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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愛河:探索中前行的文化遺產社會組織

2015年01月14日14:0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文化遺產領域社會組織作用機理研究”負責人、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副教授

社會組織是成熟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市場之外的第三極力量。文化遺產事業是社會公共事務的重要部分,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導,相關社會組織的發展相對緩慢。隨著民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覺醒,全社會文化自覺有了顯著提升,為文化遺產社會組織的長足發展提供了條件。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建設的形勢和需求

社會組織的發展,與社會體制改革進程緊密相連。社會治理的意涵,不再是單向度的一群人“管理”另一群人,而是多重維度結合的動態社會運作。正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加強社會建設,必須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公眾參與已經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也是人民充分表達自己意願、行使權利的重要方式。

公眾是社會建設的起點和終點,而社會組織的活力,則是公眾利益訴求與保障的標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指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在社會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是社會組織的使命所在,也是一個社會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

文化遺產是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建設與治理、探索參與方法和途徑的重要領域。2000年之后,文化遺產社會組織的發展既表現在新成立組織的數量上,也體現在既有組織的質量上。許多組織煥發出新的活力,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內部凝聚力和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工作領域和活動內容不斷拓寬,初步彰顯出其在文化遺產事務中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擔當。

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民間自發成立的文化遺產社會組織呈增多趨勢,顯示出民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關注度和參與度的逐步提升,這既是社會組織代表民眾利益的彰顯,也是費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文化自覺”在社會層面的表達。此外,學界對文化遺產社會組織的研究也悄然興起,研究成果逐年增多。可見,當前的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既得到自上而下的鼓勵,也受到自下而上的推動,社會各界均對其寄予厚望,正處於蓄勢待發階段。

定位文化遺產社會組織的四個維度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是政府和民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社會組織以其廣泛的群眾基礎以及與政府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政府和民眾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一方面,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活動把政府的聲音向民眾傳播,把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向民眾滲透,提高民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認知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民眾的訴求反映到政府部門,通過良好的溝通協調,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問題,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社會組織的實踐一定程度上為政府部門改進工作或制定政策法規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是文化遺產和民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民眾是文化遺產的真正主人,但在目前,大多數民眾對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並沒有深刻的認識,能夠自覺付諸行動的更是少數。通過社會組織對文化遺產價值的發掘和宣揚,以及為保護它們付出的種種努力,可使民眾對自己的文化遺產達到更深刻的認知。通過社會組織的深入實踐,可以了解民眾所知所想,幫助民眾為文化遺產保護找到更好的出路。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是民眾和民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專家或熱心志願者的事業,更是廣大民眾尤其是與文化遺產利益相關民眾的事務。從這個角度而言,遺產保護的最終決定權和執行權應該回歸民眾,社會組織從中扮演中間人的角色,為提高民眾參與遺產保護的能力提供平台。通過這個平台,社區民眾均可以平等地參與其中,民眾的利益訴求可以得到有效表達,不同意見也能在此得到交流。在這裡,組織和民眾的關系不是援助者與被援助者的關系,而是聆聽者與訴說者,輔助者與主體的關系。隻有正確認識兩者間的關系,才能真正推動遺產保護事業向縱深發展,從而真正發揮社會組織的功效。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是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文化遺產保護涉及文化、文物、教育、城建、國土、規劃等多個政府部門,不同部門工作時難免會有不一致和沖突之處。社會組織在此時正好發揮好客觀、中立的效能,在與不同部門博弈過程中,社會組織自然而然能成為不同政府部門之間溝通的紐帶,其觀點也易被政府最終決策所吸納採用。

積極發展文化遺產社會組織

文化遺產社會組織的發展與成熟,受益的不僅是文化遺產事業,更是社會建設本身。政府是文化遺產的托管者,但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而社會組織主要能在政府無力企及或尚未涉獵的領域開展工作,在彌補政府部門力量不足的同時,也是在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組織的價值遠遠大於自身所從事業務所能達成的效果,它是這一體系得以順利運轉的先行者和嘗試者,也是文化遺產事業繁榮發展的潤滑劑和助推器。

社會組織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目前總體參與水平還不夠高,主要停留在調查研究和宣傳教育階段,真正參與到決策過程中的還不多,這與目前國家整體的社會發展階段相關。一方面,社會力量作為政府和市場之外的第三極的自身能力和影響力仍較薄弱,自身實力不夠強大﹔另一方面,這也導致了文化遺產工作仍由政府主導,重大事項的決策對社會開放的程度較低。因此,參與文化遺產事業,不僅是社會組織的目標,更是我們在更廣義層面探索社會治理、公共事務管理的契機。因此,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既是參與文化遺產事業的安身立命之本,更是廣義上的“社會”獲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源泉。

當前,無論是國家行政體制改革的趨勢,還是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形勢,都對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更多的期待。社會組織作為公眾參與最重要的主體,理應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在促進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還可以有效激發和釋放社會活力。目前,文化遺產社會組織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政府和社會組織需要抓住機遇,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共同致力於文化遺產事業的繁榮發展。

(責編:實習生、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