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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絲綢之路出土民族契約研究為建設“一帶一路”服務

2016年06月16日13:36

為響應國家“一帶一路”重要戰略,日前國家社科重大招標項目《絲綢之路出土各族契約文獻整理及其與漢文契約的比較研究》課題組在“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新疆吐魯番主持召開了 “絲綢之路出土民族契約研究國際學術論壇”,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西夏文字學專家史金波,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副會長、蘭州大學敦煌學專家鄭炳林,敦煌研究院敦煌文獻學專家李正宇,西北師范大學敦煌學專家李並成,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首席專家顏鵬飛,武漢大學吐魯番學專家陳國燦,首都師范大學宋史專家李華瑞,北京大學佉盧文、於闐文專家段晴,中央民族大學回鶻文專家張鐵山,陝西師范大學回鶻文契約專家劉戈,西南民族大學吐蕃文專家楊銘,貢保扎西,新疆大學察合台文專家阿布力克·亞森教授,廈門大學經濟史專家楊際平,項目負責人武漢大學乜小紅,土耳其依勒底斯科技大學突厥語系專家買萊克,日本神戶大學的古藏學專家岩尾一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館長侯世新,新疆考古所所長於志勇等中外學者60余人參加論壇,圍繞絲綢之路沿線新發現的民族契約作了交流和釋讀﹔對契約的理論及社會功能作了深入探討﹔特別是對用絲綢之路出土各民族契約的研究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作用和價值等學科前沿問題,作了研討,提出許多真知灼見。

吐魯番位於古絲綢之路的樞紐之地,是西域經濟乃至域外經濟與中原經濟的交匯地,是古代西方文明與中原漢族文明交匯之地,留存下來的絲路遺跡最多,出土各歷史時期的漢文和各民族文字的契約最豐富,也是習近平主席一帶一路戰略啟示地之一。面對古絲綢之路上的種種輝煌,在這裡探討各民族契約在創造古代絲路輝煌中的作用與價值,具有特別的現實意義。

一、對契約理論的深層探討

對契約的社會功能及其理論,西方契約經濟學家們的各種見解較多,最主要的是古典經濟學的契約自由、平等原則論,與會專家認為:僅靠這些原則去認識契約是不夠的,還應看到中國古代契約中 “公平台面上的不公平”﹔歷代券契真正一式二份者少,而“券唯一支”掌握在主權方手中者多等現象,反映出契約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這種理論與歷史實際存在著矛盾,故對契約自由、平等原則提出了質疑。在對各種契約理論的探索中,提出了馬克思對西方契約理論的超越,歸納其超越點,首先是:“契約關系屬於生產關系的范疇”﹔其次,“契約關系屬於非原生態生產關系的范疇”﹔第三,“對契約關系這種非原生態生產關系,賦予了法的關系”﹔第四,馬克思揭示了契約關系具有產權、平等、自願三位一體的屬性。這是對契約理論超越以往所作的高度經典性概括。其關鍵點在於將契約放在生產關系范疇中來作出考察,即使契約具有產權、平等、自願三位一體的屬性,也離不開所處時代生產關系的制約。

如果將自由、自願原則放在封建社會中考察,就會看到:在封建生產關系背景下,人們所處的經濟狀況不同,使訂立契約雙方的社會地位也不同。受雇人由於貧困所迫,靠出賣勞力維生而走上自願與雇主簽訂雇佣契的選擇,如同無地少地的農民,為了租種土地維生,願意支付租價,自願與地主簽訂租佃契約一樣。這中間,受雇人要接受雇主對其剩余價值的剝削,佃農要接受封建地租的剝削,存在著經濟上、甚至人身上的許多不自由。對於貧弱的勞動方而言,即使存在著許多的不如意、不自由,也隻能適應這種現實狀況,不得不用自願的方式去與佔有社會生產資料的主人方簽訂契約。所以在等級制社會貧富階級對立的情況下,契約的自由原則就存在著局限性,所訂的契約雖出於自願,但其契約關系卻是不自由的。隻有將契約的基本原則與契約關系加以區分,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

在契約平等原則的問題上,也存在著類似的情況,若放在階級社會生產關系范疇中加以考察,就可看到,在私有制、等級制的社會中,貧賤者為了生存,不得不有求於富貴者,經濟上的不平等決定著他們在社會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也決定著契約關系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契約關系內容,借助於一種平等的形式而出現,這種矛盾統一現象的存在,是私有制社會對社會秩序的一種需要。在平等原則下訂的契約,其契約關系卻往往是不平等的。契約形式上的表面平等,不等於契約關系上的平等,因此,在認識契約的平等精神時,應將其與契約關系上的種種不平等實態加以區別。隻有這樣,才能走出對契約平等精神認識上的誤區。從中國契約發展的實際來看,契約的平等與契約關系上的不平等,在中國古代社會,乃是一種長期辯証而統一存在的現實。這才是運用馬克思契約屬生產關系范疇的理論,分析中國歷史實際,得出的正確結論,也是對契約在歷史社會運行過程中最合理的科學解釋。

