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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自敏:股份合作社分配方案選擇具有階段性

2014年01月10日14:0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股份合作社分配方案選擇具有階段性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為擴大合作社規模與實力,各地紛紛組建合作聯社或股份合作社。在股份合作社的創建及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做好收益分配,以保障股份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多元化投資形成股份合作社

與傳統合作社相比,股份合作社最大的特點是股份來源多樣化。股份合作社吸引了多方外部涉農投資者參股合作社,包括供銷社、農技部門、基層組織、龍頭企業、運銷大戶、生產大戶等,他們各自會以自己的優勢資源進入合作社。這些資源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專用性投資的性質,如龍頭企業會以資本資源、人力資源、設備資源等進入合作社等。

一般的合作社僅按照“交易額返還”原則進行利潤分配,這對於成員同質性的傳統合作社是適用的,但對於股份合作社來說,就會導致異質性農戶間的“搭便車”和資源分配不合理,造成低效率。即隻有低質量農戶加入合作社,並驅逐高質量農戶退出合作社而直接與企業交易。

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對資本要素進行利潤補償。收益的合理分配是股份合作社能夠取得盈余、合理分配利潤並保障正常運行的關鍵。那麼,在效率與公平的標准下,合理的事后收益分配的比例為多少?

分配方案:效率與公平的抉擇

1984年青木昌彥指出,企業內部的權利分配是企業內部各要素擁有者作為締約方、討價還價后的一個合作博弈解,農民合作組織同樣也是農民之間合作博弈的產物。因此我們運用合作博弈模型,分析合作社中成本收益分配問題。

第一,收益分配的修正夏普裡值方案,側重效率。傳統的夏普裡值按照參與合作成員的邊際貢獻率,進行利益分配。這對於成員異質性較小的合作社利益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對於存在專用性投資的股份合作社,夏普裡值的分配方式忽視了各方專用性投資的作用,忽視了股份差異對收益產生的影響,尤其是某些外部股份不對交易額產生直接貢獻時。另外,由於人數較多,單個農民的夏普裡值可能小於其實際持股比重,採用傳統夏普裡值的分配方式,違背了合作社“民管、民辦、民受益”的原則。與一般的投資相比,專用性投資的可撤出性下降、沉沒成本上升,專用性投資大的一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社中,農民以土地入股是最常見的一種專用性資產投資,並且佔農民投資入股的比重較高,按夏普裡值計算時都無從體現。

基於股份合作社中各方專用性投資的修正夏普裡值分配方案如下。首先,按照傳統夏普裡值進行收益分配﹔然后在此基礎上,對於某一方的專用性投資水平大於合作社各方的平均專用性投資水平的部分,增加其部分收益﹔對於專用性投資水平小於平均水平的某方,則減少其收益,減少與增加的標准可由各方在制定合作社分配方案時商定。以上調整過程考慮了不同的股份與專用性投資對合作社的貢獻,並體現在收益與收益權中,保護了專用性投資比例較高的農戶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的核仁法方案,側重公平。核仁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分配屬於核仁的條件下,最不理想的聯盟也要優於其他分配的最不理想的聯盟。核仁法與夏普裡值法一樣,具有穩定性,其解必定唯一且可行。

基於核仁法,考慮專用性投資水平的股份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如下。首先,合作社各方(或其代表)把一致認為對合作社產出作出貢獻的重要指標列出,如資金、勞動、專有技術、品牌、渠道等﹔在考慮股份與專用性投資兩方面的情況下,利用專家打分法或層次分析法,評定出各方在這些指標下的權重分值。其基本標准是:股份佔比越大,權重越大﹔專用性資產佔比越大,權重越大﹔每方的最終佔比,一般位於股份佔比與專用性投資佔比之間。然后,利用核仁法的標准步驟計算各方的收益,由於此時各方的權重分值已經考慮了專用性投資,因此,直接計算出的收益分配即是考慮了專用性投資的收益分配方案。

對農戶而言,由於資金相對短缺,入股合作社的股份一般為土地或苗木等實物,專用性較高,核仁法的原則為最小各方的不滿意度。與傳統的按照股份分配的方式相比,其收益權的分配是相對有利於專用性投資佔比較高的農民的。

分配方案選擇因發展階段而異

夏普裡值法與核仁法均屬於合作博弈的單點解,即合作博弈的解是唯一的。夏普裡值法強調邊際貢獻,核仁法更偏向於公平。夏普裡值體現的是一種功利主義的“公平”﹔而核仁法體現的是平均主義的公平性,是一種同情與保護弱勢群體的分配方案。

當股份合作社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目標會有所不同。在其培育期,目標是加快合作社實力擴張,鼓勵不同股份多作貢獻。在其成長期,目標是引導合作社逐漸規范,保持合作社穩定成長。在其成熟期,目標是穩定合作各方維持合作,共同分享合作收益。在其分化期,其目標是平衡合作社各方利益關系,實現合作社的再生式發展。因此,根據股份合作社不同發展階段的特點,應選擇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發展培育期,為保証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各方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可考慮傾向使用修正夏普裡值法。在成長期,應考慮效率與公平兼顧,修正夏普裡值法與核仁法兼用。而在成熟期,股份合作社發展到一定規模后,應考慮回歸合作社的本質,更多地考慮公平,使用核仁法。在分化期,則需要根據合作社的再生發展方式,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另外,現實中採用哪種方法,還依賴於各方在不同階段的討價還價能力。

(本文受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2CGL063)、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項目(13YJC790101)、重慶市社科規劃青年項目(2012QNJJ011)資助)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責編:秦華、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