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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簡報》第7期樹立三種財產的觀念

2016年06月16日14:03

編者按:《樹立三種財產的觀念》是本課題組負責人蔡守秋教授,於2015年10月11日在天津大學法學院召開的“環境法學者與民法學的對話”國際學術會議上的論文中的一部分,這次會議人民日報已有報道,該文已經受到與會學者的贊賞與關注。下面是對該文的一部分摘錄。

財產制度是最根本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財產權是人類謀求生存、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利的延伸,是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道,構成三項最基本的人權。民諺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法諺謂“財產權是實現生命權、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民富國強”是中華民族興起的重要標志。

我國在自然資源法律權屬制度方面最大的失誤之一是沒有對不同類型、具有不同屬性的自然資源設立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權利,而是走了要麼是公法、公權、公有化,要麼是私法、私權、私有化的極端:在全面實行計劃經濟的時期,主流觀點是認為社會主義的法律都是公法,否認、取消和打擊私法、私有財產和私權(物權),最典型的表現是當時的“共產風”、“吃飯不要錢”、“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等現象,在法律和法學領域則表現為全是公法、沒有私法,民法物權法幾乎處於銷聲匿跡的狀況﹔在強調市場經濟的鼎盛時期,特別是在《物權法》公布以后,主流觀點是否認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和公權性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將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都納入私權、私法的范疇,認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都是一種私法權利(即都是私權),甚至將作為公眾共用物的環境資源也視為排他性物權的客體即私有財產,或者用主體抽象的公有自然資源權利(包括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及其用益物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等)來代替主體明確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結果是造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行政管理權”、“國家私權(表現為國家所有財產權)”於一身的全有政府、全權政府和全能政府。

目前我國的財產制度和自然資源領域法治建設的主要缺陷是否認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和公眾對作為公眾共用物的自然資源的非排他性使用權,將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都納入排他性私權的范疇,忽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或者用主體抽象的公有自然資源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來代替主體明確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這種缺陷所導致的問題和后果是:使自然資源的公眾共用性被作為私權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排他性所異化,導致公眾固有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基本需求權受到侵犯,使作為公眾共用物的自然資源部門利益化和私有化(包括政府專用化),從根本上侵犯了公眾非排他性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和利益﹔使國家組織或政府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集“行政管理權”、“國家私權(表現為國家所有財產權)”於一身的全有政府、全權政府、全能政府,形成行政壟斷佔有支配自然資源、行政壟斷自然資源產品市場的局面﹔使政府及其官員(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權的代表)按照私權的模式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即按照“法無規定即自由、法無規定即有權”的私權特點,隨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導致自然資源的污染、破壞、浪費和緊缺,造成自然資源質量降低、數量減少等“公眾共用物”悲劇﹔使政府與實際利用自然資源人的矛盾、政府利益與實際利用自然資源人利益的矛盾加劇,不僅造成“政企不分、政經不分、官商不分”,而且導致“政府與民爭利”、“國進民退”、“官富民窮”和“貧富差距加大”的社會不公平現象﹔使不是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政府以行使國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的名義充分佔有、支配和收益自然資源,不能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和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效益,難以發揮市場在配置自然資源方面的決定作用,容易形成自然資源利用的“無效率或低效率”,導致自然資源資產市場失靈﹔使政府及其官員(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權的代表)集所有權、行政管理權和監督權於一身,使公眾無法參與、監督和維護其公眾共用物使用權,難以發揮政府在配置自然資源方面的主導作用和公眾在自然資源治理中的主力作用,導致政府失靈和公眾參與無門﹔使作為經濟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失去對自己財產和資源的預期,形成“無預期、無恆產、無恆業”的憂慮,導致土豪破財、富人外移、資金外逸和企業難以可持續發展的后果﹔使政府及其官員(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權的代表)按照物權本性對自然資源行使“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以權開路、以權尋租、以權謀私,導致政府官員有組織謀私、集體腐敗的悲劇﹔混淆了民法物權法與行政法、環境資源法的重點和特點,不利於民法、行政法和環境資源法以及民法學、行政法學和環境資源法學的協調發展。

為此應該強調:樹立三種財產(公有財產、私有財產和公眾共用財產)協調發展的理念﹔搞好三種財產協調發展的頂層設計﹔建立三種財產協調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確立三種財產權(公有財產權、私人財產權和公眾共用財產使用權)的權利體系,建設規范三種財產的法律制度。樹立三種財產(公有財產、私有財產和公眾共用財產)的觀念,可以套用我國農民的話來表示,即“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還有一份是大家共用的”。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私有財產是構成個人自治和家庭完整的物質基礎,沒有私有財產就沒有人的尊嚴和獨立,沒有私有財產就沒有家庭﹔國家財產(包括國家私產和政府公務財產,又稱行政公產)是構成政府的物質基礎,沒有國家財產就無法進行政府公務活動,就沒有政府的權威,就沒有政府﹔公眾共用物(或公眾共用財產)是構成公民社會的物質基礎,沒有公眾共用財產就沒有公眾的行動自由和公眾的自由交往,就沒有以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廣泛交流為基礎的公民社會。我國有些人不承認環境資源等公眾共用物是一種財產或財富,他們奉行的是“隻要金山銀山油氣,不要綠水青山大氣﹔為了金山銀山油氣,犧牲綠水青山大氣”。我們現在應該理直氣壯地宣稱,“既要金山銀山油氣,又要綠水青山大氣”﹔當有人貶低保護環境生態的價值和意義時,要義正嚴詞地指出“綠水青山大氣就是金山銀山油氣,綠水青山大氣重於金山銀山油氣”﹔ 當因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工業項目要自毀家園時,要敢於喊出“寧要綠水青山大氣,不要金山銀山油氣”的聲音。

