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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流動人口權利社會救濟的現狀與未來

——從基本理論到當代中國語境

2014年09月01日14:26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摘要】社會救濟是介於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組織數量迅速增長,准社會組織有所壯大,社會輿論的影響力不斷提升,這成為流動人口權利社會救濟的重要社會力量基礎。在流動人口權利受到侵害時,社會救濟可以在權利救濟過程中發揮重要的補充和輔助作用。但是,由於社會組織和准社會組織的發展不夠規范,流動人口權利的社會救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應當為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積極引導和規范准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正確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從而不斷提高流動人口權利的社會救濟能力。 【關鍵詞】流動人口 權利救濟 社會救濟 社會組織 准社會組織

【中圖分類號】 D6 【文獻標識碼】A

社會救濟:源於社會力量的救濟方式

社會救濟的概念與含義。社會救濟(social remedy)是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一定的社會力量來防止和排除侵害,以保護和補償公民合法權利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在這裡,社會救濟是與司法救濟、行政救濟和私力救濟相對應的一種救濟方式,它介於公力救濟(司法救濟、行政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主要是借助社會力量來保護、補償或糾正受到侵害的合法權利。

應該說明的是,這是所說的社會救濟,不是社會保障制度中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同義或近義的社會救濟。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往往把社會救助也稱為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群體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政策和措施,它對於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顯然,在不同的語義環境下,這兩個概念是有很大差別的。社會救濟(social remedy)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實施主體不一樣,社會救濟要借助社會力量,社會救助的提供者包括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針對的對象不一樣,社會救濟的對象是補償或糾正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主體,社會救助的對象則是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弱勢群體﹔兩者的目的也不同,社會救濟的目的在於使合法權利免受侵害或糾正及補償受侵害的合法權利,而社會救助的目的則在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最低生活水平。

社會救濟的意義。公民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能夠通過多種方式尋求權利救濟。但是,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相應的權利救濟手段,權利主體在權利實現受阻,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那麼,法定權利就只是停留在紙面上,而難以成為實然權利。從現有制度環境看,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有: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手段,社會救濟是重要的補充手段,私力救濟在特殊情形下作為一種底線救濟方式。

社會力量作為與國家力量相對應的一種力量,起著聯系或協調個人(或者家庭)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同時,又可以彌補國家力量和個人力量的不足。盡管公民法定權利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並且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最重要形式,但是國家力量具有有限性,它並不能完全確保法定權利得到保障,並轉化為實然權利。特別是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結構和問題的日趨復雜,國家的功能與作用日益暴露出不足之處,更需要社會力量在整個治理層面發揮作用。

與此同時,現代社會權力由體制內向體制外的轉移流散已成為一大趨勢,社會力量也隨之不斷增強,例如:社會組織、准社會組織和社會輿論等不斷發展壯大,而且在社會中的影響與作用不斷擴大,使得社會救濟具有了可能性。這些社會力量不僅起著平衡國家力量的作用,並成為個人與國家的紐帶,與國家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和救濟作用。

社會救濟的形式。社會救濟的形式首先是社會組織的救濟。社會組織在服務社會、維護社會公正、規范市場行為、反映社情民意、協調和解決社會矛盾、整合社會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們或是獨自承擔,或是與政府機構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會治理職能。社會組織可以促使政府下放權力,增強政治透明度,擴大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范圍。社會組織具有靈活性和草根性等特點,能夠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較好應對一些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在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比較集中的領域維護公民權利,從而起到權利救濟的作用。

社會組織不僅可以彌補國家力量的不足,也可以糾正國家的某些錯誤和監督國家的行為,從而成為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環節。托克維爾(D'alexis De Tocqueville)指出:“在民主國家裡,全體公民都是獨立的,但又是軟弱無力的。他們幾乎不能單憑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業,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他人來幫助自己。因此,他們如不學會自動地互助,就將全都陷入無能為力的狀態。”①通過參與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公民有效組織起來,共同開展社會活動,就可以在社會層面發揮公民的自助能力和自救能力。

