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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繼勇 劉衛平: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綠色金融”體系

2015年09月30日09:53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參與全球經濟再平衡的戰略與路徑研究”首席專家、武漢大學教授,課題組成員、國家開發銀行研究員

“綠色金融”作為一種普遍應用的有效金融手段,早已在經濟發達國家廣泛推行。構建集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於一體的全方位“綠色金融”信貸體系,是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有效手段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歷史使命。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緊迫性

當前,我國生態形勢嚴峻,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刻不容緩。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污染較重的國家,經濟發展受到環境因素的嚴重制約。2014年,我國74個主要城市中隻有8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75%的飲用水源水質超標,19%以上的耕種土地面積污染超標。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我國“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面對如此嚴峻的環境形勢,我們亟須推動集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於一體的全方位“綠色金融”體系建設,釋放市場力量。這是我國解決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金融業作為信貸資源配置的行業,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引導資金從高污染高耗能產業退出,可以實現釜底抽薪的效果。

生態環保資金缺口明顯,需要“綠色金融”體系支撐。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十三五”期間綠色產業每年將至少投入2萬億元以上,近5年內治理大氣污染投資需求約為1.7萬億元,其中政府財政資金僅能提供10%—15%,大量的資金缺口需要一個金融渠道給予支撐。同時,支持節能環保產業,也開啟了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為我國實現“雙目標、雙結合、雙引擎”的宏觀目標提供了有效途徑。

在構建“綠色金融”體系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政策尚未形成合力,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交叉與缺失同時存在,使得金融支持生態環保項目時難以形成政策合力﹔二是“綠色金融”缺少能力建設,政府對項目的環境影響監管不力和執法不嚴,不能支撐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三是現行政策體系忽視環境外部性,價格信號扭曲,難以激活、引導民間資本向綠色產業流動﹔四是金融監管缺少激勵機制,監管部門沒有對“綠色金融”項目在資本佔用、存款准備金和損失撥備、風險容忍度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財政稅收政策也沒有對生態環保項目提供貼息或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不能很好地調動金融機構推進“綠色金融”的積極性﹔五是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難以及時、准確掌握企業環保信息和環境執法結果﹔六是生態環保項目存在散、亂、小的特點,缺少成熟的商業模式,項目經濟效益不突出,企業缺乏主動性,金融業支持較為困難。

“綠色金融”體系的基本架構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有一個體系完整、機制完善、政策配套、運轉良性的“綠色金融”體系支撐。要做好頂層設計,推動構建機構、政策、金融基礎設施、法律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架構。

“綠色金融”機構組織建設。一是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專司“綠色金融”業務,或在現有金融機構中的銀行、保險、基金、券商、擔保、貸款公司設立“綠色金融”業務部門。二是參照“赤道原則”“全球契約組織”,制訂我國的“綠色金融”規則,引導金融機構提升綠色環保意識,履行社會責任,按照“綠色金融”規則要求開展金融業務。三是創新“綠色金融”服務產品,提供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創新投融資模式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目前銀行在社會融資中具有突出作用,可通過建立綠色銀行體系,充分發揮綠色銀行在綠色信貸和投資方面的專業能力、規模效益和風控優勢。可嘗試PPP模式推動綠色產業發展,以有限的政府資金撬動民間資本股權投資。四是加強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組織的協作,推動我國主導或參與的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等對外投資和開發性機構達到“綠色金融”准則要求,在國際金融業務中建立高標准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

完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一是健全財政對綠色貸款的高效貼息機制﹔二是由主管部門發布綠色債券有關指引,允許和鼓勵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三是強化股票市場支持綠色企業的機制。

綠色投資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快排污權和碳匯交易市場建設﹔二是建立綠色評級體系,建立公益性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和數據庫,提高環境評估方法和數據的可獲得性,引導地方政府建立綠色GDP測算體系,為第三方提供節能減排效益測算和環境評估咨詢服務﹔三是建立綠色IPO保薦機制,推動綠色股票指數的開發和運用,引導資本市場更多地投入綠色產業﹔四是建立綠色投資網絡,引導社會投資者投向綠色產業。

建設“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體系和保障機制。一是在更多領域實現強制性綠色保險,利用保險市場機制制約污染性投資並提供環境修復﹔二是明確銀行環境法律責任,允許污染受害者起訴向污染項目提供資金的、附有連帶責任的金融機構﹔三是証監會和証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公司環保信息強制披露機制,為上市公司環境風險評估和准確估值提供基礎。

著力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盡快出台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專項支持政策。這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的政策依據,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為此,國家應盡快研究出台相關支持政策和專項發展規劃,在年度政府投資預算中專門設立“綠色金融發展專項”,加大國家對“綠色金融”的投入力度,為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開展各類合作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探索設立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的“綠色金融”發展基金。一是由政府和大型金融機構合作設立具有政策導向性的“綠色金融”引導基金,這類基金作為母基金,以保本經營和適當獲利為原則對各類商業性的“綠色金融”發展基金(公司)提供股權和債權融資支持。二是由政府和大型金融機構合資合作設立股份制、按商業化運作的政金合作基金,或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由國內銀行、保險、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聯合設立專業化、商業化的基金。通過政策性和商業性的各類“綠色金融”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努力緩解當前“綠色金融”建設資金短缺的瓶頸問題。

加快推動政府和金融機構雙方的合作能力建設。一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加快設立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為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承接金融機構貸款構建合法、合規的承貸主體,促進目前政府與金融機構信貸合作的規范化運作。二是要積極推動財政體制改革,為政府建立穩定的稅收收入來源渠道,提高政府在現有“分稅制”財稅體系中的分享比重,從而增強政府對“綠色金融”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能力。三是整合目前政府“綠色金融”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把來自國家和各級政府的“綠色金融”發展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產業化貸款和自身用於支持環境保護發展的相關資金整合起來,統一安排和集中使用,切實增強直接承貸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力,以及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向從事“綠色金融”發展的中小型環保企業發放貸款的補助、補貼、貸款貼息等政策性投入能力。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