鑒於我國學界與實務界對公眾共用物(包括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認識的缺乏和不足,我們應特別強調樹立公眾共用物的理念,搞好公眾共用物的頂層設計,確立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使用權,建設公眾共用物的治理體系和法治體系。所謂公眾共用物(commons)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即公眾)可以自由 、直接、非排他性享用的東西。這裡的東西包括空間、物體及其功能。用普通老百姓熟悉易懂的日常用語來說,“公眾共用物”就是每一個老百姓不經其它人(包括政府、組織、單位和個人)批准、同意,也不需要額外花錢(即向他人交付專門使用費),而可以自由、直接、免費和非排他性享用的東西。例如,公眾共用的大氣、天空、流水、海洋、原野(如遠離城市村鎮的沙漠、戈壁、空曠、森林、草原、崇山峻嶺等)等自然資源,以及公眾共用的街道、道路、廣場、公園、城市空地等人工產品。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與私有物(私有財產)的區別顯而易見,私有財產是私人可以排他性佔有、支配和使用的財產,而公眾共用財產是公眾中每一個人都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財產。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與公有財產的區別也很明確,我國《物權法》中的公有財產(包括國家所有財產和集體所有財產)是指由國務院或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全體人民”或“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的財產,而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是指由公眾中的每個人直接、自由、免費和非排他性享用的物、自然資源或財產。目前我國法律政策中的“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載體不一定是公眾共用物或公眾共用財產,如軍隊的坦克大炮等軍用品和政府辦公大樓等屬於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載體,但不屬於公眾共用物﹔而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一定屬於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載體。堅持自然資源的公有性的關鍵是堅持公眾共用自然資源,維護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就是維護自然資源的公有性。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際上就是指,自然資源、環境和生態系統就是財富、財產、資產、資本和自然產品、生態產品。我認為:(1)要樹立自然資源也是財富或財產和自然資源價值、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資本的觀點,將公眾共用自然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財富、財產、資本和產品。(2)自然資源從整體上看基本上屬於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資源、公眾共用財產或財富,不能籠統要求對一切自然資源都建立自然資源物權(本文所稱自然資源物權都是指具有排他性的物權),隻能具體地對某些“四至”明確的自然資源設立物權。(3)對自然資源整體(如整條長江、整個渤海)不宜設立單個自然資源物權,對自然資源的某個部分或局部性自然資源(如長江的某個局部江面或江岸)可以設立“四至”明確的單個物權﹔對自然資源利用的一個特點是無法對自然資源採取“整體性利用”,而必須把它分為一個個具體的“特定物”。(4)對具有排他性的自然資源(地域界限明確、可以“四至”的自然資源)可以設立自然資源物權,對不具有排他性的自然資源不宜設立自然資源物權。(5)對經營性自然資源(盈利性、交易性、稀缺性、效益性、規模性、可確權性)可以設立自然資源資產物權,對非經營性自然資源(公益性、公眾共用性自然資源)不宜設立排他性的自然資產物權﹔或者說,對營利性、交易性使用自然資源資產可以設立物權,對公眾基本需要(指維持其生存、發展和基本人權需要)享用的自然資源不宜設立自然資源物權。(6)對公眾使用自然資源已經成為習慣性權利、歷史性權利的,不宜設立自然資源物權。

我們應該對自然資源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種類和具有不同屬性的自然資源建立不同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建立自然資源的公有權(公共所有權)、私有權(私人所有權)和公眾使用權及其相關法律制度。其中民法物權法的重點是規范私產和私權(包括私人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和私人自然資源所有權,以及作為國家私產的公法人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行政法的重點是規范公產和公權(包括作為國家公產的國家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國家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權)﹔環境資源法的重點是規范作為公眾共用物的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和公眾共用物使用權(包括作為公眾共用物的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公眾對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的非排他性享用權)。公眾共用物(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財產)是環境資源法學的邏輯起點,環境資源生態法主要是規范公眾共用物的一種法律。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在保持公有財產、私有財產和公眾共用財產協調平衡和防治兩類公眾共用物悲劇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公眾公用物的數量、提高公眾共用物的質量,保障公眾共用物的可持續供給,建設公物共享、大道通行、天下為公、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美麗中國。

(課題組供稿)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