社會組織的作用一般是通過溝通協調實現的,而國家或者政府的作用是以強制力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既不是凌駕於社會之上、統治公民的權力主體,也不是異化於市場之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它源於社會、源於公民、源於公民結社權的行使。②當前,社會組織越來越成為公民表達意願、維護權益、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最為普遍和直接的形式。社會組織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縱向的強制命令的權力運作模式,更加重視不同主體的橫向平等協商,從而能夠實現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為社會成員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③這樣,社會組織就可以在國家之外發揮自身優勢,成為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會救濟的形式包括准社會組織的救濟。准社會組織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圍繞一定的目標,或者以共同的地域、共同的愛好、共同的經歷為基礎形成的鬆散的、沒有明確規范的社會團體。在特定的制度背景和社會條件下,不採取明確的組織形式或組織規范的社會組織,也可以稱之為准社會組織。人是一種群居性的動物,一個人可以不參加正式的社會組織,但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網絡或准社會組織中生存。

與社會組織相比,准社會組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第一,形成的自發性。人們出於社會交往、情感溝通或者互助互濟的目的,會自發形成各種各樣的准社會組織。但是,准社會組織是一種非常鬆散的聯合,往往沒有明確的或者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第二,組織的靈活性。准社會組織發起、成立和運轉往往是基於一定社會群體的共識,沒有嚴密的組織程序和組織過程。同時,由於准社會組織不像社會組織一樣以正式的組織形式存在,政府也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規制。第三,規范的不確定性。准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活動方式和內部關系往往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准社會組織的成員在交往過程中,會形成一定的習慣和慣例,用以維持組織的生存和協調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准社會組織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化力量,在社會救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准社會組織的運轉往往是基於群體成員之間的信任而實現的,成員之間會經常溝通交流,分享信息,相互學習﹔由於有共同的經歷、興趣或愛好。准社會組織的成員在心理上往往有非常強烈的認同感,成員之間的交往能夠舒緩緊張情緒、調節不良心態、交流社會信息、開展集體活動。同時,在成員遇到困難和問題時,其他成員會給予適當幫助和支持。這樣,准社會組織就能發揮社會救濟的作用。

第三,社會救濟的形式還包括社會輿論的救濟。在現代社會中,社會輿論的作用日益凸顯。社會輿論作為社會中多數人的意見,所反映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較之其他意見具有壓倒性效力。社會輿論的形成有兩個相反相成的過程。一是在人群中自發形成的,二是來源於有目的的引導。社會輿論反映人心向背,影響著人們的行動和形勢的發展,在塑造社會風氣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新聞傳播工具在社會輿論的形成和傳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輿論經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傳播,就能廣泛喚起人們對某一社會問題的關注,形成一定的共有認知或共同情感,從而影響人們的思想和行動。由於社會輿論可以發揮監督作用,能夠監督公共組織的政策決策過程、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監督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規范,也可以對其他社會成員發揮監督作用。

當前,互聯網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變著社會輿論的傳播進程,互聯網在中國已經成為社會輿論的重要發源地,網絡輿論成為中國社會輿論的一種十分重要的表達形式。網絡的出現分散了信息發布權,降低了公眾發表意見的門檻,擴大了信息和意見的傳播范圍。同時,政府在決策和咨詢過程中,可以在網絡上進行民意調查和征詢公民意見,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吸收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意見,還可以充分吸收和聽取不同社會群體的意見。此外,網絡信息內容十分豐富,便於檢索、易於復制、成本低廉,從而可以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這樣,在一定情況下,社會輿論就能發揮權利救濟的功能。

當然,社會輿論本身並不是直接的權利救濟手段,但是,作為一種社會力量,社會輿論能夠對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和實施過程產生重要影響。並且,對於統治者而言,重視社會輿論,也可使統治者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從而增強統治的合法性,因此,統治者也會重視並認真回應社會輿論。這樣,社會輿論就可以使社會問題轉化為政策問題,推動公共政策議程,並拓寬政策方案的選擇空間,使公共決策科學化、合理化。一旦社會輿論聚焦於某一具體矛盾或問題,並對推動矛盾或問題的解決能夠產生影響時,社會輿論實際上就起到了權利救濟的作用。