二、從民族契約與漢文契約比較中看融合發展

在絲綢之路沿線出土的各民族文字契約很多,既有十六國至清代的漢文契約,也有佉盧文、粟特文、吐蕃文、西夏文、回鶻文、察合台文契約,對於民族契約與漢文契約作出比較研究,也是專家學者關注的一個方面,在研討中,大家認為:絲綢之路出土的各民族文字契約文獻雖然各有特色,但內容結構的大框架與漢文契約文獻是基本一致的。如回鶻文契約, 從契約文獻的格式套語看,既有對唐宋漢文文書格式套語的反映,也有與元代漢文文獻的格式套語相一致的地方。無論是唐代還是元代,漢文文獻的格式套語,都是由周秦漢唐的文獻格式套語發展而來。回鶻文契約文獻的格式套語是對漢文文獻格式套語的承襲,這是回鶻人與漢人長期密切交往、漸習華風的結果,是一種漸進的民族之間相互融合的自然現象。吐蕃文契約的流行尤其能說明這一過程, 吐蕃文契約產生於公元8世紀,此時吐蕃人進入河西地區,與中原的漢文契約有大量接觸,他們在佔領敦煌的前40多年裡,一仍漢文契約流行,當他們逐漸接受漢文契約格式,深感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后,從認同到吸收,並開始吐蕃文字化,從公元832年被稱為“子年”的4月起,民間契約突然改用吐蕃文書寫了,即使是漢人與漢人之間的交易,也一律用吐蕃文書寫,此后再不見漢文書寫的契約,直到吐蕃退出敦煌。這是吐蕃統治者在適應、吸收漢地契約文化和格式后,採取吐蕃文字化措施的結果,實際上也是一種民族融合的方式。

各民族契約之間也需要作出比較性的研究,參加研討的維族專家學者,對於用阿剌伯字母拼寫維吾爾語的察合台文契約,與古代用粟特字母拼寫突厥語言的回鶻文契約,作出比較后認為:回鶻文契約文書的格式和內容與察合台文契約文書的格式及內容大致相同。從某些環節看,回鶻文契約文書格式和內容更加嚴謹、充足。反映出察合台文契約雖然受到一些伊斯蘭教規的影響,但仍然保持著對本民族契約格式和內容的傳承。

三、民族契約與絲綢之路關系認識上的提升

民族契約與絲綢之路的關系,是論壇熱烈討論的內容。專家學者從十六國時期以高昌為中心的絲綢之路上的交易中,看到許多西域胡商與漢人寫立的契約中,常寫有“二主先和后可,乃為券書,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一罰二入不悔者。”或者寫明“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為信。”這是說交易雙方先商議然后認可,再寫立券契,此券書經各自署名訂立后,就產生約束雙方的法律效力,如要反悔就要受罰。契約是以維護產權為基礎的,不論是一個民族內部的交易,還是民族與民族之間的交易,都會形成一套維護產權的習慣法則,交易雙方遵循習慣法則作出的各種約定,形成諸文字便成為契約文書,故契約對於交易雙方而言,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可見民間契券是維系絲綢之路上各族商貿活動正常秩序的一種主要手段。而絲路沿線的各族、各國官府,也依賴民間的契約來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契約保証了絲綢之路上的法律秩序,促進了絲綢之路經濟帶的繁榮。

維系絲綢之路經濟帶繁榮的另一重要因素還在於契約的誠信精神,契約一經訂立,就要求雙方信守執行,誠信是契約的生命,如無誠信也就不存在契約,如何保証契約條款能始終如一地執行?這就需要在契約中寫明擔保方式,學者們分析了契約中對誠信履約的擔保,有“違約受罰”、“財物抵押”、“保人代償”、“追奪擔保”等多種方式,大多都採用了人保和物保相結合的方式。這類多種擔保方式既在漢人之間,也在漢人與各民族之間行用,目的都在於保証契約能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保証絲綢之路上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

四、論壇為“一帶一路”建設總結歷史經驗

面對當前國家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時代重任,為了傳承絲綢之路經濟帶這—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發揚我們民族過去的輝煌,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很有必要對歷史上絲綢之路經濟生活中的優良傳統進行研究,而契約精神則是這—傳統中的靈魂。各民族文字契約中,反映出了貿易買賣雙方的平等、自願、和諧相商精神﹔互通有無的互利互惠精神﹔以及交易雙方誠實守信的精神,很值得加以總結,這種和善、互惠、誠信的契約精神,是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發展平等、友好關系的基礎,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各族、各國,正是由於樹立和貫徹了和、惠、誠等契約精神,才能維護著歐亞大通道上的良好經濟秩序,使得中原和西域、中國和中亞及以西地區之間、各族之間,長期保持著平等的友好往來,形成持續的互利互惠經濟、文化交流,既帶來了絲綢之路沿線各國自身的經濟大發展,又帶來絲綢之路經濟帶的持久繁榮。這也賦予了今天研究絲路沿線出土民族契約以特殊的意義。

客觀而論,是古代中國物資上的絲綢和精神上的契約文化,共同支撐著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長盛不衰。研究和分析古絲綢之路經濟帶繁榮的原因,固然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中的瑰寶,讓世界了解古代中國在絲綢之路上的貢獻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總結過去是為了開創未來,中華契約文化中的和、惠、誠精神豐富了“全人類的共同價值”(習近平語),創造了歷史上的輝煌,同樣也可以給今天振興絲綢之路經濟帶,在世界范圍內推進“一帶—路”建設,與世界各國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全人類的共同價值,創造新的更大輝煌。總結歷史的經驗,為當前的國家戰略服務,讓絲綢之路出土民族契約研究為建設“一帶一路”服務。

(課題組供稿)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