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謝地 劉佳麗:深析政府與市場關系之困

——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中國之路

2015年07月21日11:05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摘要】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國際經驗及其相應的理論發展脈絡表明,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二元對立到互補融合的演進過程。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經歷了從政府壟斷經營、幾乎無視市場競爭和民營化作用,到重視市場化、民營化而政府規制體系建設相對滯后的演變過程。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可謂中途半端、喜憂參半。而按照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互補融合理念健全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政府規制體系的必要性、緊迫性正在凸顯。

【關鍵詞】城市公用事業 政府規制 市場競爭 再國有化 逆民營化

【中圖分類號】F299.24 【文獻標識碼】A

基於城市公用事業的技術經濟特征、制度環境差異及技術進步帶來的市場邊界與范圍的變化,對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相關理論研究也在不斷調適,大致經歷了“基於市場失靈的政府規制迷信期——基於政府失靈的規制質疑期——基於激勵機制的規制調整期——規制與競爭並存的規制重構期”四次更迭。①相應地,世界各國基本沿襲著“自由化與較少的規制——遏制壟斷與強化規制——市場化與放鬆規制——兼顧競爭與激勵的再規制”的路徑展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實踐。②總體來看,呈現出市場功能的逐步強化與政府干預力度的日趨削弱的趨勢。而在這一過程中,協調好政府規制與市場化之間的關系始終是推進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深化的關鍵所在。本文從城市公用事業改革中政府規制與市場化關系演變的一般規律入手,剖析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正、負效應及其成因,按照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互補融合理念,從主體、客體與規則互動的視角,提出應進一步增強監管機制、體制與制度改革協調性,重新構建城市公用事業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城市公用事業改革中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關系的演化

總結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國際經驗,梳理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理論發展脈絡,可以發現,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二元對立到互補融合的演進過程。

傳統政府規制理論:規制與競爭的二元對立。以公共利益規制理論和利益集團規制理論為代表的傳統政府規制理論,強調在“完全理性”假設下尋求規制供求雙方的最優化行為,並分別構建“現實市場與理想政府”和“現實政府與理想市場”兩個最優理論模型。公共利益規制理論以理論上最優的政府去彌補現實中市場機制的失靈,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利益集團規制理論基於規制實踐發現政府規制可能會導致市場效率的扭曲,進而推動放鬆規制的浪潮。從“道德人”到“經濟人”,實際上都遵循了“完全理性”的假設,使相關分析都不可避免地卷入尋求經濟效率的帕累托空想網。一廂情願地去追求“理性政府”或“理想市場”,使規制與競爭長期處於二元對立的態勢,導致相關理論研究與改革實踐沖突反復,停滯不前。從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到20世紀70年代的“滯脹”危機就是因政府與市場長期對立而釀就的苦酒。

規制框架下的競爭理論:規制與競爭互補關系的嘗試。自20世紀60至70年代以來,規制研究開始關注對規制過程和行為的識別,在檢驗規制效果的同時試圖回答政府干預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提高規制效率等問題,在肯定“有限理性”這一理論前提的基礎上尋求約束條件下的利益最大化路徑,並在規制框架下派生出競爭理論,包括特許經營權競爭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標尺競爭理論等。上述理論強調在具有規模經濟效益的領域,以直接或間接形式的競爭替代傳統政府規制,避免政府干預低效的同時帶來競爭活力。但研究也表明,此種競爭僅限在一定范圍內對規制進行某種程度的替代,因競爭產生的自治和福利必須以規制為前提,其實質是對規制失靈的彌補。以特許經營權為例,將競爭從空間范圍轉移到時間,在潛在競爭壓力下維持一定時期的壟斷經營,實現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但競標階段的競爭能否充分、中標者如何經營、如何保証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和質量,重新競標階段的競爭能否充分等因素,都需要政府規制的有效介入。二者共同保証該領域的競爭格局與經營秩序。可競爭市場理論通過給在位壟斷者構建一個潛在進入的威脅,激勵其採取社會最優行為,以可競爭替代規制,有效解決自然壟斷帶來的低效問題。正如鮑莫爾所說,可競爭理論“可以作為政府規制的指南,而不是取消政府規制”。③標尺競爭借助區域間同類企業之間的對比與間接競爭,規避規制信息缺失問題,實現經營績效的提高。總之,從不同規制理念出發,反映市場對規制的不同程度需求,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二者的關系,在以完全規制和完全競爭為兩端的譜系中進行若干中間定位的嘗試,總體呈現市場機制強化與放鬆規制的趨勢。