社會救濟的基礎:中國社會力量的興起

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與壯大。中國社會組織的產生和初步發展經歷了一個相當曲折的歷史過程。20世紀以前,盡管商業和運輸業很早就有自主的行業協會,但它們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組織。20世紀初期,由於受西方文明的影響,社會組織在中國才開始產生。新中國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把社會成員嚴格地束縛在簡單的身份等級劃分之下而缺乏流動機會的社會體制之中,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社會政治現象——鄒讜稱之為“全能主義(totalism)政治”。④這種全能主義社會體制是以國家對社會資源的全面控制和壟斷為基礎的。在這種狀態下,國家憑借各種制度化手段將中央政府的經濟、社會、文化改造目標嵌入基層社會,把基層社會改造成國家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空間。經濟體制改革直接推進了社會自治領域的發展,社會擁有了更多可以利用的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並以此為基礎發展出了獨立於國家的物質生產和交往形式。伴隨著社會資源佔有與控制的多元化,不但個人獨立性相對擴大,而且在政府組織之外開始了民間社會的組織化過程,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的非營利團體和非行政化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日益成為國家不能忽視的社會主體。⑤

對改革開放前后社會組織的數量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社會組織的發展相當迅速。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中國各種社團和群眾組織的數量非常少。20世紀50年代初,全國性社團隻有44個,20世紀60年代也不到100個,地方性社團大約在6000個左右。到了1989年,全國性社團增至1600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多萬個。⑥民政部2013年四季度全國社會服務業統計數據顯示,全國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和基金會)約為54萬個。由於還存在大量未經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的實際數量遠遠大於此數。可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組織獲得了非常大的發展。

准社會組織的興起與發展。准社會組織並不是正式的社會組織,它具有社會組織的初步形態,大致類似於社會組織的雛形。由於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和社會活動的多樣性,公眾需要在一定的組織之下開展社會活動,這就為准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在中國社會中,准社會組織的存在十分普遍。例如:公開活動、尚不具備完全組織形態的各種形式的“同鄉會”、“老鄉會”、“校友會”﹔盡可能以非正式集體活動形式活動、沒有正式登記的各種行業組織,以及公開開展活動、但是盡量淡化組織色彩的各種興趣愛好者協會(或者俱樂部)等。從成員構成看,有共同利益型、共同興趣(愛好)型、共同信仰型、共同情感型、共同地緣型、共同業緣型、共同親緣型等。准社會組織活動在社會的各個領域,組織方式靈活,活動方式豐富。

近年來,網絡社團作為准社會組織發展的一種重要形式,在中國蓬勃興起,並迅速發展。具有相似愛好或相同目的的網民可以通過互聯網以虛擬身份組建具有明確或特定宗旨的社會團體,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和管理等活動,結成網絡社團。網絡社團就是網絡空間中的個體為了分享共同利益而通過一定的信息手段,例如網絡聊天室、在線論壇、公告欄和電子郵件等,經常進行聯系而形成的相對穩定的集合體。⑦目前,網絡社團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態:一是在網絡論壇基礎上形成的虛擬社區﹔二是一些網站中的專題論壇和網上俱樂部﹔三是利用網絡發起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公益性活動組織。

這些網絡社團大大加強了公民之間、各種社會組織和社會群體之間的聯系,它們在網絡中形成了種種縱橫交錯的復雜關系。一些准社會組織也經常利用網絡開展宣傳工作,並已經十分熟練地掌握了在網絡中與政府組織合作的技能。不用介紹,不用交費,在網上看到自己感興趣的社團,隻要網上注冊,就可以參與,使得網絡結社成為十分便捷的事情。網絡社團大多因“網”而生,一個網站就能形成一批組織,一個帖子就能成就一次活動,組織的成本很低。在網絡社團大量興起的背景下,從社會層面而言,可以通過網絡社團表達利益訴求,逐漸參與社會生活,甚至影響公共決策和國家行為。

