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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萬超 馬萱:全球視野下的中國文化產業價值鏈

2015年10月23日09:34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摘要】人們對“文化產業”概念的認識經歷了從否定到中性甚至褒義的過程。目前,各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命名方式並不一致,對其含義也沒有統一的認識。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發展文化產業的戰略構想。十七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對文化產業發展做了戰略部署。推動文化產業發展,需要不斷加強、改進和完善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統計。文化產業是有著巨大生成力的開放的創新理念,它強調的是文化與經濟的雙向互融。從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的關系看,創意產業脫胎於文化產業。當今,創意產業在某些國家已經從不同產業部門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產業部門。

【關鍵詞】文化產業 文化工業 創意產業 價值鏈 文化

【中圖分類號】G114 【文獻標識碼】A

“文化產業”概念的演變與含義

國外。法國學者路易·多諾指出,20世紀是一場“文化革命”,其中一個重要標志就是文化產業的空前發展,它包括書籍、唱片、音樂磁帶等文化財產,廣播、影視、音像、音響設備等文化設備和發射機、接受器等傳播載體三個方面。

澳大利亞學者斯圖亞特·坎寧安把“文化產業”概念的演變分為四個階段①:一是20世紀30至40年代,代表理論是法蘭克福學派的否定性觀點﹔二是20世紀70至80年代,主要特點是重新用文化來界定已成型的商業產業﹔三是撒切爾時期,基本特色是城市重建等實用藝術的實踐﹔四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在藝術領域的應用。

一般認為,法蘭克福學派的霍克海默和阿爾多諾最早提出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產業概念。在《啟蒙辯証法》一書中,他們明確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譯為文化工業或文化產業)的概念,用以代替“大眾文化”來表示大眾文化的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但法蘭克福學派對文化工業持一種否定態度,認為“文化工業”是“或多或少按照計劃而生產出來的文化產品,這種產品是為大眾消費度身定做的,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消費的性質”②。從對大眾文化和文化工業的爭論中,法蘭克福學派實際上闡釋了文化工業的內涵:通常情況下,“文化工業”是憑借現代科技手段大規模復制、傳播文化產品的工業體系,以工業化生產為標志,以普通大眾為消費主體,其中,“工業”不是指技術上的生產過程,而是“事物本身的標准化和分配技術的合理化”。

伴隨經濟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當“文化工業”與各國發展戰略和實踐緊密結合時,“文化產業”一詞逐漸變成一種中性甚至褒義的概念,並以英、美等發達國家為中心擴散開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歐洲委員會和很多國家也開始使用復數形式的“文化產業”。20世紀80年代,英國首次使用了“文化產業”這個術語,用來指“在我們社會中,那些借助文化生產和服務的商業形式,生產和傳播各種信息符號的專業產業組織機構”③。盡管這個概念並未從內涵上界定文化產業,卻同樣認可了文化產業中的商業化、信息符號等經濟特征。

20世紀80年代后期,文化產業從理論爭論全面走向實踐,成為地方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方面。198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文化產業定義為,以藝術創造表達形式、遺產古跡為基礎而引起的各種活動和產出。④而在其后來的官方界定中經常使用的定義為,“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⑤

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時任總統克林頓也提出了文化產業的概念。緊接著,在1991年,英國將創意產業歸為文字創造、視覺藝術、舞台美術、音樂、攝影、時裝6類。1997年,為了向民眾樹立“創新型”政黨的形象,英國政府又有意將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區別開來。1998年,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首次對創意產業進行了界定,認為它是“源自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潛力的行業”。霍金斯在《創意產業經濟學》一書中把創意產業定義為:“其產品都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內的經濟部門。”文化經濟學家凱夫斯認為:創意產業提供我們寬泛地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系的產品和服務。

1997年,歐盟當時的輪值主席國芬蘭在有關文化產業的報告中,把文化產業界定為“基於文化意義內容的生產活動”,除了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音像業、網絡業、文學、音樂創作外,還包括一切具有現代文化內容標識的產品和貿易活動,例如攝影、舞蹈、工業與建筑設計、藝術場館、博物館、藝術拍賣以及文化演出、教育活動等。⑥

國內。20世紀80年代,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開始在我國傳播。20世紀90年代“文化工業”的概念引起學界的熱議。學者們在熱議“文學邊緣化”的時候,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很快將這場爭論湮沒在產業實踐的浪潮中,人們也開始認識到文化產業的積極意義。

1998年,國家文化部成立文化產業司,標志著我國文化產業“從自發到自覺”的新的歷史階段。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文化產業”這個概念,並在兩處出現,並提出了“推動信息產業與有關文化產業結合”、“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推動有關文化產業發展”。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發展文化產業的戰略構想。隨后的2004年,我國提出了“創意中國”的口號,文化產業開始走上加速發展的軌道。這就使文化產業的官方界定和統計體系提上了議程。2004年3月,國家統計局頒發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標准,首次對文化產業進行了正式界定。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對文化產業發展做了戰略部署。推動文化產業發展,需要不斷加強、改進和完善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統計。在這樣的背景下,經中編辦批准,2011年11月,國家統計局成立了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司。這標志著我國文化產業統計工作掀開了新的一頁。2012年8月,國家統計局發布了新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