制度因素的引入:規制與競爭的互補融合關系。為應對市場失靈和規制失靈問題,近三十年來,政治經濟學、法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等學科運用各自研究優勢,從更廣泛的規制環境制度層面深入探求規制與競爭的關系。通過在規制政策中引入政治權力、法律、文化習俗、社會環境等制度因素,尋求規制之外的制度力量與規制之間的平衡。在延續“有限理性”的假設條件下,制度分析顛覆傳統研究將政府與市場置於二元對立面的分析范式,將二者置於更為廣闊且復雜的制度環境中,探尋制度環境與市場機制、法律體系以及各種非正式制度安排之間的相互作用,推動政府與市場關系從二元對立走向制度框架下的互補融合,為政府規制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打開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在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單純的市場化、民營化與政府規制均有其各自功能的局限性,市場競爭與政府規制功能的發揮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相互補充,而體現市場與政府在功能上的互補與融合的監管體系設計就顯得異常重要。

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積極作用與負面效應

由於城市公用事業的技術經濟特征以及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我國城市公用事業長期由政府壟斷經營。這種制度設計曾經為破解城市公用服務供給短缺問題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企業效率低下、競爭活力不足、投資渠道單一等現象,造成資金匱乏、公共產品和服務供不應求而且質量不高等弊端。為了應對來自政府財政、潛在進入者以及社會公眾等各個方面的壓力,城市公用事業亟待引入市場機制,以緩解或替代政府壟斷經營面臨的瓶頸。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在城市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以及公共交通等行業,按行業、分階段,由點及面、由淺入深地展開放鬆規制與引入市場機制的改革,致力於推進城市公用事業的市場化。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發展,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成效顯著,但問題也不容忽視。

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積極作用。總體來看,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在產權結構、市場結構、企業治理、投資、運營以及規制等各環節經歷了一系列變革,取得了一系列積極進展:一是市場化的多元投融資結構初步建立,形成外資、內資、民營、國有多元化投資格局,並通過股份制改制、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銀行貸款間接融資、以企業資產或特許經營權抵押借款、提供附加服務等方式,實現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同時,市場競爭機制全面引入。在市場准入機制放鬆背景下,多種所有制企業進軍城市公用事業,共同參與開發建設經營。在城市水務行業有法國威立雅、英國泰晤士、德國柏林以及北京首創水務等知名供水企業。在城市燃氣行業有以新奧、首創為骨干的企業集團,在一定地域和時間段形成多元競爭格局。二是資本運作市場初步形成。自放鬆市場准入門檻,改革投融資體制以來,各種民營資本和國外資本成為城市公用事業的新寵,初步形成資本運作市場。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投資回報率高達25%,遠高於汽車、石油等壟斷行業。④三是特許經營制度全面推行。在租賃、承包、合作、代建、委托等多種經營形式發展基礎上,特許經營方式在我國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交通、環衛等行業陸續推進且成效顯著,有效推進了政府職能轉變、國企轉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進程。四是價格調整機制初步確立。多元化資本的大量涌入、特許經營制度的全面推進以及國企改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機制提出更高要求。在政府相關政策的指引下,隨著激勵性監管機制的廣泛運用,反映市場規律和價值規律的公用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確立。五是在政府規制方面,規制主體地位逐漸明確,基本實現“政企分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陸續出台,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負面效應。由於改革缺乏頂層設計,沒有理順政府規制與市場化之間的關系,城市公用事業的市場化、民營化改革時常偏離預期軌道,並引發一系列深層次的社會問題與矛盾,倒逼城市公用事業走上“再次國有化”和“逆民營化”的回頭路,改革一度出現停滯。