社會輿論影響力的增強。當前,中國社會輿論正以前所未有的頻率和力量,影響著公共事件的發展和政治決策的形成。⑧但是,與傳統媒體時代相比,新媒體時代的社會生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之相伴隨的是社會輿論的形成與傳播機制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新媒體時代,社會輿論的傳播過程是平級傳播。伴隨著新媒體的發展,社會輿論的平級傳播過程越來越明顯。由於網絡傳播的開放性、交互性和即時性,網絡輿論的形成、傳播及其影響呈現出與傳統媒體不同的特點,並且,普通網民借助新媒體有了更多的表達機會。

當前,傳統媒體傳播和新媒體傳播交互作用,傳統輿論場和網絡輿論場相互影響,最終融合而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是當前中國社會輿論形成和發揮作用的重要特點。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網民群體的持續快速成長,中國網絡輿論的影響力日漸擴大,互聯網成為中國社會輿論的重要陣地。這表明,在中國社會中,網絡輿論開始發揮一定的權利救濟作用。

流動人口權利社會救濟的現狀

社會組織救濟能力的現狀及問題。當前,流動人口中的社會組織對於流動人口的權利救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流動人口聚集地的一些社會組織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崗位信息和勞動就業咨詢,利用多種形式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宣傳與流動人口相關的計劃生育政策、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等知識,為流動人口提供住房信息服務﹔一些培訓型的社會組織通過培訓、講座、咨詢、散發宣傳冊等形式對流動人口進行工作技能、法律知識、健康知識、求職技巧、生活常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這樣,社會組織就起到了政府組織難以發揮的作用,通過提供信息服務,拓展公共服務空間,增進流動人口的權益。

盡管各地存在許多服務於流動人口的社會組織,但是,應當注意到,流動人口中正式的社會組織發展仍然非常有限,與流動人口對組織性活動和社會行為能力提高的願望相比有相當大的差距。不僅一些公益性的社會組織面臨登記注冊困難和資金來源困難等問題,即便是一些行政色彩濃厚和組織結構相當完善的人民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性組織在流動人口權利救濟中發揮的作用也還有一定局限性。同時,流動人口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也還不是特別充分。這使得流動人口在權利遭受侵害時,並非所有人都向社會組織尋求支持。

准社會組織救濟能力的增強及其局限性。當前,流動人口中一些非正式組織比較活躍,覆蓋面很廣,影響也很大,但這種組織不是一種正式組織,可以說,它表現為一種社會支持網絡,類似於准社會組織,並能起到准社會組織的作用。沈千帆對北京市流動人口的行為意願進行分析發現,流動人口在北京很容易“抱團”。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異地生活的孤獨感,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在異地的生活。⑨王毅杰、童星對南京市務工經商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絡進行了研究。他們發現,第一,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特點可概括為:規模小、緊密度高、趨同性強、異質性低。第二,盡管流動農民社會生活場發生了變化,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以血緣、地緣關系等原有社會關系為紐帶的社會網絡特征。第三,與農村居民的社會關系網絡構成相比,流動農民的地緣(鄰居、老鄉)作用下降,親屬即強關系作用變化不大﹔而與城市居民的關系構成相比,業緣力量不突出,親屬力量突出﹔朋友關系即中間性關系力量稍弱於親屬力量,並開始突出。⑩

這種准社會組織可以替代社會組織的某些功能和作用,但無法替代社會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法律功能。流動人口非常缺少代表自己權益的正式社會組織,自我保護能力弱,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難以影響國家的政策和決策過程。當一個群體難以培育代表自身利益的合法性組織時,該群體的利益表達方式無疑會受到相當大的局限,並會為非法的和不正當的組織形式留下發展的空間,從而對自身發展造成危害。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權利得不到保護的流動人口,因為有著尋求保護和歸屬感的需求,就有了“抱成一團”的自發願望。當前流動人口群體中存在的很多類似於黑社會性質的非法組織,往往就是出於維護自身權利願望而產生的一種畸形表達形式。