北京市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領先地區,使用的是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其含義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行業集群。

不同文化產業概念的辨析

世界各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對文化產業的稱謂並不一樣,除了上面提到的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外,還有內容產業、體驗經濟、版權產業(美國除了使用創意產業、文化產業外,開始更多地使用“版權產業”的概念,以強調“版權”對文化產業的關鍵作用)等名稱(見表1)。本文這一部分,將對這些名詞進行梳理和分析。

對文化產業各稱謂內涵的辨析。(1)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ies)。作為一個不斷拓展演進的概念,文化產業是有著巨大生成力的開放的創新理念,它強調的是文化與經濟的雙向互融。概括起來,對文化產業的研究可區分為兩派:“理論—意識形態文化產業”和“應用文化產業”。前者強調的是商業模式的文化活動操作方式,是指商業原則下的不同種類的知識產品的生產。后者指的是那些具有物質性、實體性的產業基礎,包括電影制作、錄音設施、報紙的高速印刷線,覆蓋全球的廣播電視台,甚至劇院和舞台表演等大型場所。⑦這兩種類別各自獨立又相互關聯。

(2)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英國是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的國家。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把創意產業納入正式的統計指標核算體系。我國目前統計指標體系中與“創意產業”概念最為接近的是“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概念是對狹義文化產業概念的拓展,它是以新經濟為基礎,以工業規模生產,全球化或地方化為特征的產業。但是,創意產業離不開文化內容,所以其最精煉的概括應該是將傳統的文化內容作為中間投入品進行規模化生產的產業。

(3)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y)。與文化產業相近的概念還有內容產業,也稱為“信息內容服務產業”。實質上是廣義文化信息的數字化,是基於新興數字化信息技術,融合了出版、廣播影視、通信網絡等多種媒體形態,從事制造、生產和傳播有關信息文化內容的綜合產業。內容產業的凸現反映了文化產業與信息和通訊產業的產業融合。

盡管創意產業、文化產業和內容產業概念產生的背景和關注的側重點不同,但三者同屬於知識產業,具有明顯的交叉和重疊。從廣義上看,它們都居於知識產業鏈的上游。文化產業和內容產業本質上屬於知識生產,而創意產業居於知識服務,它以創意對其他產業的融入和滲透為表現形式。文化是這三者的聚焦點。從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的關系看,創意產業脫胎於文化產業。當今,創意產業在某些國家已經從不同產業部門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產業部門。

價值鏈(Value Chain)視角下的文化產業各稱謂辨析。通過對這些命名方法的比較,可以看出,其包括的行業大同小異,因而必然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在這裡,筆者試圖通過波特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方法對其進行分析。波特指出,企業的每一項生產經營活動都是創造價值的活動,企業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了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這項動態過程稱為價值鏈。

在分析制造業價值鏈時,波特將整個價值的生產過程分為五個階段:一是輸入后勤﹔二是制造﹔三是輸出后勤﹔四是營銷﹔五是服務。那麼,相應的文化產業的生產也可以劃分五個階段(圖1):一是引入,這是將文化內容引入產品生產的過程,文化內容直接決定了產品的基調﹔二是產品形成,這是生產商、編輯、設備供應商等擁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創意並形成產品的過程﹔三是流通,這是文化產品流通的過程,其中的參與者主要是代理商、發行人及各種參與促進流通的中間人﹔四是發送,這部分是與消費者的直接接觸點,主要包括影劇院、電視、書店、博物館等﹔五是售后,包括批評家的角色、消費者評價收集等。

根據對文化產業生產五個階段的劃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階段其側重點不同。引入階段,側重於文化內容的挖掘,是“原料”投入的過程,將這一階段看作產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內容產業。產品形成過程凝結了眾多擁有不同技能人員的創意勞動,因而也形成了產品的版權核心,將這一環節看作產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版權產業。流通是一個產品傳播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和眼球,為下一步的發送做必要准備,所以這一環節可稱為注意力經濟。最后,發送和售后是將產品交給消費者的過程以及聽取反饋的過程,這個過程帶給消費者的是一種體驗,因而可稱作體驗產業。同樣是由於側重點的不同,將文化內容看作這個產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文化產業。將創意過程看做產業核心的人則將其命名為創意產業,而文化創意產業是二者的折中,但在價值鏈這個分析框架下,筆者認為這三個詞的含義應該是相同的。

文化產業的構成條件及分類

我國文化產業的構成條件及類別新探。根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制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制造和銷售)﹔(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制造和銷售)。

但並不是所有與文化產品相關的產業都是文化產業,即使同為文化產業,不同行業也有較大的區別。

文化產業的價值鏈中所依托的產品是文化產品。文化產品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必須具備文化價值比率標准(條件1),即文化企業在生產或提供文化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借助文化資源,其產品或服務中文化要素價值所佔部分至少超過50%。由於文化是一種無形要素,會使得這一衡量標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需要財務會計制度等多項工作的配套﹔其二,文化產品是精神文化產品,其使用價值超過物質產品的一般功能性需求,與此同時,消費獲得的主要是精神文化效用(條件2)。