首先,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問題嚴重。在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將“市場化”簡單或片面地理解為“推向市場”,將國有資產“一賣了之”的同時也將政府相應責任推卸出去。在缺乏國有資產科學評估和對經營項目嚴謹論証的情況下,急於對公用企業或項目實行民營化,通過“政企合謀”,有意低估國有資產真實價值,追求國有資產出讓、轉讓和資產變現給地方政府或個人帶來的短期利益。在我國歷年反腐敗案件中,城市公用事業改革中國有資產流失與腐敗案件並不算少數。

其次,固定投資回報與價格過快上漲,激化政府、企業與消費者的矛盾。在城市公用事業改革中,投資回報率一直是政府和企業博弈的焦點,也是民營化改革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一方面,過高的投資回報率在吸引民間投資的同時給價格上漲帶來較大隱患﹔另一方面,過低的投資回報率不利於民營化的順利推進,且給政府造成財政負擔。因此,在改革實踐中,政府一方面為吸引資金承諾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又無力給予足夠的財政補貼,導致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往往伴隨價格不斷上漲,引發消費群體的強烈不滿。如沈陽市水務民營化案例中,沈陽市政府在與中法水務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時,允諾中法水務獲得第八水廠30年的特許經營權,並保証18%的平均回報率。當制水成本和市場供需狀況等發生改變導致水價持續高漲時,過高的投資回報率導致沈陽市政府背上3億元的債務包袱,最終不得不以高達9億元的代價完成退市,遠高出最初上市募集的6.8億資金。⑤

再次,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危機,普遍服務難以保障。當以特許經營為代表的多種市場化模式如BOT模式、BOO模式、股份剝離模式等在我國城市公用事業中如火如荼地開展時,對質量、安全等社會性規制、城市公用事業普遍服務屬性以及對公眾需求的忽略,使改革一度陷入停滯。近年來頻發的“煤、電、油、運”等基礎設施問題,尤其是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交通堵塞問題、污水處理系統失靈以及“電荒”“水荒”等現象,與人民日益增長的城市公用產品和服務需求相背離,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深化迫在眉睫。例如,長沙市公交民營化后,由於政府監管的缺失,公交運營企業在利潤驅使下漠視公共事業的普遍服務屬性,服務質量低下,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多次造成嚴重交通違章現象,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南京、重慶、合肥等城市公交實行民營化改革后陸續出現交通事故頻發、公交線路覆蓋不全面與拒載老人等服務質量低劣問題,嚴重背離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初衷。⑥

復次,政府承諾缺失,民營化改革難以為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於高投資和大量沉澱成本,導致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和退出障礙。通過公私合作,即PPP(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國際統一名稱)的方式在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建立長期伙伴關系,滿足雙方分別對“公共利益與投資資金”和“降低風險和提高利潤”的需求,二者在長期博弈中形成利益均衡。但現實的情況是,我國城市公用事業監管制度尚未進入法制化、程序化和規范化軌道,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者的進入,降低其對風險的顧慮,往往針對價格和產量達成某種協議,並單方面提供價格、生產數量、投資回報以及優先獲得新項目特許經營權等超越法律授權的承諾。當技術水平、市場范圍、需求狀況發生變化或政府決策調整導致企業嚴重虧損、普遍服務無法保障或政府財政債台高筑時,政府承諾多淪為一紙空談,無法兌現。可見,政府承諾缺失的根源在於“無法對政府進行長期有效的制度性的監管和約束”,即“制度性的有效承諾缺位”。⑦主要體現在濫用承諾和承諾不連續性,規制機構的缺失和法律的缺失幾方面。我國成都、沈陽、上海等城市水務市場化進程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政府規制中存在承諾缺失這一問題。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私法為主導的合同式規制模式是現代政府規制體制的基本實現形式,也即將成為規范和指導我國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改革的主要形式。如何實現從傳統的政府管制體制向現代行政規制體制的轉變,以靈活、自由且規范有效的合同式規制模式規范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各方參與主體行為,是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深化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攻克我國規制改革過程中所有矛盾的關鍵。