另外,也有一些流動人口通過網絡社團這種准社會組織獲得權利救濟。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網絡社團的影響力逐步擴大,並正在中國社會各個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在網絡空間中也出現了為流動人口提供權利救濟的社團。這種救濟形式是網絡環境下產生的一種新的權利救濟方式。

社會輿論的救濟方式正在興起。當前,互聯網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變著社會輿論的傳播進程,並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輿論的重要發源地。網絡媒體改變了當前中國的社會輿論格局,使民意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表達。在這種背景下,網絡維權成為一種新的權利救濟手段。一些流動人口通過網絡展開維權,他們往往通過互聯網呼吁網民、政府領導、政府部門關注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和一些長期沒有得到處理的違法犯罪事件,從而使這些問題獲得有效解決。

流動人口社會救濟的提升路徑

加強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的建設。在流動人口迅猛增長的背景下,促進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建設,發揮社會組織對流動人口的組織作用和自治功能非常必要。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有利於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建設,並大力推動流動人口中合法的、正式的社會組織的健全和完善。

第一,要不斷完善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制度剩余與制度匱乏同時並存,是中國社會組織制度環境的重要特征。一方面,關於社會組織的許多規定大量重復、交叉和繁瑣,導致了社會組織管理的“制度剩余”。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時,社會組織的管理又存在著許多“真空”地帶,存在“制度匱乏”。11 對於重復、交叉和繁瑣的制度機制,要盡快進行修改和完善﹔對於管理中的“真空”地帶,要逐步予以填補。從社會組織內部制度建設來講,要完善社會組織的治理結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同時,建立社會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機制和自律監管機制。

從社會組織發展的外部制度建設來講,要為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以利於進行社會公益活動和為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能夠持續發展﹔要建立政府支持機制,向社會組織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支持,鼓勵志願者積極參與﹔實行社會組織評估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增進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社會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對於基金會一類的社會組織,要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這是加強基金會財務管理和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有力支撐,有助於提升基金會財務管理水平,強化基金會風險防范和內部控制意識,促進反腐倡廉工作。

要完善有關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確保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社會組織面臨的社會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組織與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更加復雜。應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發展空間,明確社會組織的性質、服務宗旨、服務對象、賠償機制、法律責任、審批程序、監督體制等,形成完備的有關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隻有完善有關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並規范其合法運行,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二,要提高工青婦組織對於流動人口的權利救濟能力。在流動人口集中的企事業單位,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的作用,鼓勵流動人口通過一定的組織化渠道,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參與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活動。工青婦組織要利用自己完善的網絡優勢,在流動人口中多做工作,將沒有加入工青婦組織的流動人口中符合加入條件的人員吸收進來,這樣,就可以為他們提供反映問題、參與政治和進行自我服務的途徑,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緩和社會沖突的作用,不僅有利於維護流動人口的權利,也能為企事業單位的發展和整個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特別是,要加強工會組織的建設,提升工會組織的能力。當前,流動人口參加工會組織,成為工會會員的比例非常低。中國工會作為“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應提高工會在流動人口聚集地的行為能力,將個體化的職工組織起來,形成組織化的力量,從而提升流動人口民主參與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三,要積極推進各種合法的公益性團體和行業性團體等社會組織的建設。中國的社會組織除工青婦組織外,還存在其他大量的公益性團體和行業性團體。這些社會組織與公眾和社區的聯系十分緊密,為公眾投身或參與社會事務提供了平台,並能對黨和政府的政策決策與政策實施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流動人口中壯大和發展社會組織,一方面可以為廣大流動人口提供一定的政治參與和自我服務的途徑,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流動人口的組織化程度,提升他們的社會行為能力,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流動人口具有高度的職業靈活性和利益多樣性,統一的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方式並不能完全滿足這一社會群體的政治需求,而需要通過分門別類的、專業化的社會表達和政治參與機制影響政府的政策,實現群體之間以及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溝通。社會組織的發展正好可以適應這種需要,能夠發揮政府難以起到的作用。同時,不少公益性團體和行業性團體也可以為流動人口提供社會服務,起到與各級政府有效溝通的作用,並能增進流動人口相互之間、流動人口與其他社會群體之間交流的作用。