文化產業中的文化產品必須具備工業生產特征(條件3)。工業特征的根本表現是規模化和標准化,文化產業中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也應具備這個特征。

核心的文化產品所包含的內容應當是信息表現形式,即文字、聲音、圖像等(條件4),其生產和傳播所借助的主要手段是媒體信息技術(條件5)。根據文化產品包含的內容,可將文化產品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以“聲、圖、文”為信息表現形式的文化產品和服務,這種內容可以物化在信息的物理載體(如圖書、光盤)中,也可以是通過特定的生產手段直接展現在消費者面前,例如廣播電視服務或文化演出服務等﹔第二種是非“聲、圖、文”信息表現形式的物質實體(條件6),這種產品主要是通過物質實體的內容和形式來展現文化內涵,例如文化產品的衍生品等﹔第三種是以非“聲、圖、文”表現形式存在的、依賴於消費過程的無形文化產品即文化服務(條件7)。

我們將以上特征進行了編碼,轉化成文化產業的7個構成條件。但並不是說,隻有滿足這7個構成條件的產業才是文化產業。這些條件並非全是必要條件,不同條件的組合代表了不同類別的文化產業。

當一種活動生產、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產品同時滿足條件1∼4時,屬於核心文化產業,是“聲、圖、文”信息形式的產品或服務的產業化生產和流通。而更進一步地,同時滿足條件1∼5時,就歸屬為傳媒產業。從以上分析中可看出,核心文化產業主要包括傳媒業和文化演出業。

當一種活動生產、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產品同時滿足條件1∼4和條件6,或者同時滿足條件1∼4和條件7時,就歸屬於外圍文化產業,主要體現為圍繞以非“聲、圖、文”表現形式存在的文化產品或服務進行的一系列工業化生產和銷售活動。

當一種活動生產、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產品滿足條件3,並且是生產滿足條件1和2的文化產品所必須的設備和物質生產和銷售活動時,就歸屬為支撐文化產業。嚴格地說,這類產業活動不是真正的文化產業,卻又是核心和外圍文化產業離不開的。

不同國家、地區對文化產業的分類。各個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分類是不同的(見表2),而且不同時期也有一些變化。例如,英國在1991年將創意產業歸為文字創造、視覺藝術、舞台美術、音樂、攝影、時裝6類,到1997年又增至13類,范圍擴大為廣告、建筑、美術和古董市場、手工藝、設計、時尚、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電腦軟件、電視和廣播。

北京、上海、廣東在文化創意產業統計口徑上略有不同。北京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9大類,上海分為10大類,廣東省分為9大類(見表3)。在行業分類上北京是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目錄》進行統計﹔上海是根據《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目錄》進行統計﹔廣東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進行統計。從行業大類上比較,上海比北京多出了“咨詢服務業”和工業設計業﹔北京比廣東多出了“設計服務業”和“軟件及計算機服務業”。

(本文得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特別委托項目“全球視野下中國道路的內生特性研究”資助,項目批准號:14@zh009)

注釋

1 參見林拓等:《世界文化產業發展前沿報告(2003∼2004)》,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138頁。

2 ﹝美﹞馬丁·杰伊:《阿多諾》,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第184頁。

3 文化產業的解釋,CNKI科技知識元數據庫,http://define.cnki.net/science/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6%96%87%E5%8C%96%E4%BA%A7%E4%B8%9A。

4 劉巍、宮少軍、殷國俊:《文化產業統計考察團赴加拿大考察報告》,2007年12月,http://www.hlj.stats.gov.cn/shkj/gwhc/6275.htm。

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最新公布的《1994∼2003年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務的國際流動》中,重新定義了文化產業:“對本質上無形並具有文化含量的創意內容進行創作、生產,並使之商業化的產業稱為文化產業。”

6 胡惠林、單世聯:《文化產業學概論》,太原:書海出版社,2006年,第111頁。

7 厲無畏:《創意產業導論》,上海:學林出版社,2006年,第7頁。

The Value Chain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Global Perspective

Guo Wanchao Ma Xuan

Abstract: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industry" has experienced a process from negative to neutral or even positive attitude. At present, different countries, reg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me the cultural industry in different ways, and understand it inconsistently. The strategy of developing cultural industry was put forward in the Sixteenth Party Congress, and further arrangements were made for its development in the Six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Seventeen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we need to constantly strengthen and improve statistics of the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ed industries. The cultural industry is an open, innovative concept with great creativity. It emphasizes the mutual integration between culture and economy. Looking 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eative industry and the cultural industry, the former develops based on the latter. Today, the creative industry has been separated from other industries and become an independent industry in some countries.

Keywords: cultural industry, cultural industry, creative industry, value chain, culture

【作者簡介】

郭萬超,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傳媒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文化產業、當代中國經濟發展。主要著作有《中國夢——一個東方大國的成長之道》《當代中國經濟發展戰略》《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提升研究》等。馬萱,中國戲曲學院副教授。 

(責編: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