最后,政府高價回購,“逆民營化”現象普遍。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對節能減排、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加大供水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政府迫於財政壓力,將城市公用事業產權或經營權像“土地財政”一樣一賣了之,在盲目招商引資、搞“政績工程”的同時,也將政府的責任推卸得一干二淨。在尚未建立良好的公法規制體制下,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猶如脫缰的野馬,加劇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矛盾。一方面由於生產資料價格上漲等因素,民營企業要求政府提供財政補貼或導致價格大幅上漲﹔另一方面產品和服務質量嚴重下滑、普遍服務難以保障,導致民眾怨聲載道。政府最終不得不高價回收城市公用事業項目,由民營再度變為國營,出現市場化的“回潮和反復”。⑧近年來發生在我國浙江、安徽、南京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營化改革中的逆民營化現象,即為很好的例証。

深化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障礙因素及政府監管體系缺失

發達國家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經驗表明:由於領域的特殊性,市場化改革過程既包括公共服務提供由公共部門向私人部門的運動過程,也包括由私人部門返回到公共部門的過程,是涉及公共和私人提供相互替代的復雜組合。⑨換言之,不論是民營化,還是逆民營化,都是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的正常現象。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出現的若干負面現象表明改革過程中可能忽略了一個問題,即:不論是國有壟斷,還是民間資本經營,是嚴格監管,還是放鬆規制,都是發展城市公用事業的手段,都是可供政府選擇的治理工具。在城市公用事業改革中,政府的責任不可能被卸載,政府角色也不會消失,能夠轉移的可能只是通過市場化激活城市公用事業的運營績效。⑩而過分迷信民營化功能,頂禮膜拜市場化效果,進而回避政府規制責任的城市公用事業改革難免出現紊亂而難以有效推進。

市場機制缺損下政府職能定位失誤是阻礙改革順利推進的核心因素。與一般性競爭領域的泛市場化改革不同,城市公用事業由於技術經濟特征的特殊性及承擔的重要社會目標,決定了其市場化改革具有特殊內涵,要求市場力量與政府干預的聯合方可奏效。凱恩斯主義曾寄希望於通過政府干預為市場的完美運行創造良好氛圍。而新自由主義則譴責政府失靈同時強調對市場價值的重新發現。有關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的限度及政府角色的轉變是理論爭議的焦點也是各國改革實踐面對的難題。一方面,傳統行政壟斷式城市公用事業運營模式存在效率低下、服務不佳、成本高昂和資金匱乏等問題,要求借助市場力量扭轉這一局面﹔另一方面,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國內市場上原材料、能源、水資源等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仍不成熟,市場機制無法在資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基礎性作用。改革正呈現“邊提價,邊市場化”的“中國特色”。因此要求政府採取足夠有效的措施防止市場失靈。這就形成了一個有關政府能力的“悖論”。

隨著改革的深化,對政府能力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目前,基於網絡和管線的城市公用事業,在分離競爭性業務和非競爭性業務的基礎上實施引入競爭和激勵性規制等手段的改革方向基本明確,但后續改革仍需政府進一步明確:

首先,何為合理的結構分拆?由於技術經濟特征、技術水平、需求特征、潛在競爭環境和區域發展水平等因素差異,“合理”一詞顯然需要政府在實踐中逐步探尋。在放鬆市場准入、引入業外資本、轉讓公有產權等改革中,如何保証在位者與新進入者之間能夠公平競爭,即非對稱規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需要政府同步做好相關工作﹔其次,如何確定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外資之間的轉換速率、資本構成模式與數量的均衡等問題,都有賴於明智且高效的政府﹔再次,在具有規模經濟性的領域,如水、電、氣的配送網絡,特許經營制度的實施還有賴於政府對特許經營合同相關內容的規定﹔復次,對壟斷產業進行橫向或縱向分拆后,如何保証網絡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的有效對接與整合,實現生產、輸送和配送的協調一致,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最后,市場競爭主體以利潤最大化為生產目標,不再承擔原先內化於公有制企業的公共政策目標,需要政府以新的形式實現公共目標,激勵市場化后的公用事業繼續提供普遍服務。可見,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過程是市場機制引入和不斷完善的過程,更是政府職能強化和重新審視的過程。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不能單純依據市場化的要求對政府角色進行單向轉變,將政府定位為市場的拾遺補缺者,而要根據現實中的政府能力決定市場化的限度及方式選擇,以防改革進程和結果的失控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被過度削弱,避免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出現重大失誤。

