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進展情況
(一)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 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
課題根據立項計劃、緊密跟蹤國際海底深海採礦規章制定動態,全方位參與採礦規章制定研討,分析國際海底採礦規章條款及制定程序對我國權益的影響,協助外交部、中國大洋協會等國家職能部門完成了國際海底管理局對採礦規章制定的多次調查反饋,提出我國的觀點立場並力爭在規章制定中得到體現﹔課題首席專家2015、2016連續兩年作為外交部咨詢專家和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第21、22屆大會,為應對國際海底採礦規章制定提出主張和對策,為保障我國在國際海底資源開發中的權益奠定法律基礎。結合對國際海底資源開發管理制度和深海採礦技術研究,多次為國家深海資源開發法立法工作提供咨詢,研究和編寫深海採礦試驗工程方案並上報國務院,其主要內容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和國際海底資源開發計劃中得到實現,為海洋強國戰略實施提供了智力貢獻。
2. 各個子課題進展情況
子課題一:深海勘探規章發展與採礦規章制定動向研究
課題密切關注國際海底採礦規章的制定動態,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2015年與新加坡國立大學合作舉辦的採礦規章繳費制度研討會和2016年與澳大利亞格裡菲斯大學合作舉辦的採礦規章環境評價與管理制度研討會,及時把握和親身體驗國際海底管理局及國際社會對採礦規章制定的考慮和動向,並形成研究分析報告提交國家相關職能部門(附件1)﹔收集和分析了國際海底管理局採礦規章制定中3次利益相關者近200份調查反饋意見,了解和掌握國際海底採礦潛在投資商與開發者、不同國家、不同領域以及非政府組織和專家、公眾等不同利益相關方對深海採礦及其管理制度的態度與訴求,為我國確定國際海底採礦規章制定的立場和對策提供了豐富的參考信息。
子課題二:深海採礦環境管理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需求大的基本國情,針對一些國家和團體出於各種原因主張苛刻的環境保護制度而制約資源開發的現實情況,確立了強調開發適當環保的規章制定目標,以追求開發與環保平衡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應對策略,在鼓勵發展環境友好的採礦技術和科學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的同時,防止以過於苛刻的標准和要求制約深海採礦的實施和發展。以此為基准完成了國際海底管理局關於採礦規章框架討論利益相關者問卷調查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管理制度部分(附件2)﹔根據國家海洋局的要求向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秘書處提供了“中國海底採礦規制和最佳實踐信息”(附件3)。
子課題三:深海採礦權益分配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
開展了深海礦產資源開發的技術經濟分析研究,構建了深海多金屬結核開採成本分析模型並編制了計算機軟件,結合我國國際海底礦區和採礦技術情況進行了深海多金屬結核和多金屬硫化物的概略研究,了解了深海採礦的重要影響因素並形成了初步分析手段(附件4)。調研和分析了國內外陸地礦產資源開發的權利金和稅收制度和政策,形成了適應與我國國情的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繳費機制主張。完成了對國際海底管理局採礦規章中繳費機制的調查反饋(附件5)和深海採礦商業模型和經濟分析評價(附件6)。
子課題四:深海採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與中國海洋強國建設研究
結合國際海底採礦規章制定的研究,課題從國際海底資源開發管理制度建設和開發能力建設量方面努力協同推進我國海洋強國建設。課題組成員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立法研究, 2014年12月,課題承擔單位接待全國人大環資委深海法立法專家組來校考察和調研,項目首席專家做專題發言﹔接受中國大洋協會委托,研究我國大洋工作體制機制的創新和改革,完成研究報告《大洋工作體制機制研究報告》﹔宣傳普及我國深海法,在中國海洋報發表論文《為和平利用深海資源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向中央政治局提交要報《多管齊下 打好捍衛南海權益的法律戰》,受到採納﹔撰寫完成書稿《中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研究》,計劃於2016年9月份出版﹔2015年11月,項目首席專家作為全國兩名專家之一,受邀請在全國人大做深海立法做咨詢報告(附件7),為我國深海資源開發法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在前期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深海採礦重大工程”立項研究基礎上,結合我國在國際海底多金屬結核礦區勘探工作實際情況,項目首席專家作為主筆人進一步完善了“深海採礦試驗工程”方案設計,經國土資源部上報國務院,根據當前我國的科技體制改革和國際海底資源勘探專項工作進展,目前深海採礦試驗工程的關鍵技術研究部分已由國家科技部以首批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項項目立項(項目名稱“深海多金屬結核採礦試驗工程”,項目編號SQ2016YF010109,國撥經費1.43億元),試驗工程的海試實施部分已納入我國國際海底多金屬結核礦區勘探合同延期申請計劃,該申請計劃已由國務院批准,提交國際海底管理局並獲得核准,該計劃中包括五年內開展1000米級水深深海採礦系統海試,預算經費3億元(附件8)。