積極引導准社會組織的發展。對於流動人口而言,准社會組織可以起到互幫互助、信息溝通、情感交流的重要作用。李樹茁等人進行的研究表明,借助社會網絡等非正式制度方式實現再社會化是鄉城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的主要途徑之一。12他們的研究還發現,農民工從鄉土社會來到城市,在參與城市社會分工的同時,也通過非正式的人際關系形成了大量的小團體,而且不同小團體之間有“協調人”進行溝通,這種結構有利於農民工群體的城市社區融合和新觀念的傳播。13 因此,這類准社會組織對於離開家鄉、遇有困難的流動人口而言,在許多方面都能發揮權利救濟作用,使它們可以更快適應城市生活,並找到自己的生活圈子。

但是,准社會組織可能也存在負面作用和影響。張連德對流動農民工社會網絡進行的研究發現,基於流動農民工的信任模式是熟人信任,無法建立起對城市居民的普遍信任﹔信任機制的缺失,導致流動農民工熟人社會網絡得到了延續。這可能會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一方面,會挫傷流動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的積極性,並使農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陷入一種被孤立的困境﹔另一方面,也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制約社會的健康發展。14 任義科等人認為,農民工小團體既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如農民工團伙犯罪。15 楊金丹、陳瑾認為,流動人口在外地無依無靠的艱難生活,更容易使人有意無意向小團體靠攏,而是非黑白也會因為小團體的影響變得模糊起來,小團體成了遠離“熟人社會”之后有著共同生存目的的“小熟人社會”,成了快速滋生犯罪的溫床。16 當前,應趨利避害,發揮這些准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作用。

有效發揮社會輿論的救濟作用。在現代社會中,社會輿論能夠起到社會監督的作用,並對公共決策、行政機構和司法系統形成壓力,使它們對社會輿論所關注的問題迅速進行回應。一旦公民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並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相關政府部門就會採取行動,對公民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進行糾正或補償。這樣,社會輿論就能間接發揮權利救濟的作用。這在當前中國社會輿論的影響力不斷上升的背景下,表現得十分明顯和突出。

與此同時,由於互聯網的快速普及,網民數量不斷擴大,網絡輿論的力量得到了快速提升,並能對權利救濟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應注意到,網絡輿論並不完全等同於社會輿論,網絡輿論容易受到特定意見領袖或者社會機構的左右。趙鼎新以微博與公共空間的關系為例對此進行了闡釋。他認為:“微博平台一方面缺乏現實社會中的禮儀和權威關系的約束,而另一方面卻特別容易在網絡公司、金錢和國家等的操縱下迅速形成虛假輿論和權威。”並且,有些時候,網絡上會出現大量的虛假信息,使網民無法分辨這些信息的真假。因此,應保持足夠的謹慎和冷靜,不能被少數人制造的網絡輿論假象所迷惑。

網絡空間中還特別容易出現群體極化現象,導致對特定事物的看法非常片面化和極端化。“群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這一概念是當代美國法哲學家凱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的。他認為,群體極化的現象在網絡空間中也會出現,“在網絡和新的傳播技術的領域裡,具有相同意向的人們所組成的團體參與彼此之間的討論,最后他們的想法和原先一樣,但是,形式上變得更加極端。”這樣一來,非理性、極端化的特點在網絡虛擬空間中比現實生活中表現得更為明顯,並且導致在發言討論中部分網民態度偏頗、言詞激烈。