城市公用事業深化改革對現代政府規制體系的需求與現實規制供給之間的矛盾凸顯。城市公用事業政府規制是一個復雜的巨型系統,規制機構、規制對象與規制規則等各子系統紛繁復雜,各子系統之間關聯性如何?在實現規制目標過程中,各自發揮怎樣的作用?如何理清並處理好各規制子系統及系統內各要素之間的關系?這些問題成為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成敗的關鍵。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在價格、產量和質量等方面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實質都是政府缺乏有效規制的外在表現。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從規制主體來看,規制體制重疊混亂,缺乏獨立統一的規制機構。在規制實踐中普遍存在規制過度、規制不力和規制缺位問題。目前,“政監合一”成為我國城市公用事業規制體制改革最棘手的難題,並因此導致規制機構設立疊床架屋、職能交叉重疊,規制權力的行使主體混亂、權力濫用等問題。隨著民營化改革的深入,“政、事、企、資”之間的關系將有待進一步理清,構建符合我國具體國情和產業特色的城市公用事業規制機構模式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在規制機制設計及實施層面,對民營化項目缺乏科學論証,規制能力低下。以特許經營項目為例,不僅要科學確定特許經營期,經營期間價格、數量、標准以及突發狀況應急處理辦法,還要考慮到期滿后項目回收、在位企業退出和再次招標的公平合理性等問題。顯然,在我國,相應規制機制建設仍處半途。比如在市場准入和退出環節沒有真正建立優質企業的進入機制和低效行為的排斥機制,導致湖北南漳自來水濁水事件、方正縣供暖政府臨時接管以及十堰公交民營化罷運等失敗案例﹔在價格規制中,普遍採用的成本加成方法在成本監管失控背景下極易造成價格失真,價格一路上漲似乎成為社會常態﹔此外,對質量和安全等社會性規制的忽略也是導致當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陷入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

再次,在規制法律制度建設層面,缺乏有效的法規政策准則。雖然在宏觀層面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勵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的法規政策,並發揮了一定指導作用,但多為框架式的原則性規定無法對規制機構權限分配、規制責任分工、規制方法和手段等作出更進一步的規定。並且,由於城市公用事業的地域性特點,各地基礎設施建設、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差距較大,民營化改革更多依賴於各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在賦予地方更大自由決策空間的同時也加大了改革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導致改革無章可循,無法可依。

最后,從規制客體的層面來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關鍵是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依靠市場機制提高產業發展效率。我國城市公用事業的混合治理結構特征決定了市場機制和政府規制均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角色。在市場結構改革層面,區分自然壟斷業務領域和競爭性業務領域,在可競爭環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構建可競爭市場。我國現存的問題是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市場競爭主體仍不成熟,相應支撐體系尚不健全,可競爭市場的構建同時面臨市場制度、產權制度和政府規制制度一系列巨大挑戰,改革進程緩慢。在自然壟斷業務領域引入政府規制框架下的特許經營模式,實行有限競爭。但由於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長時期被排斥到公用事業領域之外,政府尚未建立起監管該行業績效的有效參照信息。並且,快速城鎮化、工業化、信息化、市場化和法制化同步推進的大環境為包括特許經營在內的各種激勵性規制的實施帶來諸多難以預測把握的客觀因素,導致個別城市改革進程出現滯后甚至失控的局面。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正在經歷從政府運作向企業運作的過渡和轉變,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不僅要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的內部治理結構,更需要由政府規制、企業競爭、銀行監管等組成的外部監督約束結構。而我國市場化過程中,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監管缺位等原因,導致國企改制出現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此外,單純依賴國有企業與政府規制創新,再加上一般現代企業制度加剝離輔業的改革模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⑪隻有改革產權制度,才能隔斷理清舊體制錯綜復雜的弊端。近年來,各地城市公用事業產權多元化改革紛紛啟動,通過BOT、合資合作、特許經營、股份制改制和PPP等方式進行不同程度的產權改革,為防止轉讓過程中發生惡性共謀和嚴重腐敗的問題,公開轉讓市場,建立公開、公平、規范的城市公用事業資產交易市場,同時提高政府規制的科學合理性成為當務之急。

按照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互補融合理念建立健全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政府規制體系

