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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周:文化領域供給側改革須堅持“雙效”統一

范周2017年03月29日08:35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文化領域供給側改革須堅持“雙效”統一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文化領域供給側問題研究”首席專家、中國傳媒大學教授

文化產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重屬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效益是其基礎,社會效益是其靈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效統一”既是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准繩,又是優秀文藝作品創作和文化企業經營必須遵循的內在規律﹔既是保証文化領域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又是激發文化市場活力、繁榮文化生態的前提。

主要問題及其成因

當前文化領域有不少行業呈現“過剩”與“短缺”並存的矛盾現象。“過剩”指的是文化產品產量過多,沒有被市場完全消費﹔“短缺”指的是精品力作產出過少,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比如,從供給內容看,對社會效益重視不夠。一段時期以來,文化產品生產中出現了電影唯票房、電視劇唯收視率、出版物唯碼洋的導向,更有甚者將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或有悖於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的內容推向社會。從供給主體看,多元化供給力量還未形成。目前國有文化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受制於體制機制等因素,生產潛力尚未充分釋放﹔民營文化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方向,對“雙效統一”重視不足﹔文化類社會組織、群眾文藝團體實力有限,創新創造潛力有待進一步激發。從供給能級看,文化精品國際競爭力不夠強。與美國、日本等文化強國相比,我國當前具有世界級影響力的文藝精品太少,文化產品在全球文化貿易份額中佔比不到4%。這與我國經濟總量和文化資源豐富度是不相稱的,也難以有效傳播和弘揚中國理念與中國價值。

出現以上問題,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文化治理能力不夠強。當前我國文化發展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表現為:文化消費升級,人們期待更加個性化和品質化的文化產品﹔科技改變生活,越來越多的國人通過互聯網和移動終端進行文化消費﹔人們參與文化生產的意願和積極性正在增強。這些要求文化治理注重引導溝通、“以法治文”,注重以數字化和互聯網思維來審視和推進文化生產。但當前文化治理方式還側重於單一的行政管理,明顯滯后於文化精品生產的客觀需求。其二是文化發展模式不夠優化。過去一段時間,我國文化產業獲得了爆發式增長,但整體還處於粗放狀態,文化全要素生產率並不高。其三是文化發展生態不夠完善。文化精品生產的扶持機制、考核評估機制、評獎激勵機制、宣傳推廣機制、人才培養機制、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等尚未健全,還沒有形成文化精品生產的責任共同體和文化發展生態體系。

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區別

文化與經濟密不可分。而文化作為一種柔性資源注入經濟領域,不僅可以實現自身的結構升級,而且可以創造新的生產力,驅動經濟發展的整體躍升,助力經濟領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但是,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又有著顯著區別。具體來說:

首先,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社會價值功能與文化經濟功能並進,且以社會效益的實現為基本前提。文化產品除了具有商品經濟屬性,還兼具意識形態屬性和公共產品屬性,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道德價值規范的特殊性。所以,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須堅持把社會價值功能放在文化發展原則的首位,將社會效益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其次,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尊重需求與引導需求並行,且以文化價值的實現為基本要求。在文化領域,生產與需求之間的關系協調首先應當考慮文化價值的特殊性及對群眾文化需求的引導。這種特殊性要求文化產品供給不能單純以供求關系為尺度去衡量,而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為全體人民提供昂揚向上、多姿多彩、怡養情懷的精神食糧。

最后,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文化保護與有序開發並重,且以實現民族優秀文化傳承光大為前置條件。文化的發展一直面臨存量資源保護與階段性開發的問題。以文物為例,當前一些地方的文物保護與經濟開發存在巨大矛盾,沒有處理好保護措施、監管手段和經濟創收之間的關系。以犧牲文物換取經濟利益無疑是“殺雞取卵”,堅持文化傳承和保護優先應是文化開發的基本前提,也是不容妥協的前置條件。

改革的基本原則:“雙效”統一

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應立足於“從實際出發”,既要充分考慮文化產業的“文化屬性”和“社會效益”,又要特別重視文化產業發展的“商品屬性”和“經濟效益”﹔既要體察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整體實踐,又要注重從經濟領域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汲取經驗和教訓。

一是要把握文化發展趨勢,通過長期持久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穩定的文化經濟環境。近幾年,文化產業的增速從高位逐漸下降,開始進入“常態化”的“換擋期”。在此背景下,文化發展也應當逐步轉換動力機制,政府需做好頂層設計工作,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引導文化產業朝著創新驅動、深度融合、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的方向發展。

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督促政策落實。近年來,中央出台了很多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為文化產業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要注意避免由於細則不明確、落實不到位而導致扶持性政策流於形式,更要防止不良企業利用政策利好扭曲政府意圖,妨害文化產業健康發展。

三是要適度干預、防范風險,堅持底線原則、引導價值取向。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生產,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鼓勵運用豐富多樣的文化創意形式傳播主流價值和正能量,提供優質文化供給。同時,應堅守底線原則,對涉嫌違法亂紀、突破文化道德底線的,必須予以及時制止。對收視造假、票房黑幕、明星超高片酬等導致行業畸形發展的亂象,應予以適時糾正。另外,建議政府放寬社會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門檻,鼓勵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但對可能存在違規操作或引發金融風險的行為,應採取必要的監管手段進行法律規范和預警防范。

四是要實現基礎保障,提供優質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權益,是文化強國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我們應以貫徹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機制,鼓勵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同時,對於必要但難以營利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政府應托底承擔相關職責。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