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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網絡文化需依法管理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林凌2012年02月06日08:07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互聯網作為當代高科技產物,不僅深刻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而且深刻影響著文化發展。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網上思想文化陣地建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迫切任務。”同時,著眼於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著力強調要“依法管理”、“加強網絡法制建設”、“依法懲處傳播有害信息行為”等。當前,通過依法管理網絡信息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已成為文化建設中的一個重大課題和迫切任務。

  網絡有害信息的表現形態。依法管理網絡信息,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需要把握網絡有害信息的表現形態。概括而言,我國網絡有害信息主要有四種表現形態:一是危及國家安全信息。無所不在的網絡打破了國家疆域界限,把世界各國連成一體。網絡信息的疆域已經不再是傳統的疆域,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虛擬空間。由於西方發達國家掌握著網絡傳播主導權,網絡便成為它們推行西方意識形態的工具,使我國的國家安全面臨嚴峻的網絡信息挑戰。二是色情信息。長期以來,我國嚴厲打擊各種色情活動,色情信息傳播得到有效遏制。但網絡傳播技術不斷對傳統色情信息管理提出挑戰,一些人大肆傳播網絡色情信息,污染社會環境,嚴重損害廣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三是侵權信息。各類網絡侵權事件每年都以較高的速度遞增,侵權形式越來越復雜多樣,后果越來越嚴重。以侵害公民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為代表的網絡侵權信息,使許多無辜公民遭受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以侵犯知識產權為代表的網絡侵權信息,損害我國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四是虛假信息。每當發生公共突發事件,網上就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虛假信息,加劇公眾恐慌心理,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危害社會穩定。

  網絡有害信息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網絡有害信息屢禁不止,既是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在網絡上的反映,也是網絡傳播管理不夠有力造成的結果。國外網絡管理經驗表明,綜合使用技術管理、內容傳播管理和法治管理,可以起到比較好的管理效果,而技術管理和內容傳播管理的基礎是法治管理。我國雖然是世界上網民數量最多、互聯網發展最快的國家,卻缺少網絡監控管理的基本法律,執法效能不高。從這個角度說,無法可依和執法效能不高是我國網絡有害信息泛濫的重要原因。首先,網絡立法位階較低。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幾十項網絡法律法規,但絕大多數是政府法規。其次,法律法規滯后於網絡傳播實踐。網絡技術日新月異,有害信息傳播也千變萬化。目前,我國網絡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於網絡傳播實踐,難以制止網絡有害信息傳播。最后,由於執法難度大而引發的執法不嚴使網絡有害信息得不到應有治理。網絡傳播的隱匿性使一些有害信息難以被及時發現,客觀上增加了執法難度,許多違法者因此逃脫了法律懲處。總之,網絡立法位階較低、法律法規滯后於網絡傳播實踐以及執法難度大,致使網絡有害信息傳播不斷突破法律底線,嚴重影響網絡文化的健康發展。

  依法管理網絡有害信息。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依法管理網絡有害信息,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一方面應不斷修訂和完善網絡法律法規,使依法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法規具有相對穩定性,這是確保法律法規權威性的基礎。但是,追求穩定性不是說法律法規永不修改,隻有堅持與時俱進,以規范人的活動和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為導向,才能保持法律法規的活力。尤其是網絡立法,既無成熟經驗可以借鑒,也難以預見未來網絡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企望通過法律一勞永逸地規范網絡發展和解決所有網絡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網絡立法必須跟蹤網絡發展進程,及時修訂和完善法律法規,保障網絡文化健康發展。修訂和完善網絡法律法規,既要避免因法律法規過於寬鬆而導致網絡有害信息泛濫,又要避免因法律法規過於嚴厲而影響網絡文化發展的活力。另一方面,應不斷提高網絡執法水平,使依法管理真正做到執法必嚴。我國網絡有害信息泛濫既有無法可依的問題,也有執法不嚴的問題。應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在依法管理網絡中的職責,避免多頭管理或推諉扯皮現象,確保每一項法律法規都能得到嚴格執行。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