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勢在必行。但值得深思的是,民營化是否一定帶來效率的提升?正如詹姆斯·森德奎斯特所言“民營化不是解決政府無效的特效藥,唯有有力而有效的政府,才能使民營化政策奏效”,“隻有在有效的規制體制和適宜的市場環境下方可實現”。⑫而有效的規制體制、適宜的市場環境、細致的制度設計,這一系列條件都對改革深化背景下的政府規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應該明確按照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互補融合而不是此消彼長的理念來進一步推進城市公用事業的市場化改革。這一改革的核心是構建體現上述理念的城市公用事業政府規制體系。

根據規制主體、客體和規則的特點和構成,圍繞規制目標,我們構建了城市公用事業政府規制體系理論框架,如下頁圖1所示。

城市公用事業規制體系框架包括四個子系統,即規制體制子系統、規制機制子系統、規制客體子系統和規制制度系統,四個子系統相互作用共同推動規制目標的實現。其中,規制體制子系統主要包括行業、規劃、價格、安全、質量等規制機構的建設與運行,彼此間分工協作﹔規制機制系統主要涉及市場准入、退出、價格、質量以及社會參與等方面規則,不同規制手段間相互影響與作用﹔規制客體子系統由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相關主體組成,彼此間既合作也競爭﹔規制制度子系統由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及合同等規制規則組成,不同政策間相互促進也彼此制約。良好的政府規制體系就是在順暢的規制體制、專業化的規制組織、有效的規制機制、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和完備的制度建設共同作用下,推動改革深化,優化城市公用事業市場結構與企業運營績效,提升整個社會福利水平。

對現階段我國城市公用事業規制體系的建設,一方面要對以往過時、陳舊的規制政策、規制手段和規制體制中的缺陷進行清理和整合,另一方面在我國特定制度框架下明確規制與競爭二者的關系,強調規制供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創新城市公用事業治理模式,實現政府規制與市場機制在功能上的互補融合,確保各項改革措施之間的相互協調和促進。具體如下:

一是推進市場化改革深化,進一步引入政府規制框架下的間接或潛在競爭模式,推進規制與競爭融合。隨著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的深化,基於國際經驗和前階段改革現狀,我國政府規制已經步入“規制重構與調整期”,這一時期,規制主體和市場主體充分意識到彼此的重要性和相互之間的依存度,雙方博弈進入更理性和更穩定的階段。⑬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替代政府規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逐漸顯現。因此,針對我國行政壟斷與自然壟斷並存的現象,一方面,在自然壟斷特征明顯的領域,引入政府規制下的激勵性規制,充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特許經營權競標、標尺競爭等機制操作過程中的經驗,深化自然壟斷行業規制改革。另一方面,對於仍處於壟斷地位的非自然壟斷性領域,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通過非對稱規制政策為潛在進入者創建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破除行政壟斷,構建有效競爭格局。

二是深化城市公用事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完善保証價格動態調整的保障措施。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機制調整涉及利益格局的深刻改革,需要與市場准入機制、引入競爭機制、市場結構調整等政策配套執行,統籌協調、系統推進。(1)進一步加強市場的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通過縮小政府定價范圍,逐步放開非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規制,採取特許投標確定價格或“廠網分離、競價上網”的方式,讓價格決定權回歸市場。同時,構建市場競爭結構,根據生產和服務各環節特征、市場范圍或類別進行橫向與縱向結構分拆,在加快“政、企、事、資”分離的同時,構建產權明晰、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市場競爭主體,完善激勵性規制改革的微觀企業制度基礎。(2)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價格聯動機制的建立對成本信息的獲取和掌握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應盡快建立價格聯動需求的價格信息收集、分析和誠信檔案制度,保証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供氣等發展項目的及時介入、全程跟蹤,加強成本約束力度,杜絕成本倒逼價格現象。(3)建立長效補償機制。根據低收入群體對價格變動的實際承受能力,完善低收入群體的補償機制﹔同時,優化公用企業財政補貼績效考核機制,根據企業投資情況、價格水平及時調整補貼政策,優化稅費、用地、特許經營等扶持政策組合,降低市場化改革對生產和生活的影響。