子課題五:中國參與深海採礦規章制定的對策與建議
課題組認真研究深海採礦規章制定的動向和程序以及對我國權益的影響,向外交部、中國大洋協會等部門提供我國參與深海採礦規章制定的對策與建議。如,項目首席專家2015、2016連續兩年被外交部邀請為咨詢專家,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第21、22屆大會,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規章制定應“平衡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問題”,不能“急於求成”等觀點與主張(附件9),在國際海底管理局對採礦規章制定中提出的64個事項 “優先級”討論中,我們對其中6項提出了次序調整建議,5項被接受,在新的行動方案按我們的主張進行了調整,為爭取我國在採礦規章制定中掌握主動權,佔據有利時機提出了對策與建議。
(二)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1.文獻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開展了相關文獻的收集整理。共收集到英文文獻162篇,其中著作類57篇、論文類85篇﹔中文文獻190篇,其中著作類20篇、論文類98篇,海洋資源類國際條約30篇、雙邊條約15篇、國內代表性法律法規10篇。對所收集到的文獻進行了總體分析,對代表性文獻進行了概要整理。
特別指出的是,本課題組直接參與國際海底管理局關於採礦規章的制定工作,得到了規章制定過程的比較完整的第一手公開文獻和內部報告等文獻資料,課題結題和規章制定完成后我們將歸納整理並存檔。
2.學術交流情況
(1)2014年9月,中國工程院主辦的第 190 場中國工程科技論壇——“深海裝備技術與產業發展戰略”,課題首席專家為中國工程院先關領域20余名院士做《深海礦產資源開發及對裝備的需求》學術報告﹔
(2)2014年11月,課題承擔單位協助深圳市發展研究中心主辦《深海資源開發與深圳海洋經濟發展》高層研討會, 邀請了國務院參事張洪濤、工程院院士封錫盛、徐珣,外交部條法司賈桂德副司長等到會作報告,課題首席專家做了題為《深海採礦-前景與挑戰》的學術報告﹔
(3)2015年6月,課題組成員劉少軍和李艷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和新加坡國立大學聯合舉辦的JOINT CIL-ISA WORKSHOP ON MINERAL EXPLOITATION IN THE AREA。
(4)2015年12月,課題組成員胡小舟參加在英國舉辦的“Offshore &Deep Sea Mining Conference”,並做題為“China's Actions and Views of Deep Sea Mining ”報告。
(5)2015年5月,課題組成員劉少軍和鞠成偉參加在國際海底管理局與澳大利亞格裡菲斯大學合作舉辦的“Workshop 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or Exploitation of Deep Seabed Minerals”
(6)2015年8月,課題組承擔了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為期一周的培訓課程,該培訓是為參加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獎學金計劃”和“工程技術培訓”的國際學員提供,來自墨西哥、古巴、格魯吉亞和孟加拉國的4位國際學員參加了培訓。
二、研究成果情況
1、完成了對國際海底管理局深海採礦規章制定利益相關者調查的反饋答卷,部分主張被國際海底管理局採納。
2015年3月,國際海底管理局向全球利益相關者開展國際海底區域採礦規章框架草案利益相關者調查”,內容涉及採礦規章框架草稿、高水平問題、行動計劃及優先事項等,2015年5月,國際海底管理局再次就採礦規章中繳費機制制定征求意見,課題組代表中國大洋協會(我國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部門和勘探合同承包者)完成了近2萬字(英語)的兩份調查問卷反饋意見(附件2、附件5),就規章制定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給予全面評價,特別是對涉及我國利益的不利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強調採礦規章應充分考慮先驅投資者的前期投資、開發權利金應盡量以利潤分成為基礎等,許多意見被國際海底管理局採納,在后續版本的採礦規章框架草案中得到體現。如,在對規章制定事項的優先級安排討論中,為了讓包括我在內的承包者有相對穩定的預期,要求國際海底管理局將“承包者權利”討論的優先級別從“B”提至“A”,以在規章制定時對承包者的權利盡早進行明確界定﹔考慮到目前對深海採礦技術及環境管理的了解尚不充分尤其是我們自己准備不足,要求將“財政和技術能力”和“環保債券與履約擔保”討論的優先級從“A”降至“B”,以使我們有更充足時間去准備應對,等等。在所提出64個事項的“優先級”安排中,我們對其中6項提出了次序調整建議,5項被國際海底管理局接受,在新的行動方案中按我們的主張進行了調整。
2、構建了深海採礦成本分析模型,為深海礦產資源開發技術經濟分析和採礦規章中利益分配制度建立提供科學手段。
