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王淑芹: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相倚互濟

王淑芹2017年02月15日08:19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相倚互濟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首席專家、首都師范大學教授

社會誠信的失范、缺失與式微是任何處於社會轉型期的國家都要面臨的挑戰,因之,社會誠信問題是轉型國家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必須要完成的一項重要社會治理任務。基於我國德性誠信文化傳統以及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經驗,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應該走人心與人行共治、懲惡與揚善並重的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共建互濟之路,從而形成內在規約、精神引領與外在制約、行為合規相統一的社會誠信建設模式。

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體兩面,相互依賴、不可分割。現代誠信是本體世界的目的論、意義世界的價值論和現實世界的規范論的有機統一。目的、價值與規范是誠信的結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且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即誠信的規范源於本體世界的“天道”和意義世界的“義理”。誠信是“自然本性法則”。世間萬物都有其本然的目的,一切關系都內蘊著合理的秩序,誠實信用就是人們社會交往關系以及人與自身關系中內蘊的應有條理和順序的“本性之規律”的客觀要求,中國稱之為“天道法則”,西方稱之為“自然法”。換句話說,人們待人做事言行一致、表裡如一,是天道之本然。人超越於動物就在於能夠基於“天道之本然”而建構“人道之當然”的意義世界,誠信是意義世界的價值原則,本身是目的,具有義理性。現實社會誠信規范的正當性源於本體世界與意義世界的“天道義理”,而不是后果論意義上的利益得失。離開天道義理規制的誠信,就會滑向純粹的工具論和功利論。唯有回歸誠信道德的本性,秉持誠信的天道義理性,強調誠信自身的目的與價值,誠信的規范與制度設計才有根基。目前,社會上流行著一種偏重規范倫理的規則與制度,缺乏美德倫理的義理與德性的誠信觀,致使在社會誠信建設理念與路徑上,“工具理性”的制度獨尊論和效用論遮蔽了誠信本體的天道義理及其“價值理性”。事實上,離開目的論的單純規范論與工具論的誠信觀,會抹殺誠信動機與效果、誠信德性與行為的區別,最終會迫使“美德讓位於規則”“價值從屬於工具”。因此,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要相倚共建,隻注重誠信文化建設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有效的社會誠信建設,是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兩手抓、兩手硬,實現二者的融通互促。

誠信文化建設需要社會信用體系支撐。事實証明,缺乏社會信用體系支撐與保障的誠信文化往往難於實現對社會成員的有效教化與濡化。誠信文化對社會成員的教化與濡化是一種勸誡性的向善引導,其規勸力與倡導力既取決於社會輿論對失信貶斥與守信褒獎所形成的道德信息壓力與規范壓力,也取決於社會成員個體的良心與信念。進而言之,誠信道德輿論場的壓力與個人誠信意識和信念,無不與社會信用體系對失信或守信者的懲獎機制有關。一旦失信者未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社會的排擠,守信者未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與褒獎,誠信的正義信念就會受到挑戰。誠信正義性的弱化與誠信無用論的盛行,會在不同程度上消解誠信文化的引導力,表現為誠信教育規勸的“空洞無力”、規范壓力“糾錯”功能失靈,失信者難於產生道德焦慮的自我反省,守信者難於產生道德榮譽的自我欣慰。一言以蔽之,誠信文化不能離開社會信用體系對失信者嚴厲懲處的社會支持——因為懲惡是揚善的基礎。社會信用體系借助法律、信用記錄、信用評價等對失信者可以實行直接與間接的雙重制裁:一方面,通過信用法律對失信主體進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直接處罰﹔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傳散對失信者進行間接的社會制裁。直接處罰是對失信者的當下懲治,懲罰力度與法律威懾具有正相關性﹔間接處罰是社會對失信者的長久懲治。兩種制裁有機結合,構成對失信者的聯合懲戒。如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2016年)規定,不僅對失信者給予法律懲罰,而且實行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企業高管和事業單位法人等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等等。對失信者實行的各種資格限制及其消費限制等社會排擠力,使失信者“逃不了、賴不掉”,會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失信者在社會中的生存力和發展力。這種“一處失信、處處難行”的社會生活現實,會產生積極的社會輻射效應,有利於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誠信文化氛圍。相反,如果誠信文化建設缺乏社會信用體系制惡的支撐,“失信必罰”“失信虧利”“失信可恥”的教化就會成為缺乏說服力和信服力的空洞說教,“知信而不守信”的知行背離現象就會沉渣泛起。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誠信文化相輔。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提上日程,各種誠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但我們不能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而忽視或偏廢誠信文化建設。因為僅有外在制約不足以善化心靈,達至德心與德行相統一的誠信生活方式。目前我國正在不斷完善與誠信相關的法律,如《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力度,並將“惡意欠薪”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的規定﹔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經營者欺詐性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等等。與此同時,國務院2016年密集出台了相關指導意見,如《關於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這些社會誠信建設的法律規定及其《意見》,旨在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打擊失信者、褒揚守信者,遏制虛假失信投機行為的蔓延,破解現實生活中“誠信無用”的悖論。圍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制定的這些制度,是市場經濟社會誠信建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同時要看到,社會信用體系說到底是一種利導型獎罰制度設計,即它是基於人們的自利本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驅使或迫使人們在各種懲罰的利益權衡中“能夠”誠實守信。它把人們的當下誠信行為與法律風險以及未來利益挂鉤,進而構成對人性的自利性與市場經濟利己性的約束條件。雖然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的利益獎罰機制能夠為社會成員行為選擇提供外源驅動力,但需要清楚的是,社會信用體系所形成的這種“利導型”誠信建設機制,對失信投機行為的鉗制是有條件的,即法律和社會對失信者處罰力度及其社會排擠力足以構成“成本與收益”博弈的利益制衡,否則,將難以阻遏失信牟利的機會主義行徑。美國安然、安達信、世界電信等大公司相繼發生的財務作假案以及美國次貸危機等無不表明,再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也需要誠信文化的鼎力相助,需要社會成員道德良知的守望和道德自律的堅守。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