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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曉光:清水江契約文書及其特征

2015年10月15日12:17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清水江契約文書及其特征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清水江文書整理與研究”首席專家、凱裡學院教授

“清水江文書”是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清水江流域地區的漢文民間文書,是錦屏、天柱等清水江中下游林區古代、近代經濟和社會發展歷史的真實記錄和反映。其內容大體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權屬買賣轉讓、合伙造林、佃山造林、山林土地析分、林木收入股份分成、山林管護及村寨環境保護、山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及訴訟文書、家庭林農業收支登記簿冊以及村寨管理、婚俗改革規定、官府文件等。

“清水江文書”是散存於清水江流域珍貴的民間文獻資料。清水江流域自清代中期納入中央政府行政規劃之后,便使這些遺存文書具有了特殊的價值。盡管有幸遺存下來的契約文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還是反映了該地區時代變遷、經濟發展、社會演變的情況,成為民間區域社會歷史的寫照。

以前,“清水江文書”研究領域比較狹窄,主要圍繞錦屏縣的文斗等幾個苗寨的林業契約進行,研究內容主要是林地租佃關系、木材市場流通體系和林業習慣法等。實際上,“清水江文書”內容豐富,反映的諸多歷史信息值得深入細致地研究。

民間檔案文書在中國各地有不同種類、不同數量的遺存,最引人注目的當屬徽州文書。與之相比,“清水江文書”雖然在數量上不如前者,但其比較清晰的時間脈絡、地域格局和人際網絡體現出來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非常突出。由於清水江流域開發較晚,相應地用於處理和記錄社會生活尤其是經濟關系的各種民族文獻也出現較晚,除了下游地區有極少量明代后期或清初的文獻外,現存絕大多數民間契約文書都是清朝中期和民國時期的,兩三百年的歷史相對來說並不久遠,客觀上使得“清水江文書”的遺存及其系統性和完整性的保持,具備了更大的可能性。而木材的種植與採運這一社會經濟的主線,使“清水江文書”保持其一貫的中心主題及特有的時間周期和節律,留下了許多值得探討的新問題。

清水江契約與徽州契約一個重大的不同是徽州契約有官方蓋印的“紅契”,而清水江契約中少見紅契。《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第1卷所收279件山林賣契中,蓋有官印的紅契隻有9件,從賣田契中見到紅契情況看,在不動產買賣中,不能說完全沒有交付契稅、加蓋官印的習慣。如有一則文書講的是“為欺官藐法違斷害良捏詞妄控事”,文中“緣前以挾富吞謀具控逆侄姜沛仁在案,荷蒙仁主於前十月初九日審訊,照蟻紅約當堂公斷,遵依天向具有遵結在案,懇恩調閱”,這裡的“照蟻紅約當堂公斷”,即以原告的紅契為依據,當堂進行審斷,說明了紅契在案件審理當中的效力高於白契。

契約文書的實質是體現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私人文書,契約雖存在於我國天南地北,卻都根植於具有自由買賣性質的封建地主私人佔有制基礎上,故各地契約內容與格式都具有明顯的共性。從其他省份移植進來的土地契約應用在山林買賣、租佃關系上,自然脫離不開土地契約的“原型”,表現出更多的“共性”。土地契約雖然在形式上是雙方當事人按照傳統習俗訂立的私人契約文書,但卻具有穩定社會秩序、保障經濟發展的社會職能,政府對各種土地契約是認可的,也認可其具有不同的証據效力作用。為了避免因契文不確切引起更多產權糾紛,民間教育有把書寫契約文書作為知識傳播的途徑,政府還頒行統一的契約式文,強化了各地契約文書的趨同性。

“有契斯有業,失契即失業”,清水江居民習慣上認為契約有四個作用:作為村寨之間的邊界約定﹔買賣契約﹔租山種樹﹔房屋、土地等買賣轉讓。清代清水江流域卷入林業商品經濟的熱潮,帶動了該地林業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工林業由於作業周期長,對土地資源的佔用必然形成長周期、非間斷的利用狀態,這時防盜、防毀林、防火十分重要,需要訂立長期有效的契約作為保障。由於人工造林過程長、投入大,村民如何參股分紅,如何輪種輪伐,也要靠契約加以約定。人工營林引發的關於林地產權界定和轉讓的契約文書、不同林木種植與林地產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文書等等,即是苗族侗族社會土地家族公有、經營家庭私有產權制度彈性張力的表征。所以清水江流域民間出現了山林契約,這批契約文書記載了山林買賣關系和租佃關系,現在大量遺存的林木土地買賣契約和佃山栽杉合同及抵押杉木等文書,說明契約文書是在地權關系較為明晰的前提下,山場、田土買賣、租佃所產生的復雜土地權屬關系,人們借以確定各種利益和規范各自行為。清水江訴訟文書及調解文書很多,很多就以契約為據,作為權利主張的依據。

這些契約文書顯示,隻要主體雙方有意,隨時都可簽約,隨時都可成交,隨時都可“請中”踏勘現場,隨時都可調解,其運行簡便快捷、低成本,體現了理性“計算性”誠信的要素。人們之間發生經濟關系,一旦簽訂了契約文書,無需顧忌對方違反而會產生與主觀願望相違背和沖突的不良結果。於是就形成了良好的經濟和信任環境,人們從事山林土地買賣和林業生產就不會有后顧之憂,都能較安心地經營管理自己的山林土地。這樣的文書具有針對性的民間法效力。有了這樣的具體規定之后,在契約社會之下,租佃雙方都不會輕易違背己諾,以致合作雙方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這些契約文書在清水江下游村落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不但規范著當地苗侗人民的民事行為,也約束了外來“棚戶”、客商等主體在這塊土地上的民事交往。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