開展了深海礦產資源開發的技術經濟分析研究,構建了深海多金屬結核開採成本分析模型並編制了計算機軟件(附件4)。利用該模型和分析軟件可以開展深海礦產資源開發的概略研究,也可以在深海採礦規章繳費機制討論中分析權利金、稅收等對投資者和國際海底管理局利益分配的影響,為分析深海採礦的重要經濟影響因素並形成了初步分析手段。在2015年7月國際海底管理局法律技術委員會召開的國際海底採礦財務和經濟模型研討會上,中國大洋協會提交了依托課題組完成的國際海底多金屬資源開發的商業模型及相關技術、經濟數據預測評價報告(附件6),其模型和分析手段的科學性得到會議的高度認可,為我國對採礦規章繳費機制提出的主張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數據支持。
3、作為特邀專家為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立法提供了咨詢報告和立法建議。
課題組積極參與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法的立法工作並提供智力支持。2014年12月,課題承擔單位接待全國人大環資委深海法立法專家組來校考察和調研,項目首席專家做專題發言﹔2015年11月,課題首席專家作為全國兩名專家之一,受邀請在全國人大做深海立法做了題為“深海採礦—前景分析與制度思考”的咨詢報告(附件7),介紹了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的現狀與前景預測,國際海底管理局採礦規章制定的基本情況,對我國深海資源開發法提出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立法精神應當是支持開發,同時兼顧深海環境的保護”、“鼓勵在國際海底區域發借殼申請礦區、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進行礦產開發和鼓勵其他行業及民營企業參與開發等不同模式的深海資源開發”、“促進深海裝備與金融服務發展 ”等立法期望。為201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正式頒發提供了智力支持。
4、完成“深海採礦工程試驗”方案並得到批准實施,協同推進我國海洋戰略
在2013年“深海採礦工程”被遴選為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 “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形成了“深海採礦試驗工程專項論証報告”,通過多位院士組成的專家組評審,有國土資源部上報國務院。根據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和國際海底資源勘探工作進展實際需求,目前,深海採礦試驗工程中的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部分已由國家科技部以首批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項項目立項(項目名稱“深海多金屬結核採礦試驗工程”,項目編號SQ2016YF010109,國撥經費1.43億元),試驗工程的海試實施部分已納入我國國際海底多金屬結核礦區勘探合同延期申請計劃,該申請計劃已由國務院批准,提交國際海底管理局並獲得核准,該計劃中包括五年內開展1000米級水深深海採礦系統海試,預算經費3億元(附件8)。這些項目的立項實施將極大地提升我國深海資源開發能力,也為我國參與國際海底採礦規章制定和參與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的競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對推進我國海洋戰略的實現由重要意義和作用。
5、提出我國對國際海底採礦規章制定的主張和對策被我國政府代表團接受並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上闡述
國際海底採礦規章的制定已連續多年被列為國際海底管理局的優先事項,因此也是近年來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的重大議題。本課題的立項和實施得到國家外交部和中國大洋協會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課題首席專家被外交部和大洋協會邀請為特邀專家參加中國政府代表團,於2013、2015和2016連續3年參加在牙買加舉行的第19、21和22屆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為確定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採礦規章制定中的主張和對策提供技術咨詢。在幾屆大會上,課題組根據對採礦規章制定的動態和進展,從我國最大利益實現原則出發,向代表團提出我國應持有的立場和採取的對策的建議,經代表團討論確定后針對性的闡述我們的主張,影響採礦規章的制定。如,2013年管理局第19屆理事會上,我國代表團就“區域”開發規章制定在發言中表示:“規章應該體現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開發者利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平衡、開採的商業可行性與開採的可持續性的平衡。” 2015年管理局第21屆理事會上,我國代表團在規章框架制定問題討論進一步指出:開發規章的立法精神應當是鼓勵開發,同時兼顧保護環境﹔規章條款應當與產業發展相適應,標准不應過重﹔對參照陸地和海洋油氣而提出的條款是否適應深海採礦需要研究和實踐考驗。2016年我國代表團則根據我國希望的規章制定進展,提出規章制定應“平衡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問題”,不能“急於求成”等觀點與主張(附件9),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