三是加快立法步伐,為規制體制和規制機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從基本法的角度構建城市公用事業規制的基礎法律框架,為規制改革提供大方向﹔其次,完善城市公用事業規制的細則性法律法規。對規制機構設置、權責劃分,有關價格、服務質量、市場准入環境和安全等方面,以及公用企業的責任、日常經營行為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加快建立總體性的《反壟斷法》,修改完善各具體行業法律,完善相關的投資、價格、財稅、產權、社保等配套政策,並注意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完善城市公用事業的立法體系。

四是推進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網絡化。可以通過各利益組織之間的互動、包容的治理機制,向規制體制參與者分散職責,實現規制體制改革的網絡化,改變政府傳統的行政命令和控制方式,實現規制與競爭的融合。在此基礎上,逐步探尋符合本國國情的城市公用事業規制機構模式。一方面要處理好規制機構與政策制定部門的關系,另一方面從提高效率的角度處理好規制權力的橫向分配和縱向劃分,避免職能交叉。在規制機構溝通協調的基礎上,以大部制改革為契機,逐步實現規制職能的整合,為獨立規制機構的設立奠定基礎。

五是強調被規制者的參與,保障市場化程序的公正、公開。在矯正市場失靈的城市公用事業規制改革道路上,政府規制呈現的諸多弊端已成不爭的事實。引入第三方監督、加強公眾參與,建立和完善政府規制部門、公共事業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對話協調機制,應是城市公用事業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推動行業協會轉型和強化消費者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公開招標制度、價格聽証制度和規制談判制度。讓社會各種力量都廣泛參與到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中,最大限度地矯正政府規制失靈,推進改革繼續深化。

最后,處理好規制主體、規制客體、規制方式與規制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促進政府規制與市場機制功能的互補融合,實現規制組織的管理創新、規制機制的科學本土化、產業組織治理結構優化,保証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在有效的監督體系、規范的操作程序、完善的政策法規和高效的產業治理模式下順利推進,提高包括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在內的社會總福利水平。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城市公用事業政府監管體系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AZD107﹔本文同時受吉林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中國城市公用事業政府監管質量問題研究”、中國博士后基金項目資助,編號分別為2014BS008、2014M561276)

注釋

①謝地、劉佳麗:《國外自然壟斷行業政府監管機制研究述評》,《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2年第1期。

②張紅鳳:《西方規制經濟學的變遷》,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

③W.J. Baumol, J. C. Panzar and R. D. Willing, Com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Ltd, 1982.

④《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六大成效》,《中國建設報》,2009年8月27日。

⑤⑦周耀東、余暉:《政府承諾缺失下的城市水務特許經營——成都、沈陽、上海等城市水務市場化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5年第8期。

⑥章遠志、朱志杰:《我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運作之評估與展望》,《行政法學研究》,2011年第2期。

⑧周志忍:《認識市場化改革的新視角》,《中國行政管理》,2009年第3期。

⑨Amir Hefetz, Mildred Warner, Privatization and Its Reverse: Explaining the Dynamics of Government Contracting Process,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4,14(2).

⑩轉引自陳思融、章貴橋:《民營化、逆民營化與政府規制革新》,《中國行政管理》,2013年第10期。

⑪仇保興:《西方公用行業管制模式演變歷程及啟示》,《城市發展研究》,2004年第2期。

⑫Catherine M Donnelly, Delegation of Governmental Power to Private Partie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80-84.

⑬張紅鳳、周燕冬:《基於國際經驗的公用事業治理模式探析》,《理論學刊》,2009年第5期。

Deep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y in the Government-Market Relationship

—The Chinese Road for the Market-oriented Public Utilities Reform

Xie Di Liu Jiali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e reform of urban public util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relevant theories show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market competition has undergone a process from binary opposition to a complementary fusion. In China, the urban public utilities were first monopolized by the government, with the role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privatization almost totally ignored; and then importance was given to the market and privatization, but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system lagged behind. The market-based reform of the urban public utilities in China is complex. It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system for urban public ut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 of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the market competition.

Keywords: urban public utilities, government 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re-nationalization, reverse privatization

【作者簡介】

謝地,遼寧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吉林大學中國國有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產業組織與政府規制。主要著作有《產業組織優化與經濟集約增長》《馬克思的“兩權”分離思想與我國企業改革深化》(論文)等。劉佳麗,吉林大學經濟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政府規制。

(責編:李葉、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