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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明 朱政:道德與法律究竟是一種什麼關系

2015年04月02日09:50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道德與法律究竟是一種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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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法治中國建設與民族區域自治”負責人、湖北民族學院教授,課題組成員、湖北民族學院副教授

新的時代新的使命,歷史進入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適時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命題,描繪了法治中國建設的總藍圖,法治成為當今時代的至高“德性”。

美國文化人類學者克利福德·吉爾茲曾提出著名論斷:“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試圖從地理、宗教、民情、風俗中追尋法的精神。雖然他們都沒有洞悉法最終根源於特定社會的經濟物質條件,但是,從德與法的關系來說,一個民族的德性慣習的確極大地影響到法的內容與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德與法相互交融,德乃人們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構具有高度主體性意識的法治中國,也就必須培育和踐行當代中國人的德性生活。

道德是人們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相互促進與融合的成熟形態,即表現為法律信仰與法治觀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規則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法治成功的內在標志,是法律被民眾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懼、忌憚法的強制力,即通過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於日常社會生活之中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引導並贏得“人心”。具體地說,一是通過教育和教化,將法治觀念和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並加強多層次的普法宣傳教育﹔二是提高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層的法律服務供給,讓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真實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導廣大民眾善於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維護正當權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陽光,從而認同法律蘊涵的道德標准和價值判斷。如此,法律將不只是紙上的條文,而成為每一個公民內心的信仰。

法律與道德並非渾然一體。一般而言,國人擅長整體性和綜合性思維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將道德與法律做一體性認識和處理,然后如太極八卦一般,講究兩者的相互轉化,循環無窮。這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現代社會,道德與法律的相對分離,有其獨特的內在價值和重要意義。法律獲得相對獨立性和自足性,有助於形成適應現代工商業社會生活的法律體系、樹立法律權威、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當然,也應當看到,在當下中國,社會轉型加快,經濟轉軌加速,社會矛盾加劇,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會治理任務艱巨。在此情勢下,在分析法律的相對獨立性、看到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的同時,充分認識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一致性,對法治國家建設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的命題,既解釋了在社會穩定時期,法律可以作為相對獨立的系統看待﹔又肯認了道德與法律的作用其實難以決然剝離。但是,當命題轉向治國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國”為主,抑或是“以德治國”為要,答案當然毫無疑問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主次有序,依法治國是主體,以德治國為輔助,這是由法律與道德自身屬性所決定的。現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實,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和程序性特征,體現出適應現代社會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層化的實踐要求。相較而言,道德治理則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術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狀態。總體來說,在當代復雜社會形態下,道德治理難以獨自構成一種“治式”,無法提升至治國方略的層次。此外,法律的“自創生”和“自我復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難度小,因而也更有利於不同國家間互相借鑒。

需要強調的是,“法主德輔”絕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僅僅是指在治國方略的層面上,法治更適合作為主體,也更應該成為主體,而以德治國是建構法治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具體戰略。換句話說,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既是互為支撐的結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結合。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法治與德治主次有序,但我們的認識和實踐並不止步於此,而是為了最終獲得更高層次的復歸,形成良法善治的辯証統一體。可見,道德與法律從歷史上的渾然一體,到近現代的相對分立,再到與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相輔相成,是一個“正反合”的辯証發展過程,是在不斷揚棄中獲得“統一”的升華。

從思維特性上看,西方傳統深受形式邏輯和分析哲學的熏陶,進而更多將法律作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看待,鑽研法律的內部構造和法律適用的方法。同時,西方特有的自然法與制定法的二元對立,為反思法的強制力提供了有益的視角,深化了人們對法現象的認識。但也必須看到,道德與法律之關系並非唯此一種。中華文明特有的圓通和包容的性格,為兩者的相互結合、獲得更高層次的統一,提供了諸多的可能性。歸根到底,法治乃良法之善治,是良善之人看待、處理天人關系和人人關系的一種人類高級形態,是寓德於法的治國方略。法治中國是具有高度主體性意識的法治形式,而非跟隨西方的亦步亦趨。法治中國必將展現中國智慧、中國風格、中國氣象。正如林毓生所言,我們應當試圖尋找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把一些中國文化傳統中的符號與價值系統加以改造,使經過改造的符號與價值系統變成有利於變遷的種子,同時在變遷的過程中繼續保持文化的認同。”自然,法律與道德的辯証統一,必須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中獲得,也同樣必須經歷實踐的驗証。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