當前,一些中國網民還在扮演破壞者的角色,負面的、極端的、表面的或者片面的信息,伴隨著一些不良情緒,在網絡上有時傳播得非常迅速,並具有很強的破壞力。這樣,一些問題升級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相所掩蓋,本來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化解的事件就會嚴重對立和情緒化,並不利於客觀理性地看待問題和解決問題。因此,在以網絡輿論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手段時,對信息的甄別和事實的判定就顯得特別重要,對可能出現的后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頭腦要時刻保持冷靜、理性和清醒,注意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地處理問題,不能被網絡輿論所綁架。

社會救濟是介於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與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緊密聯系,同時,又可以彌補二者的不足之處。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各種形式的社會力量開始興起和壯大,社會組織獲得了比較大的發展,一些准社會組織不斷形成,社會輿論在社會領域和公共政策中的影響增強,這些都為作為權利救濟的一種重要方式——社會救濟奠定了社會基礎。在這種背景下,社會救濟在流動人口權利救濟方面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社會力量的不斷發展,社會救濟將對流動人口權利救濟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當前,應當積極引導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和准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提高其對流動人口權利救濟的能力。流動人口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還可以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通過社會輿論影響普通民眾、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而獲得權利救濟。網絡媒體改變了社會輿論的格局,網絡維權成為一種新的權利救濟方式。但是,由於網絡輿論與社會輿論存在很大差異,並且網絡輿論容易被他人操控,或者偏離維權者的初衷,一些流動人口通過網絡展開維權行為,應進行正確引導與規范。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生代農民工城鎮融入與公共服務均等化實証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BZZ042)

注釋

①﹝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636∼637頁。

②王名:《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功能及其分類》,《學術月刊》,2006年第9期。

③段立章:《民間組織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價值初探》,《學會》,2011年第7期。

④鄒讜:《中國二十世紀政治與西方政治學》,《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6年第4期。

⑤孫立平等:《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第2期。

⑥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4頁。

⑦See Yung‑Cheng Shen, Chun‑Yao Huang, Chia‑Hsien Chu, and Hui‑Chun Liao, "Virtual Community Loyalty: An Interpersonal-Interactio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 vol. 15, no. 1 (Fall 2010): 49-73.

⑧駱正林:《轉型期社會輿論的形成與傳播特征》,《現代傳播》,2011 年第 11 期。

⑨沈千帆:《北京市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入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39頁。

⑩王毅杰、童星:《流動農民社會支持網探析》,《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2期。

11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概念、分類與制度環境》,《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12李樹茁、楊緒鬆、靳小怡、﹝美﹞費爾德曼、杜海峰:《中國鄉城流動人口社會網絡復雜性特征分析》,《市場與人口分析》,2006年第5期。

13 15 任義科、杜海峰、喻曉、李樹茁、﹝美﹞費爾德曼:《中國農民工社會網絡的凝聚子群結構分析》,《社會》,2008年第5期。

14張連德:《進城農民工熟人社會網絡何以延續?》,《人口與發展》,2010年第5期。

16楊金丹、陳瑾:《廣州市番禺區流動人口犯罪情況分析》,《法治論壇》,2011年第23輯。

17趙鼎新:《民主的限制》,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76頁。

18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0-61.

The Status Quo and Future of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rom Basic Theory to the Context of Contemporary China

Xiong Guangqing

Abstract: Social relief is a kind of right relief which is positioned in between public remedy and self-help remed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social organizations has grown rapidly, while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increased slightly, and the influence of public opinions has been on the rise, which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social foundation for providing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When the rights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are violated, social relief can play an important complementary role in the process of right relief. However, due to the un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is still obsessed with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we should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vigorously guide and standard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have public opinions play a correct role, so as to become better able to provide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Keywords: floating population, right relief, social relief, social organizations,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

作者簡介

熊光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教授,農村改革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兼職研究員。研究方向為當代中國政治發展、比較政治制度。主要著作有《流動人口權利救濟問題研究》、《中國流動人口中的政治排斥問題研究》、《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與制度創新》等。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