報刊也亮出政治傾向,加入民初政黨政治競爭潮流。其中如中華民國聯合會機關報《大共和日報》、國民黨人在湖南長沙創辦的《漢口民國日報》、中國社會黨機關報《人報》、中華民國工黨機關報《覺民報》及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機關報《神州女報》等,在當時都有較大影響。政黨之間的斗爭是在共和體制內所進行的正常的政治竟爭。 民初政黨報刊的公開大量出版,不僅是對封建專制“黨禁”徹底否定的結果,而且是民初新聞業態的一個歷史性進步。

第三是民初新聞業態徹底摒棄了“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的封建君主專制痼習,樹立了“民意不可違”和“自我糾錯”范例。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1912年3月2日“通告”各都督稱:“民國完全統一,前清政府以頒發一切法令,非經民國政府明白宣示,自無繼續之效力。而民國報律又未遽行編定頒發。茲特定暫行報律三章,即希報界各社一律遵守” 。未料“暫行報律”頒行后遭到由《申報》、《新聞報》、《時報》、《民立報》、《時事新報》、《神州日報》、《天鐸日報》、《大共和日報》、《民生日報》等組成的“上海報界俱進會”強烈反彈,並通電表示“報界全體萬難承認” 。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孫中山盡管認為內務部頒行“暫行報律”是“出於補偏救弊之苦心”,但因“實昧先后緩急之要序,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復見於今”且“未經參議院議決”,遂果斷以“大總統令”宣布“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 中國新聞法制建設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大總統”按照資產階級共和政體立法程序,順從輿論,接納民意宣布政府制頒的新聞法令“無法律效力”,這是亙古以來從未有過的歷史性進步。

第四是民初新聞業態摒棄了固步自封、裹足不前的封建封閉舊習,順應新聞業發展需要,及時構建適應社會需要的嶄新新聞業結構。在民初新聞業態中,和新聞報紙、新聞雜志等紙質傳統媒介相對應的“新興”媒介應時而生。其中最重要的是新聞紀錄電影和新聞通訊社。新聞記錄電影第一次“出場”就是記錄武昌起義軍與清朝軍隊戰斗——這樣在中國乃至世界發展歷史上都具有重要意義的重大事件。不但所記錄事件的本身具有時代和歷史性意義,而且記錄的技術手段和表現方式,都標志新興科學技術(機械及設施)與記錄傳播重大新聞的社會需求結合后產生出新的新聞媒介類型,使民初新聞事業結構中增加了新生力量。新聞通訊社的出現標志新聞活動的社會分工進一步專業化和專門化,使新聞傳播人員能更加精准、精細、精心地分別做好新聞採訪寫作,或是報紙編輯發行等專業性工作,進一步提高新聞傳播活動與社會需求的適應性。民初新聞業態——由新聞報紙、新聞刊物、新聞電影及新聞通訊社組成的新聞事業物化表現形態,一直延續到20世紀20年代中期新聞廣播出現后才成為歷史的“圖像”。

結 語

歷史是延續的,文化是傳承的,新聞業態是歷史與文化的融合。歷史的延續是必然的,而歷史的“揚棄”則是“傳承”題中應有之意。民初新聞業態當然要延續“清末”新聞業態的某些形式,但肯定會荷載“民初”新聞業態的特定內涵。繼承或保留清末新聞業態中的合理部分,填充或增加民初新聞業態的應有內涵后形成的民初新聞業態,正是對清末新聞業態“揚棄”的結果。通過這一“揚棄”過程,既保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又實現了新聞業態的歷史進步,使中國新聞業態正式步入“民國”這一新的歷史階段。

(課題組供稿) 

(責編:實習生、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