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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偉:互聯網立法問題的若干思考

姚志偉2016年04月21日08:43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互聯網立法問題的若干思考

  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無疑是中國經濟發展中最令人矚目的成就之一,其產業發展水平已走在世界前列。以電子商務行業為例,按照商務部發布的統計數據,2015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0.8萬億元,其產業規模已居世界第一。在此背景下,加強互聯網立法勢在必行。

  當產業發展到世界先進水平后,其面臨的問題也愈加巨大,並且其可借鑒的成熟經驗也越來越少。從我國互聯網法律發展的角度來說,在產業發展的早期,中國互聯網法律較為零散,基本以移植互聯網產業的領先國家,主要是美國的規則為主,同時也參考聯合國的相關規則,這些規則通常是互聯網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共通性、基礎性規則,例如數字簽名、電子合同與數據電文處理及避風港規則等。在產業發展成熟度提高后,中國的互聯網立法開始深化,呈現出如下特點:其一,立法的“本土化”色彩大大加強,更多地針對本國網絡產業特點,並注重與既有法律體系的融合。其二,立法主體主要是職能中涉及互聯網的國務院各部委,如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其立法層級通常為部門規章,代表性立法如工商總局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公安部等六部委發布的《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2015)等。其三,由於互聯網對社會整體融入度的提升,一些綜合性的法律的修訂中,也會融入互聯網相關的條文。

  目前,我國已進入互聯網立法高峰期。一方面,《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已進入全國人大立法程序,有望在近兩年出台,這可以打破互聯網領域法規層次較低的現狀。另一方面,國務院各部委也在其各自監管范圍內,密集出台監管規則。在這個高速發展且社會關注度很高的新興行業進行立法,難度很高。在立法高峰期,更應講求立法規律,尊重互聯網行業的特性。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效果,互聯網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科學立法。科學立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互聯網立法領域,科學立法首先要求按照互聯網本身的規律來進行法律設計,不能把傳統非互聯網領域的規則簡單套用到互聯網領域。例如互聯網上的信息具有海量性和平台化的特點,即海量的信息集中在極為有限的平台之上,以國內為例,如搜索領域的百度搜索、電商領域的淘寶、社交領域的微信等,其平台上的信息以億為單位計算。在立法上,如果不考慮這些平台的特點,簡單地套用線下規則,則必然導致平台承擔無法承受的義務和責任。例如,有觀點認為網絡交易平台是線下交易市場的線上化,對其應適用與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一樣的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過程中,這種主張一度被修訂草案意見稿採納,規定網絡交易平台與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一樣,向消費者承擔兜底責任。這條規則顯然沒有考慮到網絡交易平台所面臨的海量交易的特點,一旦實施,則交易平台必然會被海量的消費者求償要求所淹沒。最終經過周密權衡,正式修訂案中考慮到交易平台的特性,該條規則被舍棄。

  科學立法還要求進行科學的法律移植,不能簡單照搬域外法律。毋庸諱言,我國互聯網法律規則的相當部分借鑒吸收了來自美國等互聯網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必須考量的是相同法律規則在不同環境下的適應性問題,避免“橘生淮北則為枳”的現象產生。在互聯網法律領域這個問題尤需重點考量,因為與其他較為成熟的傳統法律領域不同,域外乃至於美國等互聯網發達的國家,其互聯網法律也是新興領域,很多規則也處於持續變動過程中,並未形成穩定的立法形態。因此,對於域外尚在探索階段的法律,應秉持一個觀望的態度。

  第二,民主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立法過程中遵守民主程序。在互聯網立法問題上,民主立法需要破除立法部門利益化的傾向,即立法為本部門攬權、為本部門謀利的傾向。

  雖然其他法律領域也存在立法部門利益化的問題,但由於互聯網法律領域缺乏高階層的統一上位法對下位法進行規制,立法主體又眾多,因此,立法部門利益化問題可能會比其他領域更嚴重。要避免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無疑是讓專門的立法機關——人大來主導立法,因為人大不負責具體的行政監管事務,在立法問題上基本上沒有特殊利益。但在現階段,由於人大立法資源的有限性,其他部門特別是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不可避免。在這種情況下,應通過民主立法程序,吸納立法部門外的主體,如獨立的專家學者參與到立法過程中來,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立法涉及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互聯網立法過程中,還可以利用互聯網便捷性高、覆蓋面廣的特點廣泛征求民意。例如,在草案出台后,以互聯網為平台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以交通部就網絡約租車相關的兩個指導文件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例,共收到反饋意見6457份,其中通過網絡渠道反饋的意見佔到97.2%。可見,互聯網已經成為公眾參與立法的重要渠道,在廣受公眾關注的互聯網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度很高。

  第三,謹慎立法。謹慎立法是指互聯網產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其發展速度迅猛,產業形態變化也十分快。相對而言,法律則要求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有學者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網絡是一隻活蹦亂跳的兔子,而法律是四平八穩的烏龜。”為避免與實際發展變化脫節,互聯網立法務求謹慎穩妥。

  謹慎,要求互聯網立法過程中保持一種“讓子彈再飛一會兒”的耐心,特別是對新近出現的互聯網產業形態,保持一定容忍度,不馬上出台法律進行規制。在產業出現的初期,其形態尚未穩定,能否持續發展也是未知數,如果貿然出台法律,不僅規制路徑不清楚,還很有可能給產業發展帶來巨大的法律障礙,阻礙產業的成長。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在互聯網約租車(互聯網“專車”)領域。互聯網約租車在中國的發展不過四年時間,但由於對現有出租車的利益格局造成了重大沖擊,所以出現了非常強大的反對力量,並且要求監管部門盡快立法進行規制。由於互聯網約租車這一產業形態新近出現,尚未形成穩定的結構,某些地方監管部門開始的立法思路必然以成熟的管制出租車的規則來管制互聯網約租車,要求互聯網約租車像傳統出租車一樣拿到特定的牌照才能上路經營。如果這一規則真的實施,那互聯網約租車服務也就發展不起來了。直到現在,互聯網約租車的立法仍在斟酌醞釀中,這是立法者的明智之舉,避免了就不成熟的產業出台不成熟的法律。等待產業發展較為成熟,實踐中的問題也觀察得較清楚后,再行立法不遲。

  (姚志偉,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絡立法問題研究:歐美經驗與本土構建”課題組成員、廣東金融學院副教授)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