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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仁朝格圖:13—19世紀蒙古法制的興衰

2016年02月22日08:39

13—19世紀是蒙古歷史發展的重要時期。蒙古族從民族共同體形成到建立民族國家、從統一全國到退居故土、從分崩離析到再度統一,其間經歷了由大汗政權到割據政權再到盟旗制度為紐帶的地緣組織形態的漫長歷史過程。在此進程中,蒙古族法制傳統相沿已久,成為蒙古高原游牧文化集大成者。蒙古法制一方面是蒙古族自身文化基礎上孕育產生的法文化現象,另一方面也不斷吸收融匯其他民族法制元素,從而形成以游牧社會法律文化為主要內涵的兼容並蓄、刑罰寬簡且開放性很強的法文化體系。

蒙古族創造了獨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制文明。縱觀幾個世紀以來蒙古法制的發展沿革,其內涵始終是習慣法與成文法相互摻雜的一種法文化現象。可以說,是一種民族規范和習慣法的文字化形態。這種情況在《大札撒》為代表的蒙古國時期的法制中更為突出。入元后,蒙古法制因素微妙地影響了中原法律的某些領域,這種影響只是生活領域和司法實踐方面而非法律形式上的。蒙古族是當時的統治民族,其法律定制是基於民族不平等觀念導致的結果。元代法制史料表明,蒙古法對元律的影響並不太深刻。到了北元時期,蒙古法制一方面繼承了成吉思汗時代以來的法制傳統,一方面又在新的形勢下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16—17世紀是蒙古社會法律多出的特殊轉型時期。大量法制資料遺存為今天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依據。從西方“草原法”研究到國內民族法制史研究,學界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對這一時期的蒙古法加以研究闡釋。北元時期法制的一大特點是“殺人償命”的法律原則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有游牧社會經濟生活特色的“罰畜”刑在刑罰領域被廣泛使用。法律規范中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不斷增加,嚴禁偷盜、維護社會秩序、黃教利益和人們行為規范的法制化、保護牲畜財產成為立法的主流。在《阿勒坦汗法典》、《樺皮律典》、《蒙古—衛拉特法典》中,實體法和程序法有了明顯的分離趨勢,私法方面的規制得到重視。另一個特點是,在藏傳佛教廣泛傳播的背景下,蒙古法和西藏法相互影響,佛教戒律的某些內容變相進入蒙古法條中。這種情況在《阿勒坦汗法典》、顧實汗《蒙古律》、《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中比較明顯。到了清代,蒙古法制在法典文化上逐漸成熟,無論立法技術還是法律內容,都有了很大的改觀。行政法規方面的規范是蒙古法制未曾有過的新內容。這充分說明,清代是中原法和蒙古法制相互影響、相互借鑒吸收最活躍的歷史時期。國家法制的統一原則和因俗而治原則是出現這種局面的政策導向和主要原因,在清朝“蒙古例”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19世紀末,隨著中國社會的巨大變革,蒙古社會也隨之發生根本性轉變。在時代的劇變中,蒙古法制與中華法系傳統法律制度一樣逐漸失去了生命力,從產生、發展、成熟進而走向衰微,成為蒙古民族法制歷史記憶和生活習慣的一部分。這是歷史的必然,但對蒙古社會本身來說,周邊發生的一切還是很突然。據史料記載,清廷對蒙古政策的轉變和社會經濟的衰敗景象,使蒙古社會難以選擇方向。朝廷腐敗無能和外來勢力的侵蝕,使蒙古族共同體的地緣結構開始瓦解。戰爭與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大量割地和無休止的“捐輸”以及俄商、旅蒙商剝削的加劇,加之內蒙古地區沿長城一帶設置府州廳縣的增加、移民和開墾的合法化,使蒙古固有的政治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進而在法律制度、司法制度領域出現了新的挑戰和難以解決的問題。

13—19世紀,蒙古法制在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法制傳統基礎上逐漸形成發展起來,而其衰微也與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命運聯系在一起。在西方列強侵略下,東方帝國傳統法制文明無奈地讓步並最終退出了歷史舞台,蒙古法制也沒有擺脫同樣的命運。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3—19世紀蒙古法制沿革史研究”負責人、內蒙古大學教授)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