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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經濟犯罪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6:35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高銘暄教授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新型經濟犯罪問題研究》,於1996年立項,2003年11月結項,最終成果為專著《新型經濟犯罪研究》,課題組主要成員有:陳正雲、聶洪勇、莫開勤、黃京平、胡馳、王秀梅、劉遠。

  該成果在對新型經濟犯罪基本問題的全面論述的基礎上,對新型經濟犯罪的概念、特征、類別、數額認定、各種具體新型經濟犯罪的構成和司法認定等重點內容進行了深入的闡述,第一次構建了新型經濟犯罪問題研究的理論體系,系統地闡述了新型經濟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提出了新型經濟犯罪的分類標准,並對新型經濟犯罪各罪的構成、數額認定原則、刑罰設置模式,提出了系統、有見地的見解。

  一、關於新型經濟犯罪的概念

  准確把握新型經濟犯罪,立足點有二:一是它們屬於經濟犯罪,即侵犯經濟關系、經濟秩序、經濟利益的犯罪行為。此處的經濟關系、經濟秩序、經濟利益,專指社會化生產、交換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動態意義的經濟關系、經濟秩序和經濟利益。二是“新型”。所謂新型,並不局限於實踐上的先后順序,不是說刑法最新規定的就一定是新型經濟犯罪,原來規定的就必然不是新型經濟犯罪。對“新型”的定位,應更側重於社會經濟形態、生產模式。故新型經濟犯罪專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建、形成、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相應產生的有關經濟犯罪。也即用動態和發展的視角審視新型經濟犯罪。從這個角度說,新型經濟犯罪,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產生的,與現代經濟生活形態、模式相適應的,並體現其特征的經濟犯罪,即專指侵犯社會化生產、交換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動態意義的經濟關系、經濟秩序和經濟利益的犯罪行為。

  二、關於經濟犯罪的分類和范圍

  新型經濟犯罪的范圍並不與刑法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范圍相一致。所謂“新型”,是相對於傳統而言的,是指現在的經濟犯罪具有與以前的經濟犯罪即傳統經濟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或特點。根據新型經濟犯罪中“新型”內涵的定位和新型因素的種類,把新型經濟犯罪分為四類,即犯罪手段新型的經濟犯罪,包括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職務侵佔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和計算機犯罪﹔犯罪客體新型的犯罪,包括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的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犯罪領域新型的犯罪,包括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犯罪對象新型的經濟犯罪,包括金融詐騙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三、關於新型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和對策

  導致新型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宏觀上講可分為社會原因、個體原因和具體條件。治理新型經濟犯罪必須採取立法對策、司法對策和社會對策並舉,實行綜合治理。立法對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立起完備的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體系,以防止“失范行為”,預防經濟犯罪行為的發生,並有助於我國刑法典的完善﹔二是建立健全我國的刑事法律,充分發揮刑法在懲治和預防經濟犯罪方面的獨特功效。司法對策與社會對策內容則更為豐富,包括加強地區間合作、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司法解釋工作、建立經濟犯罪記錄制度等多項內容。

  四、關於新型經濟犯罪的特征

  新型經濟犯罪的特征,從總體上講,可分為兩類:一是其犯罪構成要件上的特征﹔二是其作為犯罪對象而具有的附隨其構成特征又超出其構成要件范圍的社會特征。前者是指作為構成新型經濟犯罪的必須具備的在犯罪構成要件上總的特征﹔后者是指作為新型經濟犯罪因其構成要件所決定或所附隨而存在的社會特征。從犯罪構成特征上講,新型經濟犯罪的構成特征主要是:主體具有一定的知識素質和職業條件﹔犯罪主觀上隻能是出於故意,且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多數表現為具有牟利性﹔犯罪客體具有雙重性,即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的是從總體上破壞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犯罪客觀上表現為歪曲利用法律、法規,濫用誠實信用原則,以不誠實、不守信用的手段實施犯罪行為。從社會特征上講,新型經濟犯罪具有九大特征:與現代經濟高度交換性、市場化的社會經濟形態相適應,具有特定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性﹔存在時空的特定性﹔隱蔽性,犯罪証據較少,難以被發現、感知﹔復雜性﹔表面的公正性﹔雙重違法性,即它不僅具有刑事違法性,而且具有行政違法性,屬於行政犯罪的范疇﹔智能性﹔抽象性,即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對具有較抽象的“超個人的財產利益”的侵害,在客觀方面則由於其隱蔽性,使得人們錯誤地感覺到其似乎並不存在或者沒有留下任何痕跡﹔損害的嚴重性。

  五、關於新型經濟犯罪的刑罰設置、適用問題

  為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和預防功能,根據新型經濟犯罪的本質和特點,對於新型經濟犯罪的刑罰設置,應借鑒國際通行的立法經驗,採取擴大資格刑(如增加職業禁止、投資限制等)、加重財產刑、適當適用自由刑、慎用死刑的模式。

  六、關於新型經濟犯罪的數額計算問題

  犯罪數額是指犯罪行為所指向的金錢或物品的數量或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的財物的損失。在界定犯罪數額概念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標准,對犯罪數額作了進一步的分類。如將犯罪數額分為揮霍數額、追繳數額、退賠數額,並就每種數額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作了深入的論述。新型經濟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態中犯罪數額的認定上,可將該類犯罪中的數額分為經濟犯罪總額、參與數額、分贓數額、平均數額四種,並對每種數額在定罪量刑當中的作用作了深入的論述。為了保証犯罪數額的認定符合客觀實際,公平合理,應堅持客觀價值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及時准確原則和計量單位統一原則這四項原則。認定經濟犯罪數額的原則為我們正確地認定經濟犯罪數額確立了一般標准,但由於經濟犯罪對象的表現形態多種多樣,因而在認定時仍應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各項價格法規合理計算。具體來說,應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品位、價格、時間、地點等因素的不同,確定對新型經濟犯罪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責編:陳葉軍)