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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2013年5月修訂)

2013年05月20日11:03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國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國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導作用,推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充分發揮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培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重點支持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有利於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支持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搶救和整理,支持對哲學社會科學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建設等。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

中央財政將國家社科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並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投入。

國家社科基金的預算、財務依法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國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國家水准、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

  第五條 組織實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領導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中央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方針原則的政策措施,對國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制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批國家社科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審批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四)制定國家社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五)領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成果評獎工作﹔

(六)指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規劃評審組工作,聘任、調整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和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作為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國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決定,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報告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執行和落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制定和實施國家社科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

(三)受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

(四)監督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五)組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審核、驗收以及宣傳推介﹔

(六)承辦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及全軍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以及中央黨校科研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教育部社會科學司(以下簡稱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協助做好本地區本系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地區本系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二)審核本地區本系統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

(四)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進行鑒定審核和宣傳推介。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黨校、社會科學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軍隊系統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作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二)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

(四)跟蹤管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責任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設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在學術上有突出貢獻、在哲學社會科學界有較高威望的資深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設召集人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為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咨詢建議。

  第十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分學科設立學科規劃評審組,由政治素質高、學術造詣深、社會責任感強的專家組成。學科規劃評審組成員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連任屆滿后再次聘任的時間間隔不少於5年。

學科規劃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定期開展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狀況調查,對制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選題規劃提出建議﹔

(二)評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提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助建議﹔

(三)協助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提出評估意見和改進建議﹔

(四)對重要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鑒定、審核和評介﹔

(五)推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和優秀人才。

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根據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和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履行職責情況,對學科規劃評審組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項目與規劃

  第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重大項目、年度項目、青年項目、后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西部項目、特別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型。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類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范圍各有側重。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資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及軍隊、外交、黨的建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第十五條 年度項目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

  第十六條 青年項目資助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

  第十七條 后期資助項目資助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研究領域先期沒有獲得相關資助、研究任務基本完成、尚未公開出版、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條 中華學術外譯項目資助翻譯出版體現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較高水平、有利於擴大中華文化和中國學術國際影響力的成果。

  第十九條 西部項目資助涉及推進西部地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保護民間文化遺產等方面的重要課題研究。

  第二十條 特別委托項目資助因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一條 國家社科基金應當通過項目選題規劃明確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范圍。項目選題規劃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

制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選題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充分的論証。

  第二十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和戰略需求,依托學科優勢突出、專業特色鮮明、研究實力雄厚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設立並資助若干國家重點思想庫、重點實驗室和重點數據庫,組織富有開拓創新精神、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協作攻關能力強的科研團隊,在相關領域開展長期、持續、深入的專項研究,為黨和政府決策提供有價值、有深度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需要,資助辦刊導向正確、學術水准高、社會影響大的哲學社會科學重點學術期刊,發揮其引導學風建設、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健康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需要,設立中外合作研究項目。項目申請、資助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二十五條 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青年項目,但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專家進行書面推薦。申請青年項目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申請西部項目的申請人必須是西部地區科研單位的在編人員。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根據研究的實際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員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要求確定研究課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確定研究課題。

申請人申請應用研究課題,應當緊貼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研究的現實針對性﹔申請基礎研究課題,應當瞄准國內國際學術發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創性。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的研究課題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或者與博士學位論文、博士后出站報告密切相關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

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証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申請截止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已經受理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先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評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必須通過投票表決。

  第三十二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提出擬資助項目。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將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在公示期內,凡對擬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實名書面意見。全國社科規劃辦經調查核實予以回復。

  第三十三條 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對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數額行使最終審批決定權。決定予以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及時予以公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決定不予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通過一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持異議的,可以自資助項目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申請人隻能提出一次復審請求。

  第三十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參與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申請本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申請人可以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全國社科規劃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三十六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全國社科規劃辦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批准的資助經費數額編制經費支出預算,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無特殊情況,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資助經費。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責任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責任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本系統各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進行審查,並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交匯總報告。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對各地區各部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地抽查,並作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年度實施整體情況報告,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匯報。

  第三十九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3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和項目結項申請。最終研究成果通過同行專家鑒定和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驗收后,方可正式結項、公開出版。

最終研究成果的鑒定一般採取雙向匿名通訊鑒定的方式,分類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項目、后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特別委托項目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年度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第四十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應用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基礎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2年。

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必須在資助期滿2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批﹔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延期審批情況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備案。如有特殊情況,延期超過規定時限的,必須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四十一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全國社科規劃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無力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四)最終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或者最終研究成果未經批准結項擅自公開出版的﹔

(五)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四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同意、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一)改變項目名稱的﹔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准備出版、發表的﹔

(五)終止研究協議的﹔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四十四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推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成果及項目研究中涌現出的優秀人才,並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將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及時摘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和責任單位如果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交有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必須同時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四十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在公開出版和發表,或者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時,應當注明受到國家社科基金資助。

  第四十六條 設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進行表彰獎勵並資助出版,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界以優良學風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每年評選一次。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四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一)不按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四)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違規使用、侵佔、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項目被終止實施或者撤銷的,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五十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並將其作為批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五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信譽檔案。

  第五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中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五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總結分析本年度國家社科基金發展情況,並面向社會公布相關報告。

全國社科規劃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的管理工作,分別委托教育部、文化部、軍事科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准。 

(責編:張湘憶、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