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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鵬:協商民主的邊界

2015年06月15日17:58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與偏好聚合重結果輕過程不同,偏好轉換為民眾提供了難得的表達、對話、思辨的機會。這對於提高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和協商能力,培養公共精神,形成理性包容的政治文化都大有裨益。

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這一重大理論創新是對協商民主社會主義實踐的肯定,也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支持,激勵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與實踐創新。在協商民主不斷“升溫”的過程中,有必要從學理上厘清協商民主的邊界。這不僅有利於明確協商民主研究的指向,而且有利於避免協商民主在實踐劃分上的混亂。

民眾話語權與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首先是一種民主形式,是人民當家作主。體現在具體政治生活中,協商民主在根本上是話語權的問題,話語權最大程度地掌握在民眾手中,是判斷協商民主的重要依據。

話語權是一個外延十分寬泛的概念,西方理論界和國內學術界常在多種語境中使用這一概念。例如,在闡述其文化領導權理論時,葛蘭西將話語權區別於傳統的直接的強制性統治,用以指稱被統治階級自願服從統治階級在倫理文化和意識形態上的領導。在福柯看來,話語既是權力的產物同時又產生權力,話語本身也是一種實踐的權力。國內學術界除針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進行話語權分析外,還常針對某些階層、群體、公共事務或結合互聯網尤其是博客、微博等社交平台進行話語權分析。

所謂民眾話語權,是指民眾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自願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理性表達,合理監督,對公共決策產生實質影響並獲得及時反饋的一項基本權利。民眾話語權的主體是普通民眾,即民眾個體和由個體組成的各類階層、團體和群體,如農民、農民工、市民、企業職工以及各種形式的網民群體。客體包括三個方面,即自願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理性表達,合理監督的權利﹔對公共決策產生實質影響的權利﹔獲得及時反饋的權利。

民眾話語權是從現代政治意涵角度對話語權的限定和闡釋,強調普通民眾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和決定性作用。民眾話語權與政治參與是一對相近概念,二者都以普通民眾為主體,都以公共決策為中心,都受制於特定的經濟社會結構、制度設計和政治文化。二者往往表現為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民眾的主體地位和決定性作用需要通過合法政治參與得到實現。二者也存在明顯區別,如民眾話語權是一種權利,而政治參與是一種政治行為或政治過程﹔民眾話語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不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而政治參與既包括合法的參與,也包括法律規定外的參與。就目前而言,普通民眾已經獲得了越來越充分的政治參與機會,但民眾聲音與公共政策之間的脫節和非連續現象卻依舊突出。建立政治參與與公共決策之間的長效溝通機制,是實現民眾話語權的必要條件,也是扎實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題中之義。

協商民主必須建立在一定程度的民眾話語權實現的基礎之上。缺失了民眾話語權的政治參與必然流於形式,也產生不了真正意義上的協商民主實踐。民眾話語權的實現程度決定了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深刻影響著協商民主實踐的成功幾率和最終效果。事實上,民眾話語權是協商民主的一個核心要素和重要判斷標准。有些改革實踐,如大部門體制改革、行政審批改革、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與民眾話語權關聯度較低,不應納入協商民主范疇。而民主懇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民服務熱線等改革實踐,與民眾話語權關聯度較高,屬於民主政治實踐,但是否屬於協商民主范疇,還應結合協商民主的特征進行判斷。

偏好轉換與協商民主

無論何種形式的民主都以達成共識為目的,但達成共識的方式卻不盡相同。選舉民主主要依靠偏好聚合來實現,協商民主則更加強調偏好轉換。偏好聚合是達成共識的常見形式,在具體政治生活中多與投票、選舉聯系在一起,其優點是簡單實用、成本較低,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多數決原則下少數意見易被忽視,過於注重聚合結果而忽視過程,聚合結果並不必然符合最佳選擇,在達成共識的同時容易掩蓋深層次矛盾等。

偏好轉換能夠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上述問題。偏好轉換建立在地位平等和理性溝通基礎之上,參與者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見解、訴求﹔在相互討論中權衡自己和他人的觀點,或堅持自己的觀點,或接受他人的觀點,或產生新的想法,最終達成共識。與偏好聚合相比,偏好轉換更適應經濟社會結構、利益訴求、價值追求的多元化趨勢,能夠賦予參與者自由、平等表達的機會,更加注重共識的形成過程而非結果,更容易形成最佳選擇,也更容易發現並解決深層次矛盾。

對於中國現階段的政治發展而言,偏好轉換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即有利於公共精神和良好政治文化的培養。從現實情況來看,公共精神的相對欠缺和非理性的政治參與文化對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甚至政治發展都會造成消極影響。與偏好聚合重結果輕過程不同,偏好轉換為民眾提供了難得的表達、對話、思辨的機會。要想達成共識,參與者就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作為出發點,持開放和寬容的態度,嚴格按照協商規則參與話題討論。這對於提高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和協商能力,培養公共精神,形成理性包容的政治文化都大有裨益。

偏好轉換是區分協商民主與其他民主形式的主要依據,也是判斷改革實踐是否屬於協商民主的重要依據。有些情形與民眾話語權關聯度較高,但並不包含明顯的偏好轉換過程,因而不應納入協商民主范疇。例如,濟南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是通過整合城管、市政、環保等38條政務熱線而開通的一條多功能公共服務熱線。截至2014年底,日均受理電話8000多個,通話時長436小時,日均受理市長(省長)信箱41件、短信73條、微博39條、微信54條。熱線還通過對民眾訴求進行分類整理、綜合研判,以“呈報件”等形式服務政府決策。應該說,這屬於典型的民眾話語權實現,是一種民主政治實踐﹔但在整體上缺少偏好轉換的過程,因而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協商民主實踐。能夠明顯體現出偏好轉換過程的協商民主實踐,典型案例如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江蘇南京六合區的 “農民議會”、四川遂寧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這些地方實踐為民眾提供了自由討論的公共平台,民眾借此獲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和更具說服力的觀點,在理性溝通和思辨中實現偏好轉換並最終達成共識。

總之,典型的協商民主實踐應當包括兩個核心要素,即一定程度的民眾話語權實現和運轉良好的偏好轉換。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歸納了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共7個協商渠道,以及網絡空間中的協商民主實踐,都可以根據上述標准進行判斷。

(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科規劃特別委托項目 “輿情表達機制建設與協商民主體系構建”、2015年度天津社會科學院重點研究課題“協商民主的具體實現路徑研究”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輿情研究所)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