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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長城:如何完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

2014年04月11日09:13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如何完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

  職業專業化、專業証照化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發展趨勢。社會工作是一項專業技術性較強、社會責任較大、關系公共利益的助人實踐活動,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需要具備獨立從事社會工作的專門知識、技能和倫理操守。為了保障社會工作者的就業權益、促進專業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維護公眾安全,各國紛紛致力於社會工作証照制度及其管理機制的建設。

  從世界范圍來看,社會工作証照制度主要包括執照方式、授証方式和登記注冊三種。它們在認証主體、資格審核、權益保障、管理目的、管制門檻等方面遵循不同的制度設計原則。執照方式一般由政府機構作為認証主體,為確保所提供服務的專業水平,必須在相應學歷的基礎上參加資格考試,無執照不得從事社會工作,並採用紀律處分機制進行管制﹔授証方式一般由政府機構、專業協會或鑒定單位作為認証主體,通過考試方式對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進行鑒定,合格者授予証書,採用投訴和紀律處分機制進行管制。登記注冊包括強制注冊和自願注冊兩種,一般由法定的注冊機構作為認証主體,資格主要依據學歷水平,其受注冊機構規章條例的管制,管制門檻最低。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的社會工作發展走上了職業水平評價與技能鑒定並存的發展道路。2004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訂出台了《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准》,從4個職業等級對社會工作者進行技能鑒定,實質上是按普通技能型人才進行考核鑒定。2006年7月,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印發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首次從國家制度層面將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標志著我國向規范有序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邁進了一大步。當然,我國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建設剛剛起步,因此,應廣泛關注並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緊密結合國情,不斷優化創新,積極構建統分結合、權責明確、運轉協調、靈活高效的証照管理體系。

  建立規范高效的社會工作認証機構體系,統籌協調社會工作者的証照管理工作。雖然世界各國推行和管理社會工作証照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大體而言無外競爭性分權管理和集中式非競爭性管理兩種。前者由自由競爭產生的專業化水平較高的非政府性認証機構分工負責,后者由政府或經由政府授權的權威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考慮到我國社會工作領域廣泛,人才分布分散,但民政部門是使用社會工作者最多的單位,為避免出現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的局面,應該以民政系統為主設立跨部門和綜合性的社會工作管理機構,便於統籌安排和協調社會工作者的証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的法律保障體系。社會工作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往往通過制定社會工作者注冊條例、頒行社會工作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范和約束社會工作証照取得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從而建立起制度的權威性、普遍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從長遠看,社會工作証照制度要得到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快推進社會工作立法進程,通過立法形式予以確認。

  以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為契機,進一步規范証照的發放與管理工作。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開考時間不長,還需要做好一些基礎性和技術性工作:要提升職業水平考試的科學命題水平,創新命題思路和考試方式,補充和完善命題規則、考試大綱、考試題庫、培訓資料等﹔要把好資格審查關,維護職業水平考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完善職業水平証書登記服務制度,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証書登記辦法》(民發﹝2009﹞44號)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社會工作証照的申領、發放、登記和吊銷活動。

  嚴格社會工作証照准入標准,確保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質和社會公信力。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雖然各國的准入標准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需要滿足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教育和完成一定學時的實習實踐兩個條件。我國的社會工作証照制度建設應該吸取這些經驗。社會工作証照包括從業和執業兩類資格的確認,目前隻涉及社會工作者的從業資格,關於執業資格的問題應該盡早研究和解決。應當認識到,不管出台什麼樣的具體政策,社會工作執業資格的限制都應該比從業資格的門檻更高。

  立足專業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教育部門、政府機構和行業自治組織的協同作用。在社會工作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教育部門、行政機構和行業自治組織能夠緊密合作,使得教育培訓、資格認証、招聘就業、職位晉升、監督評估等各個環節緊密配合、環環相扣、運轉規范、協調有序。我們要從頂層設計、協作機制到具體制度等方面不斷提高我國社會工作証照授予的質量。針對目前專業認同度不高和大量在崗人員專業素質偏低的問題,在開展學歷教育的同時,要把開展以職業培訓為主的繼續教育作為社會工作教育的重要方面﹔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作為支撐條件和制度保障﹔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和社會工作教育協會應積極參與,發揮應有的建設性功能。

  推動專業分工,試行特殊專長資格証書,逐步完善社會工作証照體系。以美國為例,其不僅頒發社會工作執照,還授予“特殊專長資格証書”和“專業資格証書”。其中“特殊專長資格証書”就多達七種,包括“學校社會工作師”“煙、藥癮社會工作師”“健康照護社會工作師”“學士級個案管理師”“碩士級個案管理師”等。我國目前還沒有授予類似的特殊專長資格証書,可以先行試點,探索認証和頒發“青少年社會工作師”“醫務社會工作師”“社區矯正社會工作師”等專業資格証書,為完善我國的社會工作証照體系積累寶貴經驗。

  (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工作証照制度研究:理論、實証與對策”〔編號:11CGL01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