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胡濱 鄭聯盛:加快建立網絡借貸監管框架

2016年03月24日08:33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加快建立網絡借貸監管框架

  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於“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鼓勵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並建立了互聯網金融管理框架。在未來的監管實踐中,應該採用分類管理,注重金融屬性,在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同時,積極防范潛在的風險,特別是跨界風險。目前,網絡借貸的監管框架尚未建立,需要在准入條件、資金托管、風險撥備、信息披露和糾紛機制等方面進行針對性監管。

  深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思路

  《意見》從鼓勵創新、分類指導、健全制度等三個方面來構建國家層面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為鼓勵和規范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各種業務模式亦動態變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前瞻性研究、應急反應機制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建設等都亟須完善。為協調互聯網金融協調發展,應該具有系統的監管思路。

  一是注重金融屬性。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否具有金融屬性而判定是否要進行監管,有所為有所不為。假定網絡借貸平台僅是一個信息中介,而沒有相關的主體性和實質性金融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可採用一般性監管原則進行監管,甚至可以不納入監管范疇,以防止監管過度。但是,一旦網絡借貸平台涉及信用、期限及相關的風險轉換問題甚至資金池業務,就應當適用規范性監管原則。金融監管部門要注重信用中介的本性,出台相關的針對性政策進行監管。

  二是注重分類監管。基於分類監管原則,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適用不同的監管政策。分類監管原則分為兩個層面:對不同的業務模式,採用不同的監管體系,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採取具有差異性的監管規范,以匹配原則性監管、限制性監管或功能性監管﹔對同一個業務模式下不同的子業務,應採用有區別的監管政策。比如,捐助類眾籌與股權類眾籌應有差異性監管政策。

  三是注重監管協調。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明顯的外溢效應。由於互聯網金融存在跨界性,其風險外溢效應在混業經營趨勢強化和分業監管模式的錯配中將更加凸顯。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系下進行分類監管,使得跨界風險難以有效應對。為此,應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注重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特別是一行三會和工信部等的監管協調。

  四是注重系統性風險防范。互聯網金融特有的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法律風險以及監管失效等需重點關注和防范,其信用和流動性風險更值得警惕。通過各種渠道和機制,互聯網金融實現了利率、期限和風險的重構,但本質上並沒有消除風險,而更多是轉移風險,同時還創造新的風險,甚至是系統性風險。鑒於此,要嚴防互聯網金融風險引燃時間維度的系統性風險和(或)空間維度的傳染性,從而引發更大的風險。

  五是注重消費者保護。互聯網金融具有普惠性,在國內已經成為金融抑制下微觀主體參與金融市場及其相關業務的重要渠道。但是,互聯網金融存在著信息不透明、虛擬賬號、委托代理等信息不對稱問題,具有嚴重道德風險。同時,互聯網金融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費者或投資者眾多,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因此,強制性信息披露機制和消費者保護機制是監管部門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大任務之一。

  網絡借貸平台監管的急迫性

  在國內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中,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基金銷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監管框架,特別是風險隔離機制和備付金賬戶管理較為有效。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等規模相對較小,互聯網消費金融因銀行部門參與而風險管控較為嚴格。目前,互聯網金融潛在風險最大的領域之一是網絡借貸平台的監管。

  網絡借貸已經成為國內互聯網金融最為重要的業務模式之一。但是,網絡借貸也存在著非法吸儲、騙貸、轉貸、高利貸等問題,可能引發信用風險、網絡借貸平台破產、人員逃跑和投資者損失等風險。對於監管體系而言,最為急迫的就是建立健全網絡借貸的監管框架。國內網絡借貸與國外網絡借貸的區別在於三點:一是國內部分網絡借貸是規模巨大、交易復雜、信息透明度低的民間借貸的互聯網化,本質仍是監管較為不足的民間借貸。二是網絡借貸在國內甚至已經發展成為平台自身的資金池業務模式,變相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三是網絡借貸平台已經從信息中介轉化為信用中介,絕大部分網絡借貸平台已經成為信用轉換的媒介甚至是直接的信用供給者。

  《意見》將網絡借貸平台定義為信息中介,意味著絕大部分從事信用中介的網絡借貸平台正違規運行。未來一段時間內,網絡借貸平台可能會變相地將信用中介轉變為信息中介,但其盈利模式仍然是以提供信用擔保、進行資金池業務和“吃利差”為支撐,其潛在風險需要重點關注。

  完善網絡借貸監管的舉措

  為強化對網絡借貸平台及其相關業務的監管,應該建立完善的網絡借貸監管框架。監管主體應該明確職能、統一行動、各盡其職,健全網絡借貸的監管規范框架,及時出台網絡借貸行為的規范指引細則,以夯實網絡借貸長期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具體的監管舉措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嚴格市場准入標准,特別是最低資本要求。資本金是市場准入的核心要件。以英國為例,其監管部門對P2P進行規范性監管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設置了最低資本要求,以防范網絡平台公司出現償付風險,並防止網絡借貸平台以“信息中介”為名沒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從事“信用中介”業務。以此為鑒,國內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網絡借貸平台的從業人員資質、資本金以及技術門檻等具體要求。

  二是建立資金托管制度,明確資金托管主體。網絡借貸的資金流通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可以成為資金托管方,但從安全的角度出發,資金托管主體更為合適的是銀行。《意見》已經明確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認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監管機構應該鼓勵銀行建立網絡借貸的資金存管技術系統,促使政策可以有效落地。

  三是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網絡借貸平台的違約將是市場化的表現,採用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應對違約的基礎保障。監管部門應該規定,每筆借貸根據其借款規模、利率及期限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風險准備金,且風險准備金賬戶在監管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第三方托管,一旦發生逾期或違約則由風險准備金進行償付。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及報告制度。網絡借貸平台應該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消費者其從事的業務,在與存款利率對比進行銷售宣傳時,必須要公平、明確、無誤導﹔在平台上任何投資建議被視為金融銷售行為,必須遵守金融銷售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審計和財務數據、客戶資金、客戶投訴情況、上一季度貸款信息及客戶違約信息等。

  五是建立爭議處置機制。一旦出現投資爭議,投資者可以向網絡借貸平台機構投訴。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訴機制。投資者在向網絡借貸平台投訴無法獲得解決時,可通過監管部門或行業協議設立的網絡借貸平台投訴中心解決糾紛。一旦被投訴中心認定是維權,監管部門可以據此對網絡借貸平台施加相關的懲罰並責令賠償投資者。

  (胡濱、鄭聯盛,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與金融監管改革研究”負責人、課題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